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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惟钦:民法“课程思政”的内在机理与实践路径研究
( 发布日期:2023/8/31 阅读:101次 关闭

摘要:高校人才培养是育人和育才相统一的过程。民法课程基于自身特征与实践逻辑,是“课程思政”的重要载体,应重视民法“ 课程思政” 的目的性要求、创新性要求、“人民性” 要求与实践性要求。民法“课程思政”为实现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的高校思政教育要求,应通过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思政教育元素、改进并创新教学方法与手段、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等措施,协同推进“ 课程思政”建设。

关键词:课程思政;民法课程;思想政治教育;民法典

民法“课程思政”的内在机理与实践路径

研究

杨惟钦


高校的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的高等教育亦迈入新的发展阶段,需要深刻把握大学教育中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统一辩证关系,努力改革和优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模式,让思政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为此,教育部于2020年5月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 (以下简称《指导纲要》)明确指出:“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战略举措” “课程思政建设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任务” ,同时明确了课程思政建设的内容重点与目标要求。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其他各门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的要求。因此,高校应如何做好专业课程的“课程思政”建设成为重要课题。就民法课程而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民法典》颁行的当下,如何践行课程思政,实现民法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的协同值得深入研究与思考。


一、民法“课程思政”的价值内涵与本质要求


民法“课程思政” 的本质即以民法专业课程承载思政教育,强调在民法知识的教授与传播中实现“育德” ,其价值体现为“课程教学对学生成长发展与精神文化需要的满足”,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有机结合,是思政教育理念之变革与创新在民法教育教学中的践行。民法“课程思政” 除具有“ 课程思政” 的普遍性特征外,仍应强调以下几点要求。


(一)民法“课程思政”中的目的性要求

开展民法“课程思政”首先应明确目的性要求,使方法服务于目的。


就课程思政的一般性而言,民法“ 课程思政” 作为课程思政的具体实践形式,旨在发挥非思政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实现思政课程与民法课程在“立德树人”上的同频共振。思政课程在根植理想信念时恰当融入民法课程的学科知识,可形成素材支撑,增加思政教育的生动性、说服力;而民法课程在专业知识、技能的传播中通过注重品德塑造与价值引领,使专业教育获得生命力与向心力。


就民法课程的特殊性而言,民法“课程思政” 目的在于通过“课程”载体构建学生民法知识体系的同时亦构建其价值体系,激发其学习、探究法律知识,思考、解决法律问题,服务社会的精神,并进一步培育法律职业伦理,树立法治观念,使“民法” 的实践活动受“德” 的规范和指引,实现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


因此,民法“课程思政”应与“思政课程”有机结合,实现育德工作多点发力、相互支撑、功能互补、协同育人,最终实现民法课程育才、育德过程的统一。


(二)民法“课程思政”中的创新性要求

在理念层面,民法“课程思政” 并非一门新的法学课程,其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思维方法在民法课程教学中的创新性实践,是为实践“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是育人和育才相统一的过程”,是为充分发挥民法课程的德育功能以回应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实效与质量之时代需求。因此,在民法“课程思政” 的实践过程中,要求教育教学的实践者,主要为教师,在精通民法专业知识的同时秉持创新精神,在“教书”过程中牢记“育人”职责,把握、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的成长规律,运用德育的科学思维,在民法专业知识的教授中培养人、塑造人,让民法课程、民法教师担当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育人目标与育人职责。


在内容层面,民法植根于市场经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前,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变化与创新之成果的集大成者即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的新发展、新变化突出反映了民事法律对公平、文明、和谐等价值观的追求。因此,民法“课程思政”的实践者应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创新性及其背后所透示出的价值追求,同时使教学以《民法典》为实定法依据,以保证充分挖掘民法课程中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与形势变化的思政元素,保持民法“课程思政”的与时俱进性。


在方法层面,囿于理念与内容层面皆存在创新,且法学教育教学历来强调知识更新与信息获取的快捷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等,故为使民法“课程思政”教育功能科学、合理、高效发挥,并能应对新时期、新环境、新技术背景提出的挑战,需要在教学方式方法上、教学技术手段的运用上进行有别于传统课程的创新,如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翻转课堂的运用、实践课程的多元化开展、网络思政资源的共享等。


(三)民法“课程思政”中的“人民性”要求

我国的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其“课程思政”具有“人民性”的内在基因。首先,在受教育者为中心的视角下,民法“课程思政”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实践、贯彻教育的本质要求———“育人” ,其是对马克思主义“ 人的全面发展” 思想的实践,是对“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升华,旨在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新发展与新要求下的“人民性” 要求。 其次,在法治实践为中心的视角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而民法作为“权利法” “人法” ,其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制基础,其各项制度无不充分体现“人民性”要求。例如,“绿色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民法制度,不仅为了激发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之积极性与主动性,更是民法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对人民之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的保障,成为民法制度“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为此,民法“课程思政”的开展应通过具体民法知识的传播与民法制度的教授,解析其背后的“人民性” 特征与要求,使学习者深刻理解民法的价值取向与追求,并最终将“以人民为中心” 的要求内化为学习者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指导其法治实践活动。


(四)民法“课程思政”中的实践性要求

作为专业课程践行课程思政的具体形式,民法“ 课程思政” 天然地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实践性特征。这使民法“课程思政”具有特别的实践性意义与价值,其也最易激活专业知识中思政教育元素的育人效果,实现隐性的思政教育。因此,民法课程的开展应强调理论联系实践,将具体民法知识投射到、运用于学习者对实践性问题的思考与解决中,并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使学习者在直面、解决实践问题中体悟道理、养成德性、升华思想,最终完成价值观构建与民法法治素养的养成,并提高学习者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之法治需求的实践能力。


二、民法“课程思政”的应然与必然、实践逻辑


(一)民法课程开展“课程思政”的应然与必然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在教育理念上未能准确认识、深刻把握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间的关系,也未充分发掘各专业学科的思政价值与思政元素,导致高校思政教育陷入“孤岛”困境。当今世界价值观多元,各种思潮交锋,人际交往与信息传播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仅仅依靠传统思政课程完成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新时期,必须充分挖掘包括法学课程在内的各类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整合各种德育资源,发挥各种德育模式的优势,实现“学科德育” 。


“课程”是学科体系的构成与支撑。大学的“课程”内涵既包含了对学生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授,也包含了对学生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学术素养和家国情怀的培育。哲学社会科学通过对学习者的思想观念、精神世界产生影响,为其构建“世界观”与“方法论”应成为高校思政教育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有重要的育人功能,要面向全体学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身心和人格健康发展。因此,应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课程思政”价值。


民法属于法学的一个部门,而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法学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与精神价值意蕴,其课程亦承载了丰富的思政教育资源。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本身就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运行规律和基本逻辑,其教育目标与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其法律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常常反映为以法律规范为表现形式的法学立场、价值观念及理论体系,使法学课程易于在价值引领下筑牢知识之基,在知识传授中构建价值体系。同时,法学总是从某一现存的法秩序中获得立足点,其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因此法学教育总是围绕法律现象展开。在广义层面上,法律文化被理解为法律现象,而法律现象被当作一种文化现象来看待,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和结构的总和,是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观念所组成的特殊文化机制。同时,“文化” 具有习得性特征,容易通过实践性活动成为主体精神、思想的内生部分。因此,作为“法律课程” 的“民法”便能通过法律文化(法律现象)这一认知客体,顺利、自然,而非生搬硬套、机械教条地实现价值观的表达与引导,实现以文化人、润物无声,使其成为最易实现将德育目标与德育内容分解、内化于教学实践过程,将人文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寓于知识、原理、逻辑与规则中的课程之一。


为此,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建设与发展进程中,应深入研究、开发民法课程的育人功能。民法“课程思政”的具体实践者应深刻挖掘民法课程所蕴含的思政教育意蕴,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构建思政课程与民法课程协同育人的综合育人体系,使学生在学习中不仅理解民法原理,掌握民法规则,训练民法逻辑与思维,更可以完成人格养成与理想信念的塑造,使民法教育回应时代要求,更具时代意义。


(二)民法“课程思政” 的实践逻辑———“实践性” 特征与“ 规律性”要求的统一

法学学科除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外,还具有自身学科逻辑与实践性特征。作为被教育之对象的“人” ,其作为认识的主体能够对思想政治教育所传导的内涵、要素、信息等“ 知识” 进行识别、挑选,进而吸收、转化成精神内在,并能动地反映于外部,最终形成思想觉悟、情感道德、理想信仰。故法学类课程“课程思政”强调理论联系实践,强调对思政教育规律的把握,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具体事务的处理深入受教育者的内心,坚持“情”与“理” 的结合,在“行” 中获“知” 。按照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的观点,人类的“知识”可以被分为“明确知识”与“默会知识” 。所谓“明确知识” ,又称为“名言知识”,是那些用书面文字、图表和数学公式加以表述的知识;所谓“默会知识” ,是主体在从事某项行动中所拥有的知识。默会知识是一种对事物的领会、对经验的把握,从而实现它对理智的控制。每一个默会知识的行动,都会改变我们的存在,决定着我们参与、介入世界的活动的形式。默会知识深度植根于行动、过程、习惯、承诺、理想、价值观和情感之中。所以,默会知识的获取过程往往是通过主体对事物的感性认识、经验判断实现对主体内心、意识、思想、情感的塑造与控制,达到精神世界的构建与自我认知的完成,又进而决定着主体参与社会生活之行为习惯的过程。故而,法学类课程的思政教育要求教师通过实践性教育教学,真正触及学生的心灵深处,用“知识”回应、解答学生的各种思想困惑与人生哲思,解决他们在学习实践、生活实践等各种社会实践中的实际问题,通过默会知识的获取,增强教育教学对学生认知、情感、思想、价值观及行为模式的影响与塑造,使“课程思政”真正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从价值观形成根源上为其传道、授业、解惑。


民法是一般社会生活的行动指南,民法智慧来源于生活、建基于价值判断,学习者容易在学习实践中获得知识性认知与思想性真知,且容易将理想信念、价值观寓于其中。故而在民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经常实现对受教育者行动与生活的涵摄与映射,这使教学更容易实现受教育者感性与理性的结合、感性实践经验向理性认知的转化、知识获得向价值观形成的升华,完成“默会知识”的获取,最终达成对受教育者以专业知识为载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因此,民法课程更宜利用课堂这个大学教育的主阵地,系统、全面阐述民法专业知识背后的逻辑、精神、思想、价值,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思政元素沁润于心、落实于行。鉴于此,民法课程的思政教育实践既要重视实现学术知识的传承与积淀,又要充分激发学生基于生活实践之需而自发生成的求知欲,将“知识获取”与“品德养成” “人格塑造”统一结合成一种内生性需求,实现哲学家冯契先生提出的“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德性”,在“该如何行为” “ 有何种法律效果”等实践性问题与规范性问题的探寻中实现价值观的传播、道德体系的构建,让“知”的获取服务于“德”的养成。


三、民法“课程思政”建设的实践路径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民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其在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民法典》的颁行,民法课程的思政教育意义与功能日益凸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及《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的要求,发挥民法课程的育人作用,可从以下方面实践民法“课程思政”建设。


(一)以制度建设、顶层设计为保障,完成民法“课程思政”教学体系的科学设计

1.制度建设、顶层设计方面

为充分实现民法课程的思政教育功能,应以“ 制度建设” “ 顶层设计”为先决条件,使民法“课程思政” 在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下进行。其核心要素主要包括学校组织、领导、管理机制等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旨在实现组织保障与制度创新,发挥学校的整体优势。其间可考虑设立“课程思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按照《指导纲要》的精神,应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联动、院系落实推进的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例如:教务部门要就“课程思政”进行统筹规划,就教学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建章立制,制定学科思政建设目标、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课程思政”的总体目标,使其成为细化具体课程之“课程思政”目标的重要依据;人事部门要建立“课程思政”教师的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监督机制等。


2. 教学体系的科学设计方面

学院、系、部、教研室要在落实推进层面完成民法“ 课程思政” 教学体系的科学设计。这一层面要结合民法课程的自身特征、各学校的文化资源优势等,依据“课程思政”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制定民法课程的具体德育目标。在民法课程德育目标的确定过程中,要注意强调培养学生诚信、友善、守法的道德品质,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律素养,并最终形成“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与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学院、系、部、教研室应将以上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对民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课程设计、教材选用、评教标准等课程要素进行设计和调整,改变现行的民法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方案等主要或仅仅强调民法原理、民法规则体系等民法知识的教授,而轻视德育要求的状态,使它们对思想、情感、价值观的教育内容有具体、清晰、明确的反映,从而科学地指导教学工作,强化民法课程的思政功能。此外,院、系还应建立常规性的“课程思政”教研讨论、交流机制,从而针对不断推出的相关司法解释、理论前沿研究动态等进行思政教育元素的研讨与挖掘,并适时地修改教学方案。


通过以上机制的建立及民法课程教学体系的科学设计,做到目标明确、标准清晰、要求具体、有的放矢下解决民法课程思政教育与专业人才培养、学科发展间的协调统一,做到高校育人规范、育人目标与育人时代要求间的高度统一,保证民法“课程思政”建设在正确的思想指引下、政治导向下,高效、有序、规范进行。


(二)以充分挖掘、巧妙运用思政教育元素为突破,实现价值观引导与人格塑造

民法“课程思政”建设的基本途径就是将民法课程的思政元素有机融合到民法专业知识的教授过程中,使“课程思政” 体系与专业学科体系结合,形成科学育人的共同体。因此,充分挖掘、合理并巧妙地运用思政教育元素事关“课程思政”的根本,而此前教育部发布的《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更是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建设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一流本科课程”。需要强调的是,在思政教育元素挖掘与运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发挥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作用,要注意与时俱进,紧跟民事法律的立法动态,更要注意对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进程中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吸收和把握。


如前所述,在整个民法知识体系中,思政教育元素无处不在。民法课程的教学基础《民法典》 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规范,更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阐明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是其立法目的,《民法典》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既强调权利观念也强调规则意识,既强调权利保障与个人发展也强调社会责任与家国情怀,既强调意思自治与行动自由也强调法律约束与公序良俗,其整个规范体系,无不透露着价值判断与法治精神。因此,其可成为民法课程思政教育的重要资源库,其思政教育元素可谓“妁妁其华” 。


首先,应充分重视民法基本原则的思政教育价值。《民法典》第3~9条,规定了“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遵循,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民法表达。因此,民法课程应当充分利用“民法基本原则”这个知识点巧妙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要义寓于其中,将做人的道理融入课堂,使学生通过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丰富学识,增长见识,塑造品格,陶冶情操,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其次,民法具体规范制度中亦有众多的思政教育资源和思政教育元素,典型者如“善意取得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 “缔约过失制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制度” 等,这些制度不仅调整民事领域的社会关系,更反映民事立法精神与价值追求,并经常与受教育者的生活实践形成映射关系,因此应被充分运用于民法课程思政教育。民法课程可发挥自身优势,将思政教育过程与受教育者的生活经历、人生感悟相结合,激发受教育者的“情感认同” ,化“情感认同” 为“思想认知” ,通过滋养心灵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向受教育者传递精神、思想和价值观,并最终促使其“行为习惯”的形成,从而实现立德树人。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课程思政”的具体实施者是教师,“课程思政” 建设的效果与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课程思政意识和能力高度相关。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然而,“传道者自己首先要明道、信道” 。为了成为“课程思政”的合格教师,民法课程教师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价值观、健全的人格,始终践行“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这既是开展课程思政教育的大前提,亦是讨论教师“思政能力”的大前提。为此,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使教师坚定政治方向与政治立场、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通过自身人格魅力感染学生。


就思政意识与思政能力而言,教师首先要在思想根源层面坚定自己的思政教育职责,深刻理解民法“课程思政” “育人”的价值,增强其思政教育的“使命感” ,牢记民法课程教师不仅是专业知识的传播者、专业技能的训导者、专业素养的培育者,更是学生心智的启迪者、思想的引领者、精神的塑造者。在此基础上,民法课程教师应在教学中要勤于发现思政教育元素,善于运用思政教育资源。并且,还应敏锐地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精神困惑,针对性地结合民法知识为其解惑。同时,要注意自身思政能力的训练与提高,要熟练于对所欲教授的知识和信息进行多维度的理解和阐释,使其通过价值观主导下的解释逻辑,实现民法知识与价值因素间的关联,从而很好地将思政教育内容科学融入民法课程的知识体系、话语体系。这就要求民法课程教师必须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坚持对马克思主义原理等思想政治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的不断学习,夯实自己的思想政治理论基础。


此外,还应开展各种针对民法“ 课程思政” 的技能培训、教学指导、教研室集体研讨、优秀课程示范等,并组织常规化、专题化的“ 课程思政”教学训练,促进教师掌握思政教育的特征与规律性,从学习中总结思政教育经验与技巧,能够准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民法问题,做到融会贯通、驾轻就熟,让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四)加强民法课程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

“德育”的过程应注重育德于心、明理于事、寓理于情。因此,民法课程思政教育特别应注意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性,防止机械性说教与外部式强加,从而增强德育的生动性与说服力。民法案例发生于民事活动,容易与学习者的生活实践呼应或共振,这为我们开展生动的案例教学提供了基础。因此,在民法“课程思政”过程中,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启发性教育,通过实例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多用、善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可以通过把“民法理论” “民法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例分析,将价值判断融入规范分析,用生动、鲜活、具体的案例辨析法理、阐明道理,以道理赢得认同,由认同生发理想信念、培养道德情操,并最终将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实现知行合一,从而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受教育者内心的塑造,取代简单教授与灌输,使思政教育更具亲和力、感染力与说服力。


(五)注重多种教学形式与手段的联合运用

当前,信息传播与人际交往方式已经发生深刻剧变,学生获取知识与信息,了解世界、认识世界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元,为应对这一变化,教育教学的方式与手段也应与时俱进。一是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平台等(如慕课资源) ,进行教学辅助,为学生提供有益的教学素材补充,加强专业课与思政课程的联系,实现思政理论知识的及时对应性供给;同时,通过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导入,扩宽学生民法专业知识视野的同时也拓宽其认识事物、了解世界、发现规律、发展自己的渠道;并且,可利用网络技术,加强师生间的交流、讨论和互动,使学生及时向教师反馈学业问题、汇报思想动态,教师及时作出回应,答疑解惑,帮助、引领学生健康成长。二是应充分创新课堂形式,突破“ 师教生学” 的传统单向性教学模式,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加强互动式教学、激发型教学,恰当采用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对分课堂等形式,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与探索欲;加强引导式教学,如在翻转课堂中穿插引入引人入胜的民法案例,引导学生进行讨论、辩论,通过讨论、辩论,分析事实、推理逻辑、辨析法理,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从而实现在民法世界的规范分析中自然而然地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三是应加强民法课程的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实现理论联系实践,如到基层司法部门进行学习、观摩、服务,到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等。通过社会实践,其不仅可以使学生将理论认知转换为实践性真知,让他们真切感受到民法条文的立法精神、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从实践性工作中培养人文关怀、家国情怀,在具体事务的解决中形成经世济民、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他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感、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责任感,使民法课程的学习不仅有广度、深度,更有温度,激发他们用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动力,同时还可以反向促进他们自觉学习民法专业理论知识的热情。


(六)各方力量配合、协同推进“课程思政”建设

建设民法“课程思政” ,应建立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学校、跨地区的协同、合作育人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形成“课程思政”建设的共同合力。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应建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与民法学科的教学协同、科研协同机制,加强民法课程教师与思政课程专职教师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坚持思政课在“课程思政”建设中的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作用,实现民法课程教学方案设计、思政教学内容开发、思政资源利用方面与思政专职教师间的协同合作与共享;并使民法课程教师的思政教育获得思政专职教师的理论指导与帮助。在这一过程中,思政专职教师亦可借助民法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回应思政教育中的具体问题,将民法案例等作为教学中的素材支撑,对实践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其次,应加强民法课程教师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课程教师间的合作,实现教育教学中学科知识间的衔接、理论上的支撑、体系间的协调。最后,应加强民法课程教学单位、教师与学校、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如教务部门、学工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实现经验能够交流、信息能够交换、优势能够互补,各有侧重,协同育人,全方位育人。此外,“课程思政”建设亦应强调学校与学校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经验分享、资源共享。


四、结语


新时期、新环境、新技术给我们的教育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为贯彻落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的重要要求,“民法课程”这一法学专业的核心16课程全面开展“课程思政” 建设势所必然。民法课程教学应以“久久为功”的精神,秉持“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深刻理解“课程思政” 的深远意义,充分挖掘“课程思政”的丰富内涵,深入研究民法“课程思政”的实现路径并努力践行之,在思想上、观念上、队伍上、制度上、方法上、行动上切实做到“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 ,实现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协同育人,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而努力。

作者简介:

杨惟钦,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3年01期,总第40卷,3-18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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