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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修 薛清嘉: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守正与出新
( 发布日期:2024/3/28 阅读:38次 关闭

摘要: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的趋势和对外开放的格局催生了大量高层次、专业化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具有厚重的形成基础,当前的人才定位更具包容性,需要兼顾微观技艺与宏观视野。为此,人才培养要把握历史脉搏,紧贴国家战略需求,结合新时代背景兼顾守正与出新。一方面,坚守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与优秀传统,坚持价值引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落实国际化育人、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审视现有问题与最新形势,适当调整和出新,顺应分层培养的客观现实与规律,在强调本科宽口径、基础性教育和硕士专业化、类型化培养的基础上,重视博士研究生阶段人才培养的突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守正与出新的过程中需要适应多元化社会需求,深化实务部门与高校协同育人机制;适应复合型人才要求,倡导学科互动与学校互动,深化特色化发展之路;服务国家战略需求,重视国别法人才培养;推进国际化进程,由“单一输出”转向“输出与输入并重”;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多维度支撑与赋能。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守正;出新

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守正与出新

王祥修 薛清嘉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正处于深度发展与调整时期。对外开放是中国发展的关键一招,伴随经济、科技、文化的持续发展,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逐渐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从最初的加入国际经贸市场转向全面参与全球治理,国家利益分布从集中于本土转向本土和海外并重。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从全球治理的参加者逐渐转变为推动者和引领者。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涉外法治代表涉外关系的规范导向,为维护国家利益、营造法律环境,改进全球治理、塑造国家形象增添积极因素。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开放发展的大局,使中国更加稳定持久地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强调,“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法学教育是培养法治人才的基础性工程,对法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先导性作用。涉外法治愿景与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人才的支撑,探索中国涉外法治教育的现代化发展之路是融入全球化、适应多极化的长久之计。

一 、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亟待专业人才供给

近年来,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日益深入。伴随“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深化改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运行,中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急需涉外法治人才。


(一)急需的涉外法治人才类型

涉外人才培养服务于国家战略。从国家战略维度划分,涉外法治人才涵盖四类:第一,涉外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环节中善于维护国家利益的专门人才。第二,到国际立法机构、争端解决机构等国际组织任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善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革新的专业人才。第三,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的专门人才。第四,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需要的合规人才。职业的产生源于社会需求,从满足职业需求的角度看,涉外法治人才可分为应用型和学术型:前者主要指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国际组织从事涉外法治工作的人员;后者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国际法、外国法和比较法教学、科研的人员。可见,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多元的类型与层次之分。


(二)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不足的现实图景

近年来,法学教育正逐步实现大众化,然而法治人才结构呈现高层次人才不足的现象,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稀缺更是其中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在国内从事涉外法治实践的专业人才不足,当前涉外律师约1.2万名,不足全国律师总量的2.3%;2020年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处理法律事务的数量仅占全国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总量的0.83%。涉外律师业务分布存在短板,现有业务主要分为跨境投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金融与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海商海事、能源与基础设施、国际经济合作、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九大领域,其中实务人才集中于跨境投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金融与资本市场领域,从事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的涉外律师仅19名,不足总量的2%。另外,从整体人才结构看,实务型人才较少,尤其是高层次涉外司法执法人员占比较低。以2019年“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215名入库专家的数据为例,其中学术人才(包括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108名占总量的50.23%,律师84名占总量的39.07%,法官17名占总量的7.91%,检察官6名占总量的2.79%。另一方面,在国际舞台上代表中国深入参与国际事务的专业人才不足。有调查显示,联合国系统中的中国籍雇员仅占总量的1.12%,位列第11位,居菲律宾、印度等国之后。整体来看,现有涉外法治人才的数量不足与结构分布不均,与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国际地位的实际需求不匹配。


(三)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守正与创新的形成逻辑

从历史性视角出发,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厚重的形成基础,是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和法学教育持续反思的产物。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直受到或多或少的关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卓法意见1.0》)提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卓法意见2.0》)提及“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从“涉外法律人才”到“涉外法治人才”,一字之差暗含丰富的意蕴。“法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国家治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治人才”相较于“法律人才”涵摄范围更广。据此推演,“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满足对外开放过程中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更需要为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法治人才并非纯粹的法律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兼顾微观法律技艺与宏观法治视野。为此培养新时代语境下的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坚持守正与出新。守正出新语出《道德经》“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后人将“奇”改为“新”,用以表达恪守正道、坚持原则,却不固守常规,能突破思维定式、推陈出新的意思。“守正”,即恪守正道。徐错曰将“正”解释为“守一以止也”,“正”指客观规律和正确理论,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出新”指推动旧事物获得新发展,侧重于求变再造。扬雄《太玄经·太玄莹》有言:“因而能革,天道乃得;革而能因,天道乃驯。”守正与出新具有辩证统一、相互交融、共生互补的关系。严复有言,“非新无以为进,非旧无以为守”,守正是出新的根基,出新是守正的补充和优化。


二、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坚持守正

守正即坚守正道与根本,符合基本标准和规律。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守正须把握涉外法治和人才培养的本质,恪守社会发展、教育与思维发展的客观规律。涉外法治人才具有高、精、尖的特点。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具体而言,需要具备浓厚的家国情怀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对中国的国情、政情和社情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娴熟的外语技能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与国际战略意识;德法兼修,专业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多元合理,善于破解实践与理论难题。进一步深入推进复合型、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建设,需要在既有优良传统与经验的基础之上,遵循人才培养的规律与标准,将已有目标和理念进一步转化为可操作的措施和可遵循的制度。


(一)强化价值引领,坚持立德树人

法治人才的思想观念特别是价值观,将影响未来法治的价值追求。强化价值引领是新文科建设的内在要求。价值观教育服务于国家建设的大局,没有正确的理论引领,就难有正确的涉外法治实践。《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设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指导性地位。恰当的价值引领有利于强化家国情怀与历史使命感,引导涉外法治人才积极投入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就提出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涉外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涉外法治的组织保障。《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程,高校在教学实践中稳步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道德修养等优化课程内容供给,贯彻了注重品格塑造、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人才的基本要求。


(二)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教育质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教育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掌握国内外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所蕴含的精神与逻辑,更要具备适用、分析、归纳、评价规则的能力。专业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合理的课程设计。首先,当前法学专业课程总体配置给予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更多空间。例如,《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在2018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类)》的基础上,针对本科阶段的教学提出采取“1+10+X”分类专业课程设置方案,明确各院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开设其他专业必修课。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特色的院校,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纳入其他专业必修课“X”的范围。其次,专业课程内容中融入涉外法治的前沿知识。在日常教学中指导研读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网站上公开的经典案件和最新案例的原始资料,采用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的方式,将涉外法律规则的实体与程序内容、法律的对抗性思维和法律推理过程融入课程设计。


此外,外语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是深度参与涉外法治建设的敲门砖。语言的习得规律和理论决定了外语学习须分阶段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英语是国际场合与国际事务中通用的工作语言,而法律是具有独特概念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专门知识系统。法律英语是英语语言学与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等法学学科融合产生的新兴学科,兼具英语语言的工具性与法学的专业性。国际法律规则和涉外法律事务的学习和应用都无法脱离法律英语。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能够进行流畅表达,更需要掌握司法文书、法律翻译、特殊语词语法的技巧。众多院校通过双语教学或纯英语教学,增加外语接触度,营造国际司法文化氛围,提升跨文化沟通能力。近年来,众多高校开启“法学+外语”复合培养模式的积极探索。例如,自2000年起,山东大学法学院开设法学与英语双学位班。2020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外国语大学设立“法学+英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


(三)多措并举,统筹落实国际化育人

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备相当的国际视野与国际事务处理能力,因此常态化国际交流被纳入人才培养机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提出要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教育交流合作。首先,我国坚持构建以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为主导的联合培养机制。利用学分互认、课程互通、教育联盟等机制与境外知名高校开展合作办学或双学位项目,鼓励开展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有效利用优质教育资源,通过信息平台、网络图书馆、远程教育技术等多种途径实现包括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方式等优势资源共享。其次,丰富国际人才交流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鼓励优秀学生到知名国际组织或研究机构调研、实习,深度参与研究或实践。通过学生互换、假期游学、国际性模拟法庭竞赛、合作举办国际研讨会等形式增进互动。


(四)力学笃行,躬行实践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学人才培养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卓法意见1.0》要求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低于总量的15%。法律实践技能包含硬技能和软技能。硬技能指法律专业知识、文书写作、数据分析、自然语言分析等能力。软技能包括沟通协调、批判性思维、团队建设等能力。法学教育实践中,根据具体能力要求设置专门课程的现象并不鲜见。针对硬技能需求,开设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观摩审判、社会调研等专门课程,有助于提升学生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探知法律事实、说服分析等能力。针对软技能提升,提供有效沟通、冲突管理、压力管理、合作能力建设等相关课程。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认为人类知识具有显性和隐性两种类型,显性知识表现为书面文字、图表等客观表达,隐性知识则更具有主观性,通常蕴含于行为过程之中。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就强调,要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的重要性,提倡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众多高校积极探索实践课程联合培养机制,邀请涉外立法、司法、执法等实务部门专家参与课程设计,结合热点、难点、重点实务问题,将前沿实践经验纳入课程内容建设。


当前参与涉外法治实践主要依托两种方式,一是在国内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二是参加国际组织的实习活动。在国内参与涉外法律事务包括到涉外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参与涉外法治事务的处理,参与涉外仲裁、企业涉外法务、律所涉外业务。在国际组织实习,可以更直接地接触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律事务,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交流能力和涉外事务处理能力。部分高校已通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涉外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涉外机构、涉外民间团体、大型企业国际业务部门,与诸多国际组织建立不同层次的教学科研实践项目。例如,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设立信息发布平台,专门提供知名国际组织的招聘、实习信息。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等国际组织签署实习生合作协议,选派优秀青年到上述组织实习。部分知名法学院校与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WTO争端解决机构、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人权法院等具有影响力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三、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深化出新:分层培养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深化出新需立足于优秀传统与科学规律,针对既有问题和新情况实施优化补充的策略,偏离基础与正道片面追求出新,容易走向歧路。应当注重遵循教育发展现实和人才成长规律,大而全的教育理念被分层理念替代已成为客观事实和主流趋势。现代高等教育通常将学位教育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研究集中于宏观层面和问题对策范式,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研究较为充分,硕士阶段的培养研究亦有涉及。哲学社会科学高端人才的成长和发展需经历复杂漫长的过程,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典型代表,法学人才培养需要长久的训练。相比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对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更具复合性,这决定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经历更长周期、采用更系统的方式。将涉外人才培养的重任倾注于教育的初级和中级阶段不符合实际与人才培养规律。从系统论视角出发,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视为整体性工程,强调分层培养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分层培养的现状与问题

回溯起源,学士、硕士、博士的早期含义相近,均有教导、教学之意。时至今日三者已发展为正式的学位称谓,修业时间、修业科目、考核要求的差异决定了不同教育层次的教育质量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知识储备、学术水平、能力素质的区分。我国《学位条例》指出,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不同级别学位的授予条件在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等方面存在深度与广度上的明显区分。欧盟亦从知识、技能、胜任力三方面对三种学位进行详细划分。就法学教育而言,学士、硕士、博士阶段的教育层层递进,受教育者的综合法学素养逐层增加。


我国法学教育历来注重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强调宽口径、厚基础的理念。《卓法意见2.0》对本科阶段人才培养提出了总体规划,也强调了培养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制的高素质涉外法治队伍的顶层设计思路。然而,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储备法学专业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功能,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相关知识都在此阶段进行灌输不切实际。将仅具有高中基础、无社会经历的本科生培养为素质全面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亦是不切实际的,至少无法成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普遍模式。


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强化阶段,承载着特色化培养的功能,与高度专业化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匹配度更高。近年来,部分高校探索了面向涉外法治的本硕贯通培养和本硕联合培养模式。2021年,我国就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方向的人才培养在法律硕士教育中进行了初步探索。然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向众多,包括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刑法、国际卫生法、国际体育法、国际娱乐法、“一带一路”国别法等,更具全面性、系统性的硕士阶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划有待出台。作为人才培养的最高层级,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渠道,更符合涉外法治高难度、高门槛的要求。然而,我国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尚未获得足够关注。


(二)开拓博士阶段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潜在空间

博士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始终是全球高等教育关注的焦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意识到拔尖人才对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性,相继出台1950年《国家科学基金会法》、1958年《国防教育法》等一系列法案,由此迎来博士规模的扩张,为其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全面发展提供了充足的高层次人才储备。伴随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国涉外法治领域高层次人才供给不足问题凸显。为满足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不仅应当增加高层次人才的数量,更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规格。


1.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拓展职业能力的必要性。人才培养需要接受需求与供给理论的修正。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发展提供高端人才。由于学术职位总量及增幅有限,而博士学位供给稳步上升,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规格与要求呈现多样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愿意从事非科研领域的实务工作。2018年,欧洲研究型大学联盟(League of European Research Universities,LERU)发布研究报告,指出49%的博士选择就业于私营部门,仅39%的博士选择高等教育部门。中国法学院校的情况亦是类似,华东政法大学2021届博士毕业生中约55%到党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等非高等院校单位就业,中国政法大学2021届博士毕业生中也有约48%到机关、企业就业。欧洲高等教育部长会议通过的《卑尔根宣言》将“不断满足高级人才市场的需要、拓宽学术领域外的价值”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首要原则。因此,在博士研究生教育阶段拓展学术之外的职业发展能力具有必要性。


2.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增添应用型元素。中国传统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创新型法学工作者”,强调具有创新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学术能力。然而现实中存在培养人群、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现象。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尤其是国际法学博士生培养本身就特别注重外语、比较法和国际问题研究,符合对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知识要求。然而,培养过程过分强调人文性和逻辑性,忽视了法律的实践性传统,造成学生“知晓”多于“能做”。兼顾学术逻辑与市场逻辑的关系,增强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元素,能够平衡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之间的张力,符合经济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处理涉外法律问题的具体技巧,发现和解决问题过程中的前瞻性、判断力等,这些均需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体验、直觉、观察、领悟等方式逐渐累积。在学术理论研究外,拓展融入应用型元素的可能路径,整合高校内外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打造良好的常态化职业训练平台,给予丰富的国际化职业发展机会,有助于探索法学博士培养目标由单一转向多元,由培养单一的学科守护者,转向培养能够在政府、产业界、高校、科研机构等多领域的顶尖人才。


3.法律博士研究生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可行性。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学位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大发展,学位的设置和标准趋于多样化,专业型博士学位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英国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将专业博士学位界定为能满足职业需要且符合授予博士学位标准的高级学习或研究计划。澳大利亚研究生院长委员会认为获得专业博士学位须通过研究和高级学习,候选人需致力于专业实践领域具有关键意义的实质问题,有能力对专门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作出重大贡献。不同国家对专业博士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但都强调面向职业需求,培养将前沿理论迁移至具体应用场景的专业能力,要求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在学术和实践中保持必要的张力。


中国现有的学术理论型法学博士培养方式,难以满足实务部门对高层次应用型涉外法治人员的需求,设置法律博士学位有助于实现人才的专门培养,是满足法治实际需要的现实选择。我国设立法律博士学位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本土国情,要求培养对象能够创造性地解决中国涉外法治实务中,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成为实践反思型法治工作者和研究型专业人员。


自2012年起,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合作协议,以“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名义,试点招录、培养法律博士研究生。2012年,西北政法大学获批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应用型博士人才培养的招生选拔、课程设置、指导方式、论文标准、评价体系等环节均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我国现有的6个专业型博士学位培养模式也能为法律博士的培养提供有益借鉴。现有专业型博士学位培养方式大体可以归纳为规范化职业培训、行业联合培养与在职人员提升三种模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长期性和系统性导致人才培养完全依赖于高校力量不切实际。高校法学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但高校之外持续的实践能力培养和经验积累亦至关重要。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并非一蹴而就,淡化“学校/社会”的二元区分,在实践与理论的交互中不断打磨人才,有助于培养工作持续推进。同时,考虑到现阶段法学教育与实践发展情况,采取规范化职业培训模式时机尚不成熟,优先采取以行业联合培养为主、以高校自主培养为辅的模式,主要招收涉外法治领域的实务人员具有现实可行性。


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作为不同的学位类型,存在培养规格差异,但并无层次高低之分。学术是学位的本质体现,学术论文写作是学术的重要表征,法律博士的培养离不开论文写作,尤其应重视学位论文的规范与价值。作为最高级别的应用型人才教育,法律博士的学位论文尤其需要突出实践导向,致力于研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涉外法治疑难问题。


四、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守正与出新的保障

新时代背景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重维度、多元主体与多种措施。面对多元化社会需求与长远国家战略目标,人才培养坚持守正与出新的过程中需要汇聚合力,构建多层保障机制持续支持与赋能。


(一)适应多元化社会需求,深化实务部门与高校协同育人机制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依赖国际化与实践性的双重驱动。协同育人理念是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的反映,亦是实践教学和国际化培养的基础。协同育人理念的关键在于整合全社会优质资源,发挥教育机构和实务部门的双轮驱动作用,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深度对接,形成供需互动型人才培养共同体,满足国家与市场对涉外法治人才类型多样性和能力复合性的要求。


1.建立常态化涉外法治实践平台,实行过程管理。当前涉外法学学生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有涉外实习经历的不足20%,且缺乏专业对口的涉外法律实践机会。为此,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引导教育机构与实务部门建立常态化、实质性的合作培养平台。针对境外实习项目面向法学专业岗位较少的问题,一方面可以运用国家机关、高校的多种资源,与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建立法律实习专项项目,另一方面可以争取与更多境外司法机关建立长期的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机制。交流实践中注重过程管理,高校承担理论指导的职能,实务部门提供实务经验指导和人际网络支持。以高校为核心主体,构建制度化的实践经验分享与传承机制,助力实践培养不断优化升级。


2.加强联合培养方案的软硬件支持。为避免教育机构与实务部门在实践基地的建设投入、合作方式、学生管理方面的利益诉求不均衡而产生运行困难,倡导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联合培养方案。为降低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必要的时间成本与交通成本,鼓励使用适当的信息技术手段,开拓“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打破校园与涉外法治实务的时空屏障。


多导师制是推进应用型教育的基本共识,来自不同院系或社会部门中从事最前沿研究和实践的人员组成指导团队,能够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以科研教师为主体,重点指导理论学习与研究,提高学生学术视野和多学科创新能力;以实务专家为主体,重点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深度培养和提升。遴选实务导师时,重点考量实务业绩与业内评价,将真正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人员纳入师资团队。为避免校内外导师同时指导发生生态位重叠,有必要为校内外导师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后勤支持和合理的监督评价机制。


(二)适应复合型人才要求:倡导学科间互动与学校间互动,深化特色化发展

真正的“法律头脑”(legal mind)需要具备剖辨能力、社会常识、超俗精神和历史眼光。“法律头脑”以更具包容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为支撑,这有赖于深厚的人文底蕴和多元合理的知识结构。涉外法治贯穿于全球治理与涉外实务的方方面面,相比纯粹国内法治更具复杂性。因此,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化,要求不局限于精通法学学科知识,还要融通扩展学科视域,综合学习哲学、政治、历史、经济管理、科学发展、社会心理、域外国家文化、国际关系、国际礼仪、谈判策略等知识。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必要采取跨学科教育战略,注重多元文化社区的建立,吸收院外、校外乃至境外优质资源研制跨学科课程体系,设立多样化的跨学科专业与研究项目。同时,促使专业特色不同的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通过辅修课程、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等方式拓宽校际合作渠道有助于优势互补,协同推进复合型人才培养。


我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院校众多,包括综合性大学和各类专业特色院校,院校间的办学基础、学科结构存在差异。涉外法治涉及经济贸易、工业制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领域,人才类型需求多元。人才培养需要把握未来法治发展的方向,根据需求提前布局。教育部、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作为与涉外法治紧密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积极设立专项人才扶持计划,统筹布局相关领域的院校人才培养事业。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最主要实施者,需要充分发挥自主性和能动性,紧密结合自身学科专业实力和地理区位条件,在组建师资、设计课程、实践教学、理论研究等方面细化和丰富人才培养方向,落实具体的差异化和特色化发展策略。


(三)落实“一带一路”倡议,重视国别法人才培养

截至2023年1月6日,中国已同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可见,我国需要大量“一带一路”沿线国别法人才就国际投资的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与履行、争端解决等事项提供智力支持。域外国别法与国际法同属涉外法治领域,但二者的功能定位与人才培养方式存在差异。相较而言,我国在国别法人才的培养方面存在更多提升空间,尤其是精通“一带一路”沿线国别法的人才供给亟待增加。


国别法人才通常需要通过外国司法程序维护中国国家、企业、公民的正当利益,因此需要系统深入掌握外国法律体系,熟悉法院管辖权行使规则、诉讼程序规则、地方性法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国家间的政治体制、经济水平、教育体系等情况差异较大,有必要对人才培养进行统筹规划。一是国内培养环节。第一,可以率先遴选一批重点院校与研究团队,在现有涉外法律专业培养的基础上,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进行针对性的教材编写、课程设计、实践教学。第二,发挥我国边疆民族文化优势和地理优势,挖掘边境地区具有潜力的人才与高等院校,创建周边国家国别法律人才培养的高地。第三,为已经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且有意愿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实践的人员开设专门的法律外语、国别法律制度、纠纷处理技巧方面的专项培训。二是境外培养环节。第一,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教育部、司法机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参与,制定和实施“一带一路”国别法律人才留学规划,均衡布局沿线留学目的国,促进国别法人才的协调发展。其次,鼓励设立国别法人才联合培养学位项目,为优秀的中国学生在国外系统学习当地法律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同时,为无学位的短期出国交流和联合培养项目人员提供参与境外法律实践的机会与支持。


国别法的研习离不开国别法所在国家语言的学习。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掌握的外语语种主要是英语。从长远来看,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葡萄牙语等使用范围较广的语言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重要性日趋提升。受学科设置和培养体制等条件的制约,当前只有少数院校专门培养小语种涉外法治人才。有调查显示,上海地区律师的执业外语约95%为英语,精通小语种的律师十分稀缺。推广开设语言兴趣班、定向培养、“小语种+法学”双学位等培养模式,有助于开拓小语种法治人才的培养路径,进而构建完善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四)推进国际化进程:由“单一输出”转向“输出与输入并重”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坚持国际化,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断研习域外法律经验和国际法规则。然而涉外法治实践不仅需要加深对涉外规则的理解与运用,更需要代表中国政府、企业、公民表达自身立场、主张正当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成就卓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将国际法规则体系视为完全独立于国内法的独立、封闭体系不符合实际。涉外法治实践不仅是吸取域外法治经验,遵从既有的合理的国际规则的单向过程,还需要促进法治文明双向交流互鉴。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将中国涉外法治最新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引入教学的路径,着力培养善于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的涉外法治人才,向世界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让国际社会更准确地了解中国法治建设状况,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国际化的双向流动是以人为核心的互动过程,我国在不断追求“走出去”的过程中,更需关注如何吸引域外人才来华交流、学习,推动国际交流活动由“单一输出”转向“输出与引入并重”。应当构建以司法机关、政府涉外部门、教育部门、高校为主导,以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更具专业特色的组织为补充的人才交流与引入平台。在形式方面,注重在扩充多元领域的中国法交流、培训与学习项目的同时,鼓励开展一系列围绕“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建设的国际法、国别法赛事与实训。


(五)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多维度支持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服务于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仅通过市场调节难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作用,从多重维度完善配套政策有助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


1.发挥政府、教育机构、行业组织的功能,实现主体间协调共进。政策实施需要经历复杂的动态过程。涉外法治服务于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设立国家层面的协调机构以履行统筹、指导、监督职能,有助于宏观把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从《卓法意见1.0》到《卓法意见2.0》,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增了“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目标定位。此类人才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充分供给,需要借助政府力量积极引导有意识地培养。政府部门通过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行政措施、拨款等一系列政策工具和财政工具引导人才培养战略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在具体办学中的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尊重大学发展规律。鼓励高校建立教育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与教育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涉外法治发展战略的制定、实施、监督及评估。行业组织是以市场参与者为主体的社会性组织,代表行业整体,是人才培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具有预测人才需求的功能。相关行业组织针对涉外法治领域发布的人才需求报告,对涉外法治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效率和效益。构建以政府、教育机构、行业组织为核心主体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有助于涉外法治建设的整体协调。


2.开拓多元渠道,增加资金支持力度。充裕的资金支持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战略实施的坚实后盾。人才培养合作平台搭建、师资构建、课程设计、境外实习、国际赛事参与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渠道相对单一,投入力度与设备条件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差距。对此,一方面,建议国家政府部门制定教育规划时增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专项支持,倡导与涉外法治领域相关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积极参与资金投入与专项扶持。另一方面,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积极投入,缓解高校自筹经费压力。


3.优化人才培养质量评估与监督机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离不开质量评估与监督体系。当前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估主体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指派的专家、社会中介组织、学生、家长、教职员工等,此类主体与被评估主体具有较大的利益相关性。超越权力与利益冲突的评估主体有助于人才培养质量评估走向开放、包容、透明、有效。建立多重主体并存、多向度兼顾的评估体系,有助于实现过程管理与环节管控。为弥补政府评估的局限性,一方面,倡导专业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对高校进行客观、公正、自主、科学的评估;另一方面,健全教育机构自我评估的机制以促进有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规范专业的质量评估需要恰当合理的指标与方法,因而有必要构建分类分层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在评估过程中注重理解与交流,健全质量监督反馈机制。


4.加强政策引导,重视教学与师资建设。教师作为人才培养的一线实施者,对人才培养起直接作用,其教学能力与投入直接影响教育质量与人才培养的效果。涉外法治要求深厚的理论知识与精湛的实践技能,更需要引导教师对人才培育增量投入。


首先,要转变“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现有教育评价体系中对院校和教师的评价主要关注科研情况,对课程建设、教学成果等教学业绩关注不足,引发了教育实践中“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大学作为教师和学生学习共同体,其首要职能始终是人才培养。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教学,而教学的关键在教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提到,教师应有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自觉,应成为精于“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从政策层面促进教师功能的发挥,需要始终把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作为评价高校的根本标准,突出重视教学的政策导向,健全不同形式的教学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教学能力与贡献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突出学生评价在教师教学评估中的重要地位,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关系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中把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作为优先考量的重要指标。


其次,重视国际化师资团队建设。与国际实践、国内社会发展脱节的教师很难教育出符合需求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应具备一定的立法、司法、执法实践经验,具有海外法学学位或留学经历,外语听说读写能力优秀,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善于捕捉最新的国内国际法学新动态、新理论、新案件。因此,应当组建国际化的师资团队,在教学层面接轨国际先进水平。一方面,拓宽教师的国际视野和思维,组织境外进修、访学、讲学或从事科研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国际师资资源,促进教学方式与知识结构国际化,重视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吸引境外著名大学博士毕业生回国任教,引入国外知名学者与实务专家开设讲座、访问交流。重视国际法、比较法、国别法的教育,聘任专业友好的外籍专家开展专业系统的全外语法学教学。


引入外籍专家过程涉及诸多外事手续,开设课程手续尤为烦琐,部分环节存在制度不协调、程序不明晰的情况。有必要建立更加高效透明的引入机制,组建专业的外籍人才管理团队,做好绩效管理与服务保障。当前外籍人才的长期聘任与短期访问均主要依赖政策性文件,为避免政策不确定性与不严谨性带来的问题,持续简化审批申请流程,出台外国人才引进及管理专项立法具有现实必要性。合适的国际化师资团队对人才培养具有独特优势,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工作效益评价机制,以教学管理为主要评价对象,在工作量计算、职称晋升、项目设置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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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强调,“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结合新时代背景,立足国家战略与市场需求,培养具有高远目标、扎实功底,能够解决复杂难题,回答时代命题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无疑需要借助法律共同体的一致努力,整合全社会的优质资源。尽管当前的涉外人才培养尚有种种问题亟待解决,但是在遵守教育发展规律、立足远大战略目标与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坚持守正与出新,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需求,中国涉外法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终将获得大幅提升,涉外法治建设终将迎来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王祥修,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哲学(教育)博士。 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薛清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3年02期,总第41卷,63-86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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