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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腾 姬亚平:监察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初探
( 发布日期:2023/11/21 阅读:109次 关闭

摘要: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纵深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不断发展,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与时俱进,对纪检监察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研究监察法治人才培养的模式与实践,对发展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补齐学科构架和知识空间的短板,形成学术话语体系,促进多元学科融合创新,实现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监察体制改变背景下的法治人才需求,总结监察法治人才培养的三种类型,即国家综合类大学点状化、政法类大学专门化、其他地方高校特色化,客观评价这三种类型所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短板。在此基础上,提出及时明确学科定位、科学设定培养方案、系统构建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方式的建设路径,让监察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有章可循,推动各级纪委监委展开与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实现教学育人、理论研究与监察实务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监察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监察法学

监察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初探

吴腾 姬亚平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监察体制改革目标,为监察法治人才的培养指明了方向。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察法治人才培养在各高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展开,法学界对监察法治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高度关注,积极谋划布局。秦前红等提出,“监察法学的概念体系还没有建构起来,必须从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内容、理论基点、理论指导、基本范畴等方面进行展开”。吴建雄提出,“从监察法学逻辑起点、核心范畴、基础支撑、体系范围,进行监察法学的体系构建”。封利强认为,“监察法学是一门亟待建构的新学科,将其确立为法学二级学科必要且可行,在理论体系建构上应以监察法律关系为主线展开”。张红哲认为,“要加快创设和建构监察法学学科,推动监察法学研究方法的整合与更新,确立其学科论域的基本构成”。这些研究是宏观意义上对监察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本文则是基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法治人才需求及培养类型化的研究分析,提出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监察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一、寻找: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法治人才

监察法治人才培养是高等院校新的“教育场域”,需要在与人才需求单位的沟通互动反馈中设计培养方案、建设教师队伍、更新教学方法、精准供给人才。从监察工作内容看,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的监察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是教育、预防、调查、侦查等行为的集合体”。从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监察官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了“监察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必须适应法治化、规范化和高质量的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突出政治监督,把政治规矩、纪律意识贯彻始终,依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追责问责、巡视巡察等工作。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讲政治和讲法治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对于监察人员来说共同作用于监察工作的高效实施,需要自觉把政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政治把握与法治方式统一、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推进在部分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强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可以说,纪检监察机关对监察法治人才的内在要求就是政治素质高、纪法专业化,具备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政治品格。


二、分析:监察法治人才培养的类型化

( 一) 综合类大学点状化培养

国家综合类大学学科齐全、科研资源丰富,具备培养高素质监察法人才的先天优势,如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分别成立了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领域涉及基本理论、政策制度、教育预防等内容,涉及多个学院和学科的联合,通过廉政咨询、课程培训、国际学术交流等途经扩大影响力,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传播的形式,服务于国家的廉政基础工程建设。武汉大学通过与湖北省委办公厅共建的模式成立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承担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对策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基本任务,集中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学等优势学科的专家学者,已经培养了一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所主办的《党内法规研究》从集刊升格为期刊,是国内首家专门研究党内法规的学术刊物,在相关领域产生了较大学术影响。东南大学发挥刑法、行政法等优势学科的作用,以国家反腐败立法完善为研究重点,成立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展开党内反腐、地区清廉指数、廉洁文化、国际反腐合作等方面的特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成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推动廉政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将廉政学作为二级交叉学科点,实行硕士生、博士生单独招生,通过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进行博士后联合培养,初步形成了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一体化的人才培养链条。


综合类大学通过设立研究机构、中心,整合本校学科资源,研究人员往往同时具备多种学术身份,在其学科专业归属上具有培养硕士、博士资格,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共同围绕中心的工作进行学习和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综合类大学没有形成单独的学科发展模式,依托研究机构中心进行人才培养不具有系统性和可持续性,往往是为了承担某项课题进行“赶工程式”完成任务,且综合类大学监察法治人才培养偏向于精英化,就业选择更加多元化,很难满足当前监察体制改革急需的人才数量。


( 二) 政法类大学专门化培养

政法类大学是专门化的法律院校,人才培养规模大,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在统合法学学科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布局监察法治人才培养。本文主要总结了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监察法治人才培养实践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整合多种学科优势,学科建设开展较早,有着成熟的人才培养体系。2013年开始在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下设置“国家监察学”专业,进行独立招生,开设政治学理论前沿问题、纪检监察学理论专题、国外反腐败与廉政制度专题、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等基础课程。2017年,成立国家监察研究院进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政策建议。2020年,在诉讼法学专业下设置监察法学方向,招收博士研究生。2021年,成立党内法规研究所,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下设党内法规方向,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同时,学校依托法治政府研究院,成立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聚集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人员,已经成为监察和反腐败研究的学术高地,这些密集的学术科研资源为中国政法大学进行监察法治人才培养创造了条件,形成了多学科资源整合下的培养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开创了国内首家监察法学院,设置监察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2018年正式开始招收实验班本科生、硕士研究生,2019年招收博士生,成为全国最早获得监察法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之一,初步形成了“本硕博”三个阶段的人才培养体系。其一,在培养目标上,确立了培养政治意识强、法律业务精通、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卓越监察法治人才的目标。其二,在培养方式上,成立监察法学本科实验班,实行小班教学,制定监察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打破学校、学科壁垒,整合学校多领域学科优势,编写了《监察法学》教材。其三,在课程内容上,“把法纪融合、法纪贯通作为主线,设置一系列突出现实需求的专业课程”,本科生课程有监察法学、党内法规学等;硕士生、博士生课程有监察法学原理、监察实务与腐败预防、监察制度比较研究等。其四,在校地合作上,依托区位资源和专业优势,与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甘肃省纪委监委等实务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西北政法大学创新院系设置模式,设立纪检监察学院,与行政法学院合署办公,充分整合教学资源,推动学科发展综合化、融合化,建立了多学科支撑的课程体系,形成了理论研究上具有多学科学术研究背景、年龄结构上老中青比例适合、教学方式上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监察法学科教师团队。通过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将监察法学作为全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并配置多门选修课,进行系统监察法学教育。同时,积极与实务部门建立“监察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注重选拔和培养实践型教师,邀请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纪检监察实务人员担任客座教授,为学生授课与实践指导,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此外,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兴趣,给予学生在学术方向选择、课题申请、论文选题等方面充分自主权,定期开展学术沙龙活动,激发学生的学术积极性,为将来的实务工作与学术研究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政法类大学通过整合优势学科,将监察法治人才培养设置在法学专业之下,形成了以监察法学为核心的课程群,重视实践教学的开展,建立了与纪检监察机关合作培养的长效机制。但是,由于学科定位的不清晰,目前主要采用交叉学科的模式,依托政治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没有突出监察法学本身特色和时代要求。虽然能够整合不同学科背景的教师资源,但是由于监察法学是一个新领域,许多教师既没有监察实务经验也没有理论研究经历,一般会在原有研究路径开展新的学术主题,监察法学基础理论不足,参与监察实践的机会少,导致学术研究的分散化。理论与实务的“两张皮”现象,映射在监察法治人才培养上,体现为师资力量薄弱、教材体系短板明显、培养方案标准不一、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机制性障碍。


( 三) 其他高校特色化培养

云南师范大学在国内较早与云南省纪委监委合作办学,2013年成立纪检监察学院,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坚持学历教育、干部培训、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相结合,在法学专业下设置纪检监察方向,服务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人才需求。在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专职教师和从事纪检监察实务校外兼职教师共同授课,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立实习基地,设置丰富多彩的实践教学活动,提升学生的理论与实践能力。开设课程既包括法学专业课程,又有监督学、监察法、党内法规、廉政文化概论等特色方向课程,学生能够掌握基础学科及法学学科的基本知识点,尤其熟悉纪检监察相关法律知识,提升学生基础能力。


西安文理学院与西安市纪委联合办学,通过“专业政校共建机制”,开展纪检监察专业方向本科学历教育。在共建模式下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明确双方职责分工,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了职务犯罪研究、监督学理论、纪检监察学概论等特色课程。实行课堂嵌入式教学“在学与教的互动中促进学科知识体系不断更新,走向成熟”。学校建立多个实习实训基地,要求教师和学生同步专业见习,学生毕业实习时间长达一年,使学生充分掌握纪检监察的工作程序、基本技能与方法,为毕业后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奠定基础。在学生组织发展工作中,在保证学生入党的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地方纪委监委与组织部门协调,在公务员招录中明确专业要求,既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也确保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录用到具有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优秀人才,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动力更足,生源更广。


西安文理学院与云南师范大学在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和办学经验的基础上,虽然各具特色,但两校都把“专业政校共建机制”贯彻于监察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着力于“应用型”的培养方向,起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作用,具有创新性和针对性。同时,由于学校的资源禀赋条件有限,培养层次只能以本科生为主,培养口径相对单一,学生主要通过报考公务员进入纪检监察系统,而公务员考试通过的比例又比较低,学生短期内难以实现就业,放弃本专业转行的学生在2/3以上,学生继续以本专业提升学历层次的动力不足,极大地浪费了大学的培养资源,挫伤了高校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监察法治人才的供给困境。


三、构建:监察法治人才的培养体系

( 一) 及时明确学科定位

明确定位监察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随着《监察法》的出台,监察制度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富矿”,研究的问题涉及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犯罪侦查学等多个学科,横跨政治学、管理学等一级学科,但往往基于本学科的领域和自身学术背景进行研究,视角相对单一化,容易形成学术思维定式,使得监察制度的相关成果呈现“碎片化”状态,缺乏系统思考和通盘规划。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的重大政治性结构改革,需要法学的理论支撑指导法治实践,为我们党进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原创性和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监察法学的研究需要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建立基本研究范畴,“构建统一话语的学科讨论平台”,是对丰富的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律实践进行研究的新兴学科。监察法律制度,从形式角度来说,包括宪法、监察法律、监察法规、党内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具有监察制度内容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体系角度来说,包括与监察法相关的法律部门;从时间角度来说,包括跨越古今的各个时间的法律;从空间角度来说,包括横向演进发展的本国监察法、外国监察法、国际监察法。监察法律实践包括从法的创立到执法再到法律监督等监察法的运行实践。在研究方法上需要融合传统的法教义学、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方法,也结合了现代的数据统计、经济分析等方法。


同时,监察法学学科建设需要主动打破相关学科之间的知识壁垒,因循时势地在现实问题中把握理论价值,将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相结合,不断完善理论体系和制度构造,在基础理论架构上吸纳其他学科优势和特点。


( 二) 科学设定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直接依据与顶层设计,解决如何培养人才的问题”,需要在教师研讨、专家论证、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学生反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明确高质量多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本科生注重厚基础、宽口径培养,最大限度适应多元化岗位需求,硕士生以专业化、精细化培养为主,要具备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生则侧重于科研创新能力、监察实践能力、教学素养能力培养,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当然,“道德修养总是摆在教育的第一位,其次才是知识的汲取和能力的养成”。无论哪个层次的监察法治人才都要立足于“德法兼修”的基本要求,既要不断提升道德修养,坚定政治立场,还要精通监察法律法规、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具备从事纪检监察职业所要求的知识结构、理论素质。


注重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合理设计。目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采用“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教学模式”。监察法治人才在培养方案的设计上要加大实践课程的设计,本科阶段增加监察法诊所、模拟法庭、模拟谈话等实践课程,鼓励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自主到纪检监察单位实习。硕士阶段注重课堂授课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由导师和学生共同完成相关研究课题,实地到纪检监察机关调研或支持学生长期驻点实训,通过实证方法完成课题报告,让学生有机会接触社会,带着问题意识进行学术研究。博士生可以结合自己的学位论文选题方向,进行不少于12个月的实践和调研,实践和调研的目的、任务等由导师确定,并在导师的主持和指导下完成。此外,博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还可以采取“三助”(助研、助管、助教)等多种形式进行,就实践和调研的全部过程及内容作出工作记录与工作总结,完成调研报告。


( 三) 系统构建课程体系

监察法学课程体系的构建“要遵循社会需求导向,打破以法律部门设置课程的樊篱”。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察专业建设法定责任,主动参与课程建设,及时提出人才需求清单,逐步统一各层次人才培养的课程标准。本文结合前文各高校的课程体系建设,提出“本硕博”三个层次的课程体系建议,具体如下。


本科生的课程按照“注重养成、加厚基础、拓宽口径、强化实践”的人才培养思路,以法学课程的“10+1+X模式为主,以专业必修与选修课程为辅。


1. “10+1” 即在 10 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上增加监察法学作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衔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研究生考试。


2.专业方向特色课程,即“10+X”中的“X”,可以结合各校的学科特色和优势进行开设,一般包括党内法规学、廉政学、党史党建学、审计学。


3.专业方向必修课程,可以开设:监察证据收集与运用实务、中外监察制度比较、监察理论与实务、职务犯罪经典案例研习等课程。


4.专业方向选修课:犯罪心理学、审讯学、法律文书写作、现场勘察等课程。


硕士研究生培养以适应纪检监察实务需求为导向,培养熟悉“法律+监察”的实务型、应用型人才,在衔接本科课程的基础上拓展课程的多元性和共享性。


1.在公共课方面,设置政治学理论、法学研究前沿与研究方法、外语等课程,增长学生的知识厚度、开阔学生的理论视野,培养学生高度的政治自觉。


2.在专业课方面,设置监察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等课程,形成以监察法学为核心,相关部门法学为主干的相互交叉的法学课程体系,凸显监察法研究的理论前瞻性与问题特色性。


3.在非学位课方面,设置党内法规学、比较监察制度、监察调查等课程,统筹利用学校优质课程资源,优化课程体系,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共享的监察法学教育体系。


博士课程主要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基础理论分析框架,促使学生形成概念化的总结认知,并掌握规范的研究方法,一般是多学科博士生导师以专题方式轮流授课,不局限于本专业的课程,具有更大的自主性。


1.设置公共必修课程,包括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博士生外语等课程,加强博士生的政治素养和外语沟通能力。


2.设置学科基础课程,包括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法理学专题研究、监察法学术前沿、中国古代监察史专题等课程。


3.设置学位论文课程,包括社会科学前沿问题研究、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等课程。


( 四) 创新人才培养方式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不断推动着教育理念与人才培养模式革新,“对传统教学过程的知识存储、传播和提取方式产生极大冲击,甚至颠覆了原有课堂教学结构”。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明确提出,加快信息化时代教育变革,建设智能化校园,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利用现代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规模化教育与个性化培养的有机结合。监察实践中纪检监察人员自身面临数字技术应用能力不足和本领恐慌的危机,其面对的监察对象往往学历高、级别高,工作实践经验丰富、作案手法隐蔽、数字技术应用熟练,甚至进行合作式的团体腐败,这就需要依靠数字技术赋能于监察管理系统,提升监督、调查、处置的效率,否则不足以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对于监察法治人才培养而言,需要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特别是教师需要更新教学方法、转变教学理念,熟练掌握并应用智慧教学环境,在智慧教室中依托海量的数据信息进行环境模拟、案例分析、课程实操、远程教学,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提高学生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


同时,监察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出台指导性的文件,探索创新监察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深化“监校”共建模式,主动与高校成立研究基地,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整合资源力量,集中开展监察体制改革重点、难点、前沿问题研究,加强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人才联合培养。地方监察机关与高校建立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联席会议制度,就人才培养方案设定、教材内容审定、课程体系建设、教师队伍培育、学生就业规划等内容进行对话协商,统筹规划学科建设的路线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邀请具备丰富纪检监察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理论素养的干部进行课堂授课、开办讲座、指导学生实习,让学生将监察法的原理、方法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接,提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避免专业技能、技巧与理论教学的脱节。


           结 语      

监察法治人才的培养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行科学研究、长远布局,目的是推动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监察共同体形成。各类高校的资源禀赋、学科优势、育人理念不同,为监察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选择,但是一门学科迈向成熟发展需要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学科定位、设定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通过充分整合学科、教师的资源,推动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更新,形成一系列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人才培养发展机制和具体举措。具体来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秉持开放的态度,深化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在教学研究、人才培养、理论成果转化等方面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高等院校主动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监察体制改革实践中寻找理论课题,用理论研究成果推动解决监察体制改革的难题,使得监察领域法治人才辈出,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简介:

吴腾,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监察法学。

姬亚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监察法学。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3年01期,总第40卷,130-143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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