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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谢望原教授做客温州大学罗山讲堂
( 发布日期:2024/3/21 阅读:18次 关闭

2024年3月18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望原教授应邀做客罗山讲堂。本次罗山讲堂由温州大学主办,温州大学法学院、温州大学图书馆承办,主题为“对生命的避险行为之定性思考”,温州大学法学院师生共计两百余人到场学习。

首先,谢望原教授从“帮助自杀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为切入点,精炼地说明了两大法系刑法规定的差异,进而引出本场讲座的主要内容,即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两则英国刑法的经典案例,并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我国关于“对生命避险行为之定性”的既有观点和处理方案,为正确定罪和妥当量刑提供助力。

其次,谢望原教授详细介绍了两则英国典型判例,即“达德利与斯蒂芬斯案”和“玛丽与乔迪连体双胞胎案”及其背后的观点争议。在“达德利与斯蒂芬斯案”中,英国皇家上诉法院主张“不存在任何法律原则允许一个人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剥夺他人的生命”,这一法律原则被严肃认真遵守至今。而在“玛丽与乔迪连体双胞胎案”中,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上诉法院亦驳回原告上诉。对此,知名学者威尔逊教授认为,该案涉及一个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交叉的刑法问题。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紧急避险的正当性要求看,本案中医生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亦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一个复杂的“准正当防卫”的问题。

随后,谢望原教授对比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类似案件,即“夏某被逼迫强奸、杀人案”和“章某被逼迫杀人案”,并分析了目前我国学界针对类似问题的主要见解。目前,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可以考虑适用紧急避险的理论并且在可能的情形下将被胁迫人“非罪化”;二是引入“他行为理论”来阐释该类案件的责任问题;三是认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无罪。

针对上述争议案件,谢望原教授对德、英两国针对生命的避险行为的刑事政策取向进行了分析。就德国而言,《德国刑法典》第35条规定了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按照该条规定,前述案件中的涉案人员的行为均属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就英国而言,英国刑法更注重生命的等值性。基于此,虽然英国行为将胁迫和紧急避险并列为处理避险类案件的法律原则,但是胁迫不得作为谋杀指控的辩护事由。

最后,谢望原教授总结了中国对此类案件刑法适用的实然状态与应然选择。就实然状态而言,我国刑法中存在关于胁从犯的规定,因而不可以照搬德国刑法的规定和德国刑法学理论中的阻却事由来处理类似案件。就应然选择而言,谢望原教授以“韩大吾地故意杀人案“为例,认为我国刑法适用应当坚持生命等值,拒绝以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此后,谢望原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指出两大法系刑法理论关于避险案件的处理都存在重要疑难问题,值得进一步认真研究。而对于较晚起步的中国刑法理论来说,要在坚持本土导向,尤其是恪守刑法具体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吸收外国刑法学理论中的优秀成果,进而提升犯罪治理的实际效能。

在提问环节,谢望原教授与同学们就中国刑法学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融入、犯罪构成体系比较和正当化行为的具体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本场讲座持续了两个小时,紧密结合了实践案例、条文规定、比较研究和学理分析,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规范导向、本土导向和理论导向,令在场师生受益匪浅,并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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