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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 李冰强: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完善
( 发布日期:2023/10/26 阅读:83次 关闭

摘要: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定位是回应环境法绿色发展转型和践行环境法绿色发展理念。我国现有的局限于法律部门内部调试的环境法课程内容,难以实现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彰显;彰显不足表现为,扎根于法律部门的多样化环境法教材和局限于本部门内生调试的差异化占比都未能达到绿色发展理念对广泛性的要求。立足于绿色发展理念对环境法课程内容揭示、解释以及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任务要求,应以领域法为视角设置环境法课程内容;在对传统环境法律规范系统分类的基础上,在环境法课程中融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内容。绿色发展理念下,完善环境法课程内容的配套路径包含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汇总、环境法授课教师的多专业选用和多样化环境法课程形式的甄选等方面。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领域法;环境法课程内容

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完善

王楠 李冰强


绿色发展理念是与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并列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作为一种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只有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得到具体贯彻和落实,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如何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完善环境法课程内容,是当前环境法理论和实务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一、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定位

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价值取向,以绿色低碳循环为主要原则,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本抓手;其基本内涵具有广泛性,包括但不限于绿色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绿色的发展,发展目标不能脱离绿色等。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法课程内容应定位在回应环境法绿色发展转型和践行环境法绿色发展理念两个方面。


(一)回应环境法绿色发展转型

环境法课程内容对环境法绿色发展转型的回应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深入推进、“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举措的应用及注重多维路径的耦合三个方面。


第一,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深入推进。绿色发展理念下,保护优先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是指事前预防优先于事后救济。生态环境保护的介入应充分考虑事后救济的环境保护手段可能付出的高昂治理、修复成本及损害行为的不可逆性恶果,在环境损害发生前采取预防性措施,对可能出现的环境损害予以提前规制。另一方面,它是指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同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追求,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将发展经济让位于环境保护。


第二,“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举措的应用。“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环境要素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简称,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克服分割式、碎片化的单一要素管理模式,形成协调有序、运转一体的管理机制的关键措施。


第三,注重多维路径的耦合。绿色发展理念下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确立意味着环境法治应当统筹水土流失防治、空气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修复、自然资源保护、绿色发展等事务;统筹发挥政府、市场和公众的力量,实现多主体协同共治;通过科学的空间规划、严密的用途管制以及多样化的制度措施实现最优规制。


(二)践行环境法绿色发展理念

环境法课程内容对环境法绿色发展理念的践行主要表现在培育环保法治意识、提高环保法治能力和服务于“生态人”的培养目标三个方面。


第一,培育环保法治意识。环保法治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一些所谓普遍性理论、知识及方法的获得问题,而且涉及环境法价值属性、理念制度等环保意识的驾驭。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在于环保意识的匮乏,诚如环境教育家大卫·奥尔(David W.Orr)所言,“生态危机的根源首先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利用科学技术的头脑出现了问题”。环境法课程内容的意义在于提高人们的环境法治意识,使人的行为与自然相和谐;其不仅可以培养学生权利、责任、理性等基本法律素养,还可以培养学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体意识、恪守环境法律操守的职业品质,为学生日后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参与实现“双碳目标”等做储备。


第二,提高环保法治能力。环境法治人才的培养不仅涉及意识的养成,而且涉及能力的提升。环境法对科学的依赖和对现实主义的追求,意味着环保法治能力的提升需要在广博涉猎专业书籍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通过多元渠道获知各种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提升发现、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第三,服务于“生态人”的培养目标。工业文明时代对“经济人”培养的过分依赖,直接引起“以人为中心”“人定胜天”自然观的形成。绿色发展理念下,树立对自然的敬畏,培养越来越多适应生态文明发展要求的“生态人”应成为环境法课程内容的目标所在。


二、既有环境法课程内容对绿色发展理念彰显不足

我国现有的局限于法律部门内部调试的环境法课程内容,难以实现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彰显;彰显不足表现为,无论是扎根于法律部门的多样化环境法教材,还是局限于本部门内生调试的差异化占比,都未能达到与绿色发展中广泛性的要求相符合。


(一)扎根于法律部门的多样化环境法教材

教材是课程内容的载体,是教育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媒介和工具,是未亲临课堂而能了解课程内容的文本依据。虽然环境法教材在核心范畴、适用对象、内容侧重等方面的多样化明显,但其只是在环境法律基础之上的形式多样化,并不满足绿色发展理念对广泛性(实质多样化)的要求。


1.形式多样化特征明显。形式多样化特征表现在:第一,核心范畴的多样化。与环境法课程内容有关的核心范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法”“生态法”“环境与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法学”“环境与能源法学”等。第二,适用对象的多样化。适用对象是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受众群体,为了满足具有不同教育背景的学生对环境法课程的需要和可接受程度,我国现有环境法教材可以分为非法学本科教材、法律硕士(非法学)教材、成人教育教材和法学本科教材。第三,课程内容侧重的多样化。这主要表现为理论型课程内容和实务型课程内容两类。需要注意的是,理论型课程内容中有实务内容,实务型课程内容中也有理论内容,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课程题目及实质内容。第四,人才培养定位的多样化。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培养目标包含应用型人才培养、研究型人才培养和复合型人才培养三种。应用型人才培养侧重于通过法律思维的训练,提高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侧重于通过法律思维培养,启迪独立思考和研究;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侧重于培养综合应用思维,扩展法律知识面,提升处理复杂和多样化问题的能力。


2.实质多样化意味不足。实质多样化意味不足也即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的广泛性。尽管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形式多样化能够揭示环境法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但其折射出的对传统法律部门的过分依赖及由此引致的不能以开放胸怀接纳绿色发展理念的局限仍旧不可忽视。通过环境法课程内容在名称、适用对象、内容侧重及培养定位上的多样化可以发现,暗藏在形式多样化背后的原因是对法律部门的依赖———在将环境法视为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选择性适用。诚然,现今的众多环境法教材立基于“环境”这一最核心范畴,以宣传“环境保护”法治思想、培养“环境保护”法治人才为目的这一定位固然没错;但在绿色发展理念之下,对“环境”进行狭义理解,仅将其限定为法律部门意蕴中的“环境”的做法有待商榷。我们应在正视历史和面向未来的前提下积极适应和努力调整,在承认形式多样化的基础上,回溯学科设置本意,立足于实现绿色发展理念对环境法课程内容广泛性的要求,不必拘泥于法律部门,在环境法课程内容中融入更多符合“环境”本意的实质内容。


(二)局限于本部门内生调试的差异化占比

我国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差异化占比是环境法本部门内生调试的结果,直指对工具理性的偏重,揭示法律部门理论的不足。


1.环境法课程内容差异明显。现有环境法教材在编排思路上总体可分为“环境法总论”、“环境法分论”和“国际环境法”三部分。结合表1、图1可知,环境法总论课程内容占比为0.24~0.96,有74%的教材总论内容多于分论内容(序号1~28)。其中,总论内容占比小于等于0.33的有3部,占样本总数的8%;总论内容占比大于0.33小于等于0.50的有15部,占样本总数的40%;总论内容占比大于0.5小于0.67的有13部,占样本总数的34%;总论内容占比大于0.67的有7部,占样本总数的18%。结合表1、图2可知,环境法分论课程内容占比为0~0.65,有26%的教材分论内容多于总论内容(序号29~38)。其中,分论内容占比小于等于0.33的有17部,占样本总数的45%;分论内容占比大于0.33小于等于0.50的有16部,占样本总数的42%;分论内容占比大于0.50小于0.67的有5部,占样本总数的13%;所选样本中没有分论内容占比大于0.67的情形。


2.差异原因在于法律部门内的自我调试。总论、分论内容的高比例抑或低比例归根结底与环境法课程内容目标和课程对象有关,并未涉及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实质性增加。申言之,占比差异无涉绿色发展相关内容超本法律部门外的扩展,仅是对课程内容理性选择的产物。从对既有样本的梳理中可以发现,总论内容强调对环境法价值理性的培养,分论内容侧重于环境法工具理性的塑造。二者占比差异大背后反映出的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角逐。总论部分包含环境法的含义、特征、基本原则、体系、主要制度、法律责任、实施等;分论部分包含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通过对表1、图1和图2的观察可以发现,总论占比与分论占比总体相当或微小超越,意味着我国环境法课程内容并未完全跳出片面追求工具理性的完美,仍旧受工具理性偏好的桎梏。现有以部门法视角为出发点的环境法课程内容尽管在总论中的环境法律责任、纠纷解决以及环境法基础理论部分会涉及部分其他传统学科的内容,但普遍问题在于没有尽述环境法课程内容。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环境法课程内容应更好体现价值理性,彰显环境法对绿色价值的追求。


三、以领域法为视角完善环境法课程内容

领域法视角下,环境法课程内容可以扩大到所有的环境问题,契合绿色发展理念对广泛性的要求,且具有规范依据,能够实现与全要素环境法课程内容的统一。


(一)领域法与绿色发展理念相契合

现代汉语中的“领域”一词来源于《世说新语·文学》,原意是指一国主权所达之地,现多含有范围、部类、门类之意。它是一个可以根据使用偏好和场合进行多维解释的概念。领域法通过对法律规范划分标准从调整对象到问题定位的转接,为法律思维的改进、法律治理的优化开辟了新的路径。


部门法理论难以满足绿色发展理念对环境法课程内容的要求,不合理之处在于不能很好解决学科交叉的问题。正如巩固教授所指出的,传统法律部门理论存在局限,不应机械遵循,且已被实践遗弃。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构成上看,环境法的产生具有明确的问题指向和回应特性,立足于对解决环境问题路径的制度思考,以环境危机法学阐释者的身份向外发声。环境法规则和传统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新旧替代的关系,而是在法律体系的大树上生长出了新的枝干,它们同根同源。


部门法理论下的环境法律规范散布在行政法和经济法两大部门法之中。环境法难能被调整管理或服务关系的行政法和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干预和参与的经济法完全涵摄,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对其形成有效规制由此可见一斑。那么,是否能够在现有七大法律部门之外,独立创设一个新的环境法部门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究其原因,环境法以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必然会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如果再独立创设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不仅会混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干扰学科体系的构架,而且会对旧有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造成冲击。


领域法视角下,环境法课程内容可以扩大到所有的环境问题,那么,什么是环境法讨论的“环境问题”呢?笔者认为,环境问题的核心在于有涉环境利益的纠纷,凡是与环境利益相关的议题都可以成为环境法的研究议题,都可以归入环境法领域。质言之,领域法视野下的环境法课程内容不再拘泥于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问题的无休止争论,转而以解决实际存在的环境问题为导向,意图用法的思路去揭示、解释以及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二)完善环境法课程内容的规范依据

 领域法视角下,环境法课程内容可以扩大到所有的环境问题,契合绿色发展理念对广泛性的要求,在法律层面上能够涵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我国现有的众多法律规范都可成为完善环境法课程内容的规范依据。


2018年,生态文明被正式写入宪法,为保护生态环境确立最高、最权威、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第一,宪法序言彰显环境法理念。作为“新发展理念”之一的“绿色”,意味着宪法对“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的确认;标志着以最高立法的形式确认了生态文明与物质、政治、精神、社会文明同等重要的地位;揭示了必须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认识“美丽”以及“生态文明”的价值与内涵。第二,宪法正文体现环境法旨趣。《宪法》第9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规定,表面上是对公民违法行为的禁止,事实上却是鼓励公民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维护共同的生存家园。《宪法》第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及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体现国家兼具保护环境并改善环境的任务,这既是在进行目标分层,也会根据不同目标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措施”。《宪法》第26条“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的规定实质上赋予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义务,这也意味着环境法不应只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应对,也应具有激励效能。《宪法》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的变化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一道成为国务院的重要职责。


除宪法以绿色发展理念及制度的方式为环境法奠定规制基础外,传统部门法也对其进行了很好的表达。我国《民法典》第9条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并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用近30个条文建立了“绿色规则”体系,为保护环境提供私法保障。规制环境犯罪同样是绿色发展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危害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都体现国家对破坏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决心。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档次(第40条),扩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第41条),增加国家公园内非法开发活动的刑事责任(第42条),增加非法引进、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刑事责任(第43条),并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第25条)。此外,在行政法和经济法部门中还存在大量的生态环境类法律。例如,汪劲教授通过梳理后总结出涉及环境、资源、能源、防灾减灾和循环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分别为90部、274部、50部、4032部、2515部。如此庞大的生态环境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建起我国环境法领域的基础和框架。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法领域不仅包含实体法,也有程序法;对生态环境的救济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诉讼及非诉讼方式予以实现,而且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


(三)全要素环境法课程内容的确定

领域法视角下的环境法课程内容应体现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整体系统保护。


第一,要注重环境法课程内容中生态环境要素的统筹性。在有涉环境法的功能、性质、含义、特征、范围、内容、体系、渊源等的内容中关注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注重要素相关性的考量,加强生态环境各要素保护与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的衔接,关注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与其他事宜的联系。此外,要处理好环境法课程内容与高质量发展模式、生态环境预警、自然资源资产监管、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的衔接和对应关系。


第二,要深耕环境法课程内容细节,推动环境法课程内容的转型。一要紧跟环境领域法的时代步伐,结合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在内容和实施程序、机制等方面作出的调整,以宪法、环境保护法为遵循,对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讲授。环境法内容和程序的讲授应体现时代性的要求,及时筛查并剔除与时代要求相左、不能体现生态文明旨趣的、不合时宜的规范及制度。二要注重国外先进经验的合理借鉴,彻底摒弃对国外制度的绝对性依赖,增强制度自信。例如,在环境立法技术的讲授中,要以问题为导向,关注中国实际问题的解决和解释,讲好中国话。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法课程内容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环境法问题,而应充分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差异性,结合各地环境承载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的差异展开制度设计,在涉及关键性问题的解答和论证时要注意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最终服务于时代问题的解决。此外,环境法课程内容应做到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充分结合,涵盖司法规范和流程,细化操作规范,体现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等内容。


四、完善环境法课程内容的配套路径

完善环境法课程内容,可辅之以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汇总、环境法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完善授课教师的多专业选用,以及多样化环境法课程形式的甄选。


(一)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汇总

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汇总是完善环境法课程内容的重要一步。为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其一,可以在授课之初给学生罗列出有关环境法学授课的现行规范。还可以包括与绿色发展相关的散布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刑法》中的环境类犯罪。通过法律规范的给定,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补给环境法授课课时的不足,助力学生尽快“入门”。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法课程内容的学习过程中,可以让学生们自行寻找相关法律法规,并鼓励其根据自己的看法进行分类,这对于课程内容的掌握、学生学习兴趣的养成和学习能力的提升都不失为一方良药。


其二,可以围绕课程内容提出问题,鼓励学生发散式思考。以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环境要素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为例,在对现行环境法律规范的汇总分类的基础上,可以要求学生分别按照生效时间进行分类,对各个阶段的特点予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学生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探究。这一过程中,法律规范系统化汇总的重要作用在于直观明了,并能够就此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转换。当然,规范的系统化只是第一步,要鼓励学生对老师的观点提出质疑和建议,如前述议题下,要鼓励学生在理解行文思路的基础上,提出对授课教师有关我国山水林田湖草沙法治保障阶段和目标的分类是否合理,对我国山水林田湖草沙法治保障存在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等的质疑,并据此提出优化建议。在批判和对批判的批判中提升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效率。


(二)环境法授课教师的多专业选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政法人才的要求,早已超越了工具理性,而提出了在价值理性层面的高要求。受制于传统部门法的专业化限制,环境法课程往往只能由具备该部门法教育背景的老师进行讲授。领域法视角下环境法课程内容的综合性和交叉性特征意味着环境法课程讲授不能再仅仅依靠环境法部门的“一己之力”,需要借助其他学科的“一臂之力”才能予以完成。此外,环境领域法学的学科定位意味着环境法课程内容讲授可以突破对环境法教育背景教师选用上的局限,根据讲授专题的需要合理安排不同授课教师“客串”。例如,可以邀请其他学科老师,讲授绿色原则及制度在私人生活领域中的体现,讲授环境侵权救济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路径,讲授宪法顶层设计中对环境法治的要求等。


(三)多样化环境法课程形式的甄选

就教学过程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教学方法。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司法实务以及研究方法等知识的传授离不开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加以辅助配套。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法授课方式的选择应以实现最多化授课内容—最少化课时花费—最大化学生掌握为圭臬,在科学判断课程内容主次和难易程度的前提下,灵活选用授课形式。其一,在教学方式的选择上。要通过采用灌输式讲授、视听演示、PBL(Problem-Based Learning)案例教学、法庭模拟、圆桌课程、审判观摩、翻转课堂等方式开展环境法学教学实践,增强学生学习和思考的主动性,使学生从“旁观者”进入“体验者”“参与者”的角色去分辨法律事实、寻找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论证、解决法律问题,进一步增强实践教学的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种教学形式都会有其优势与不足,在教学方式的选择上并没有绝对的好与不好,适合与不适合才是衡量或选择教学方式的唯一标准。其二,在教学媒介的运用上。囿于环境法内容的繁多,单纯依赖线下教学势必会出现“课时不够用”的问题;突破教学场地限制,灵活使用互联网媒介,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是有限的教学时间和空间得以延伸的有效路径。为此,要充分利用微博、QQ、微信、腾讯会议、雨课堂、慕课、B站、学习强国、百度云、学习通、企业微信等互联网媒介把相关课程内容与学生共享,由此既扩充了学习广度,又增强了教学效果。


作者简介:

王楠,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李冰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3年01期,总第40卷,255-271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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