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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云: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改革的挑战与应对
( 发布日期:2023/9/13 阅读:136次 关闭

摘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法学教学改革不仅要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和中国民事法治实践发展,还必须顺应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科学化发展的整体趋势。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面临的挑战主要有深奥庞杂的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教学体系的衔接问题,民法学课程体系与民法典制度规则体系的协调问题,民法学传统教学方式与丰富的民法典宣讲资源对接问题等。基于此,应从反思民法学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入手,更新民法学课程的使命担当,提升民法学课程的实践品格,重构民法学课程的结构体系,扩充民法学课程的容量体量,优化民法学课程的课堂氛围。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学教学;课程体系;实践品格

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改革的挑战与应对

王岩云


法学是治世之学,法典对于法学课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就基本原理而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制定法的民法与民法学相辅相成,民法的发展和完善必然会促进民法学的发展。就具体实践而言,各国民法学理论和民法学教学都是以本国民事立法为基础,无论是传统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等,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以及当代中国,概莫能外。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对于法学教育的影响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就是民法典对于民法学教学的影响。例如:韩世远教授指出,民法典开启了民法教育的新纪元。孙宪忠教授指出,目前大学教学体系中的民法知识体系,已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编纂完成后须更加重视民法学的科学性发展问题。王利明教授指出,“民法学人应当全面领会《民法典》的精髓,把握其要义,努力提升我国民法研究与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这些研究都富有远见,但基本属于方向性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从民法典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的高度去认识民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层次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民法学教学改革必须坚持德法兼修,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为根本要求,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和中国民事法治实践发展,顺应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科学化发展的整体趋势。


一、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改革面临的主要挑战


如何将民法典的立法成果和支撑性理论成果在民法学教学中全面展现?须立基于中国民法典的开放性、科学性、体系性、时代性、民族性等特征去全面审视以往民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正视和梳理民法学教学面临的挑战。


(一)民法学理论深奥、庞杂与民法学教学体系化的衔接问题

民法学知识体量庞大、内容繁杂,其间还不乏深奥难解的理论问题。以往的民法学教学活动主要以民事单行法为基础展开,更多的是按照教学方案和进度,将每一节课的教学集中于民法学理论中某一个具体的知识点,对于民法学的体系性关注不多。的的确确,民法学知识内容博大精深,理论深刻甚至深奥晦涩,在有限的教学时空,能够讲好和讲透某一个民法知识点已属不易。可能有人据此认为奢论体系化,犹如痴人说梦。然而,必须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越是体量庞大,越是艰难晦涩,越是需要体系化。全然就事论事,就无法确立一般性规则。而一般性规则是民法学学习的基本任务,它可以约省化简许多繁琐的重复。没有体系化的民法学教学,就如断根浮萍,学习者将无法感知民法学的独特魅力和内在力量。


民法学教学体系化与民法学理论体系密切关联。中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民法学教学的体系化“奠定了良好的实定法基础与条件”。民法学者们在参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努力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民法学是以现行民事实体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问,《民法典》是民法学理论研究和民法学教学的主要文本和对象。《民法典》本身自成体系,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构建民法学的教材内容和体系成为一种有力的声音。处于法典化时代的民法学课程的教与学,必须深刻理解并反映《民法典》颁行的重要意义,展现民法法典化带来的深层次变革,通过对法科学生进行严谨的民法思维训练,使之系统而全面地掌握民法知识,并具备适用民法典的能力,在工作中实现法律理解与裁判案件的统一,培养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运用能力的合格法律人才。


民法学教学的体系化,就是在民法学教学中要重视学科体系性,它涉及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两个方面,外部体系即“在整个法学学科所组成的体系中民法学与其他相关法学学科之间的固有联系”;内部体系即“民法学的总论和分论之间的固有联系”。民法学教学中重视和践行体系化思路,有助于提高民法学课程的教学成效,将博大精深的民法学知识内容化繁为简,举重若轻,使得民法学的学习者“不但能够见到树木,而且也能够见到森林,而对民法学知识和原理的掌握就会更加全面、更加准确、更加深刻。”


(二)民法学课程体系与《民法典》制度规则体系的协调问题

如前所述,民法学教学必须重视体系建设,《民法典》制度规则体系为民法学课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民法学的课程体系并不应局限于对《民法典》制度规则体系的复述或重述。尽管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民法学教学中的学理阐释从立法学立场逐渐转向法律注释学。但民法学教学还是应当保留或建立自身独特的理念、价值和体系。近代意大利民法学派的演变或许可以给中国民法学教学体系提供有益的启示。1865年《意大利王国民法典》颁布之初,文本学派采用评注方式探究立法者原意,阐释法典中的规定,推进了法典实施,但其后弊端不断凸显。19世纪80年代之后,体系学派开始兴起,主张按照法律的内在科学来重新描绘民法学的体系,引入潘德克顿学派的体系方法,注重法律解释的体系性,最终实现了民法学的体系化与科学化。


后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教育必将“形成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教学科目”。民法学教学当然要有利于受教者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但必须清楚民法学不等同于单纯的《民法典》法律培训。课程体系以规则体系为主,但又不局限于规则体系。课程体系要注意自身的体系性和科学性。《民法典》构建起了严密的制度规则体系,这样的规则体系既有自洽性,更具有开放性。民法学教学应加强对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和把握,并关注民法典制度规则与相邻法律部门在制度规则构建方面的立法协同。


(三)民法学传统教学方式与民法典宣讲资源丰富的对接问题

民法学传统教学方式基本是以教科书为主要教学资源,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要教学形式。对于民法学教学而言,仅用教科书作为教学材料显然是不够的。积极开拓和扩充包括教材资源在内的各类教学资源,是民法学教学多年来一直努力的方向。然而整体上看民法学教学传统色彩依然很浓厚,依然缺乏行之有效的资源设置。


在中国《民法典》颁布之际,公检法司律和文教宣等部门,以及各类平台在组织和实施《民法典》宣讲活动中,推出了视频、漫画、案例资源等多种形式的宣讲资源,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毫无疑问,将《民法典》宣讲中形成的丰富资源引入民法学教学,对传统民法学教学将带来较大影响。但如何充分利用这些资源,需理性应对。初看这些资源是异彩纷呈的,它们像汩汩泉水,点点滴滴注入民众的心灵;又如星星之火,播撒着法治的火种,但也应看到它们只是民法典中的散布的一个个“点”,整体而言缺乏系统性,尚不能替代民法学的教学。在民法学教学中,绝不可借口资源丰富而减少民法学的教学内容和降低民法学的授课时数。这些看似异常丰富多样的资源只能满足部分的教学需求,无法达到专业、系统的教学要求。


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具体的民法学教学改革来实现。民法学属于法学的核心知识领域。现代法治人才要求培育的是“完全的法律人”,不是单科性的“法律人”。民法学教学必须从专注民法知识传授转向服务于完全法律人格培育。以下将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和分析,从反思民法学的教学目标、教学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方面入手,探索民法学教学改革的可行方向。


二、反思教学目标,更新民法学课程的使命担当


教学目标决定着课程的定位,也决定着课程建设和改革的方向。民法学教学改革应深刻反思教学目标,调整课程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强化民法学课程的使命担当。


(一)民法学课程宜承担法学启蒙角色

从法学教育的实际看,《民法学》课程尤其是《民法总论》肩负着法学启蒙课程的重任。民法学所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主体日常生活中最容易交织于内的法律关系,无论是有意或是无意,社会主体日常生活都深嵌于各种民事社会关系之中,这就使得民法学成为向法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时易于与生活经验对接且较少理解障碍的切入口。从生活经验而言,置换为从法学意识和法律思维来理解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人身和财产关系,更容易使法科学生对法学知识建构起理解的基础。强调民法学课程板块的重要性,并不是要否认理论法学对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奠基作用。相反,它以一种更加贴近日常生活的方式使得法学专业学生更容易理解法的基础理论。比如关于法律行为、法的价值、法的产生和起源等,如果有了民法学的具体实例,对初入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来说,理解起来将会更为得心应手。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学基础的构建,有助于理论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助于理论法学前沿知识在法科学生头脑中的落地生根。现实中一些学校已尝试将民法学放在大一第一学期,而将法理学置于大二讲授。民法学课程实际上担负了打开法学之门的金钥匙功能,对此民法学教学中要有清晰的认知。肩负着法学专业课程启蒙重任的民法学教学,尤其要注意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既要顶天也要立地,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逐步提升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体现知识学习的进阶特点,而不是一竿子插到底。


(二)民法学教学应立足夯实专业之基

法学教育承担着为法治建设提供德才兼备高素质应用型法治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素质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须借助于各门具体专业课程教学来推进。民法学课程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意义,从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民法典》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即可窥得。


民法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法,而且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孙宪忠教授指出“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贯穿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基础性就是“民法提供了社会活动最普遍、最常用、最活跃的法律规范群体,它们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构成我国社会最一般的法律保障”。贯穿性主要指民法规范贯穿不同层级的法律渊源,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民法都要为它们提供常见的、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法律概念”,作为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由此,民法学不仅为民法提供法律概念和知识体系,也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提供法律概念和知识体系”。全局性是指“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并不仅仅限制在民事法律的适用范畴,立法、行政执法等都要以民法为基础。” 如刑法和行政法上的“未成年人”都要以民法的规定为依据。民法相对于刑法、行政法等构成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契合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深层变革的需求,蕴含并衍生了许多重要的公法价值,其制度规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使民法实现了从“规范私域之法”到“全域治理之基”的变化。正所谓民法典“不仅是私法法典,更具有鲜明的公法外溢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这表明《民法典》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尺,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遵循《民法典》,尤其是必须切实尊重和积极保护《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权利。《民法典》承载的人文主义思想和科学主义思维,也影响着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的指导思想。


民法学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居于奠基性地位,决定了民法学教学改革对其他部门法学有着深远的影响。民法学教学必须顺应形势,不再固守传统的“市民社会”领域,对于《民法典》蕴含的治世之道应当做出深度阐释,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价值讲清楚讲透彻。民法学教学中除了讲解民法的私法性,还必须讲清楚民法作为私法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对于公法发展的推动、要求和制约。民法学教学不仅仅要传递民法知识,讲授民法规范,更要致力于夯实法学专业的根基。


(三)民法学教学应大力弘扬法学之善

《民法典》明确确立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这就要求民法学教学除了注重传授民法知识体系、民法规范体系以及培育民法思维的基本使命外,还需将立法宗旨蕴含于民法知识和民法规范的传授之中,即必须坚持双线并重,以知识体系和规范体系为明线,课程思政为暗线推进民法学教学。在民法学教学中,不仅仅要讲清楚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如何精致和力求完美,更要讲清楚制度安排背后的价值考量。扬善惩恶不仅仅是刑法的任务,更是民法的价值底色。民法学教学中要全面挖掘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中所蕴含的思政元素,揭示民法学以人为本的政治导向性,彰显民法学“促进生活之美、张扬人性之善”的内在品性,传播和弘扬民法精神以及蕴含着民法精神的法治理念,启发学生用真正理性的眼光和态度去提升其权利意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体现于《民法典》第1条的文字表述,更蕴含于具体的制度安排之中。在民法学教学中对思政元素需要深入挖掘和深刻阐释。思政是认识法律的一个视角,是解读法律的一个维度其中的,民法典中的许多制度都是符合思政精神的。比如赠与合同的制度安排就充分体现了扬善惩恶的内在机理。从性质上讲,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但不是单方合同而是双方合同,这意味着赠与的意思必须被对方接受才能成立。如此安排充分尊重了受赠者的意愿,可以让受赠者选择是否接受赠与,这涉及受赠者的尊严。受赠人有权选择不接受赠与,可让其免于承受自己不愿意欠下的人情债。鉴于赠与是单务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这又意味着法律倡导和鼓励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允许事后反悔,看似保护赠与人,实则其单务性决定了即使赠与人撤销赠与,受赠人并没有受到损失,因为赠与人本来没有义务实施赠与,受赠人也没有当然的权利得到赠与的标的。另外,民法典规定的赠与方的法定撤销权,可视为遏制“恩将仇报”行为的制度安排。法律鼓励善意,但如果受赠人不懂得感恩,以恶对善,那么应允许善意一方撤销自己的善意。在讲授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传递正向价值,培养正义品性,是民法学课程应有的使命担当。


三、更新教学理念,提升民法学课程的实践品格


传统民法学教学,主要秉持了民法学的理论立场,着重传授相关的民法理论和学说。新时代的民法学教学改革应更新教学理念,致力于提升民法学课程的实践品格。


(一)民法学教学要深度挖掘民法学的生活品性

中国民法学的知识来源,是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样态和生活需求。中国《民法典》被誉为当下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是当下中国社会所有法律中最具有生活品格的法律。民法典中的任何民事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厚的生活底蕴,可以从生活中找到制度的“原型”,或者是“还原”到实际的生活场域中予以解说。只有这样,才能让学习者切实感受到民法的生活立场,而不是一方面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一再申明民法学具有浓郁的“生活实践”品格,另一方面在实际讲授民法学内容时又充满云山雾罩的“理论迷思”。当然,这对于民法学课程的讲授者提出了看似平常实则颇高的要求,需要讲授者自身能够切实体悟和深刻品味到民法制度的生活实践本性。民法其实就是民事生活的法律指引,民法学知识处理的对象就是生活中你我他曾经或者可能面对的情境。


民法学教学,不仅不应割裂民法学知识与生活的内在联系,而且要能够将民法学知识同民事生活融会贯通,致力于揭示、构建和强化这种内在的关联。概念的魅力在于生活原型,教学中讲授概念时要引入真实生活世界的例子,同时要引导和启迪学生用民法学的概念和原理去理解和解释对于街头巷尾市井民情的观察。如果允许,应当安排一定的实训课时,让学生到真实的生活世界和法律场域去感知。遍读群书,未必可以认识深刻,“亲历其境有真实感不容易忘记”,融入生活情境将会使受教者有更深的理解和体会。


(二)民法学教学要充分反映民法实践的贯通性

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律的土壤和根基在社会实践。不了解世事,仅凭聪明才智不仅难以深刻领会法律智慧的精髓,而且思考问题容易出现偏差。民法学教学要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思维能力,不仅在理念上须对民法学的实践性有深入的认识,而且将其贯彻于民法学教学实践的始终。


民法学根植于法治实践,在教学中要努力构建“有场景的民法学”,全面充分地展示民法实践的贯通性。民法的实践性特色是与民法的性质密切相关,民法具有生活性、自治性、自然性、原始性、整体性等,民法实践与民法的这些性质形成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相互对应关系。民法是生活法,具有社会本源性,社会生活本身的开放发展,决定了生活的民法与开放的民法实践相得益彰;民法是“自由(自治)法”,倡导“法不限制即可为”,法律并不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一定要“遵守法律”,只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因为法律不能禁锢社会发展和阻碍民事主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由此自由与自治的民法与灵活多样的民法实践就形成了相互推进并互为诠释的关系。民法又是一种“自然法”,许多民法规则源于自生自发的社会实践,由习惯规则演变而来,《民法典》有37处明确规定了“习惯”,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从而赋予习惯以法律的效力,由此民事主体的自主实践构成了民法实践的一部分。民法还是一种“原始法”,民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继承、抚养及邻里关系等,体现的是来自于人的原始情感本能的人情人性和常理常情,由此原始的民法与民法的情感实践形成了对应关系。民法还具有整体性的特点,现实中的民法与其他法律相互交融并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整体,如前所述,民法典已发生从“规范私域之法”到“全域治理之基”的转变,民法以其整体特性回应社会的变化,就要求民法实践的综合性作为回应的具体方式。


(三)民法学教学应全方面多层次推进案例教学

“学习法律最好的方法是抽象的问题案例化”。实施案例教学,是提升民法学实践品格的有效教学方式。民法有着纷繁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庞大的规则体系,这些抽象的概念和规则需要通过案例这个具体的载体进行有效联结,将抽象和具体建立思维的勾连,从而帮助受教者构建民法学知识体系。但决不能将案例分析等同于案例教学思维,或局限于以案释法,而是要放大视野,强化教学案例库建设,形成多元的案例资源。就操作方式而言,可根据具体教学知识点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课前引导案例、课堂教学案例、课后讨论案例、章节习题案例以及裁判案例和拓展案例等具体模块,将实践思维透过各种教学环节、各类案例向学生渗透。每一个具体模块应匹配的案例数量和案例类型,应构建团队并由其根据教学需求、授课经验、知识点拓展深度等因素事先妥善考虑和确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的考题,就是典型的习题案例方式,参加考试被戏称为“一天要判200个案子”。


民法学实施案例教学,应重视案例教学方法的借鉴引进与开发创新。一方面要吸收和推广相对成熟的案例教学经验,比如德国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的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近年来在中国各大高校获得广泛的关注,并以此为主题举办了多场次的研讨;另一方面要鼓励探索和开发形式各异的案例教学方法。笔者在自身教学实践中探索尝试使用了一种自我命名为“个案全课程教学法”的方法。从实际教学效果看,“个案全课程教学法”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思维能力与表达能力。


四、增加课程体量,重构民法学课程的结构体系


民法学教学改革要实现自身使命,必须扩展教学内容。课程是教学内容的主要载体,重构民法学课程的结构体系,是推进民法学教学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一方面有许多具体的事项可做。


(一)拓宽民法学知识体系下的具体课程类型

《民法典》相较于以往的民事立法,不仅增加了条文,更新了制度,而且价值理念和立法技术都有精进。《民法典》视角下民法学教学须注重知识体系性和培养方案系统性,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的重组、理论课与实训课的调整,增设选修课程(如《家事法学》《亲属法》)等。


首先,民法学知识体系内部的课程设置要错落有致,有基础性课程、纵深性课程和跨越性课程,有常规性课程、趣味性课程、探索性或前沿性课程。在目前《民事案例研究》等常规实训课程基础上开设更多的实训类课程,除了已有《家事案件代理业务实训》《公司法务实训》《合同法务实训》《破产法务实训》等课程,还可开设《买卖合同法律实务》《租赁合同法律实务》《运输合同法律实务》等专门针对某一典型合同的实训课程。应因地制宜地划定课程的必修与选修,如对知识产权专业而言,可开设《专利与技术合同法》作为必修课,并可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因应涉外法治人才培育的要求,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开设《外国民法》《比较知识产权法》《日本民法》《德国民法》《英美契约法》《美国版权法》等课程。


其次,可适当增设应立基于民法典的小学分课程(或微课程)。有必要开设《人权法》通识课,在此基础上,立基于《民法典》结构体系下权利类型多元化,开设小学分课程,如《农民集体成员权利》《投资性权利》《数据权利》(或《数据法学》)等。


再次,可开设民法学通识课程《生活中的民法》以及公选课《以案释法(民法)》。针对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需求,应推动构建层次多元、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民法学课程群,而不是以单一的《民法学概论》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民法学课程。比如新闻传播学专业与行政管理专业的民法学课程虽从名称上看是近似或相同的,但其内容存在着同和异两个方面。从制度上必须确认它们是不同的课程,而不是同一门课程。作为同一门课程对待,意味着只认同“同质”付出,对于教师付出的“异质”劳动价值不予认可。这是不公平的,甚至可能形成逆向激励,有违人才培养的要求。


此外,应当鼓励老师们开发和开设多样化的课程,对于特殊的实务课程和前沿课程,不仅作为学生完成学业的学分,而且免费发放单科《结业证书》,或者只收取适当工本费。如此一来,这些课程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实操能力,而且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在就业中的竞争力。


(二)开设对应民法典各分则编的多样化课程

民法典各分则编均属于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与之对应的学理知识往往自成体系。在民法典时代,分则编的规则架构更加细致严密,秉持精细化和实用性教学的要求,开设对应的课程阐释相关原理,是全面阐释民法规则的必然要求。以下重点选取新增的“人格权编”和体量最大的“合同编”做一述略。


对应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开设独立设置的《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人格权法》课程作为必修课、通识课为宜,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作为选修课或前沿类课程。


对应民法典合同编,可以开设《债法》《债法总论》《债法各论》《合同法》等,各类典型合同也均可以独立成课。合同编对应课程以实务实训课程为宜,应扩充和完善民事合同实训课程群。具体可包括《买卖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租赁合同实务》《借贷合同实务》《运输合同法律实务》《技术合同实务》《担保合同实务》《合伙合同实务》等。《买卖合同法》课程不仅可以讲授《民法典》“买卖合同”章第595-647条相关条文,此外“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其实也是特殊标的的“买卖合同”,甚至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著作权”“商标合同”也可视为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技术合同法律实务》,除讲授“技术合同”章的规定外,可同时摄入与之有密切关联的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应内容。每一种典型合同都是可与合同总则进行串联讲解,将总则的抽象规定具象到具体的合同类型讲解,合同法的内容必将更加鲜活。这些独立课程,既可作为小学分课程提供给在校学生,也可作为服务社会的课程运行。


对于跨越民法典各分则编的知识单元,可针对专门问题组建专门课程。如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则体系是由物权编和合同编共同塑造的,全面整合以往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增加了关于动产担保融资的制度供给,承认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担保制度规则形成了“担保概述”+“担保物权”+“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其他非典型担保的“1+2+1+N”模式。为此应吸纳和反映制度规则的变化,统筹重构《担保法》课程。


(三)厘清民法学核心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民法学课程是法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在进行民法学课程体系建设时,要注意厘定民法学核心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尤其是民法学与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的关系。


必须厘清民法学与商法学的关系。《民法典》秉持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同民法学与商法学的理论研究和课程设置的相对分立,成为了现实的悖论,甚至带来了一些困惑,要不要取消商法学,归一到民法学。对此,笔者赞同赵万一教授的观点,“民商合一”并不意味着民商混同,它是以承认民法与商法存在差异性为条件的,在承认民商合一前提下的商法独立性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因此,商法学课程不应被消除或弱化,而是要注意其与民法学课程的衔接和错位发展。具体而言,可保留或开设商法学、商法总论、公司法学、公司法原理、保险法学、破产法学、企业法学、证券法、票据法学、信托法学、英国公司法、公司诉讼、房地产法等课程。


应理顺知识产权法相关课程与民法学课程体系的关系。《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明确了知识产权是与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等并列的民事权利类型。那么作为保护和规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法”,应为民法学课程体系的领域法,而不是特别法。作为领域法,知识产权法就是如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一样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的一个子部门法,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知识产权法方面的课程,应是民法学课程体系下具有较大相对独立性的课程。具体而言,可开设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平交易法、技术交易法、知识产权法案例解析、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贸易与许可、美国知识产权法等课程。另外,《民法典》 第123条第2款第5项已明确了“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客体,基于此应开设独立的常规性课程商业秘密法。


五、拓展教学内容,扩充民法学课程的单科容量


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的要求,民法学改革不仅仅要在外观上增加体量增设课程,而且要在深挖每一门具体课程的内涵上多下功夫,扩充单门课程的内容。


(一)放宽视野,供给多维度的民法学知识

民法学教学中不读法条云里雾里的讲授是不可取的,只读法条同样是不可取的。任何一门民法学课程的容量要远远大于《民法典》的对应法条和规则。民法学课程当然要传授民法学知识,这种知识应该是多元的而非一元的。王轶教授认为法学可以区分为作为知识的法学、作为技能的法学和作为生活的法学三个维度认知。这种区分完全适用于民法学。为此,民法学教学需要提供作为知识的民法学、作为技能的民法学和作为生活的民法学。讲授“作为知识的民法学”,目的在于传授民法原理和民法制度规则,使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上的法言法语,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传授“作为技能的民法学”就是要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民事法律技能,为学生成长为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提供基础;引导学生体悟“作为生活的民法学”,使其了解民法对人类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从而提升个人的人生境界。“作为知识的民法学”主要通过民法理论课程实现,“作为技能的民法学”主要民法实训课程完成。“作为生活的民法学”主要通过在传授知识和培训技能中融入生活元素,揭示民法学知识和民法规则的生活面向,引导学生去领会和体悟。


(二)融入体系,以点线面的结合来传授知识

《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科“理论异常丰富、制度相对落后”的局面,但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科学化的任务并不会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即告完成。以往的民事立法,基本上沿袭的是一条宜粗不宜细、有比无好、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零售”式和粗放式的发展路径。与之相对应,既往的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整体建立在移植与借鉴的基础之上”。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特别注重了民法典的中国性和体系性。从仅有156条的《民法通则》到长达1260条的《民法典》,绝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数量的增加;从以往《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分而治之,到共为一体的《民法典》颁布实施,更是一种质的跃升。民法学教学必须将其间的差异变化讲精讲透,包括制度规则的修改更新,也包括精神与理念的转换,以及科学性与体系性的增强。


民法学课程须承担起培育体系思维意识的功能,尽可能彰显民法制度的体系性,避免停留于单独地就条文讲条文,尤其要注意讲透民法典的不同条文之间的联系性,以及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条文的联系性。民法典诸多法律条文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存在补强、排除、竞存等多种关系。如对一个离婚协议的诉讼,既涉及婚姻家庭编的规范,又涉及合同编、物权编的规范。在法院运用《民法典》裁判时,这些规则会产生“规则合力”,对法官形成强烈的约束,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小空间,从而有助于实现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平等。


(三)重视教法,增加具体知识单元参照系

鉴于民法学会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而减少“学术发展参数”,因此民法学教育要扩张历史与价值层面的参照系。吉林大学蔡立东教授为首的民法学教学团队创立的“七维民法教学法”就是一个好的参照。即以问题为导向,以理念为指针,以技术构成为核心,以体系为背景,以历史演进为线索,以比较法为参照,以诉讼为检验平台。通过逻辑严密、有的放矢、环环相扣、全面系统的七个维度展开民法的教与学,强调民法教学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有机的、系统的思维训练、能力培养转型。在任何一个具体的知识单元讲授时,可以选择上述“问题”“理念”“技术构成”“体系”“历史演进”“比较法”“诉讼”七个维度中的若干维度展开。例如对于民法典中的一个条文进行多维度的讲授,可以使学生不但能够搞懂条文的字面涵义,而且还能知悉其背后的立法目的,“只有明确各个法条目的的人才能真正掌握所学的知识”,还能明白这个条文在整个法条体系中的位置,这个条文要解决怎样的现实问题,它所承载的价值理念是什么;以及从比较法学而言,这个条文在国外或域外是怎样表述和运行的,在我们的文化或制度框架下是如何引入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运作的。这势必以丰富扎实的内容充实民法学课程的容量。


在课堂教学课时有限的前提下,实现民法学课程的扩容提效,宜大力推进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线上资源与线下授课错落有致的内容设置。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往往需要调整既有的教材结构和教学程序,这就必须尊重教师在课程教学安排上的自主权,为此要求学校在教学管理政策上要为老师留有空间。


六、转变教学方式,优化民法学课程的课堂氛围


民法学教学改革中,不仅仅要关注基础性的课程定位问题、宏观性的课程体系问题,也要关注相对具体的课堂氛围。民法学教学应逐步从“教义民法学”转向“亲民民法学”,通过教学方式改革和丰富教学资源,缓解民法学固有的深奥晦涩,增强其亲民和趣味的生活面向,让民法学不再只是体系宏大、思想深刻的庞然大物,而且是有趣、亲民的学问。


(一)有意识地注意民法学课程教学语言的锤炼

以往的民法学教学中比较重视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一贯以教学语言规范严密、教学内容理论性强、教学课堂氛围严肃而著称。民法学课程教学语言规范化与教学科学化目标息息相关。民法学课程中必然要运用到民法典的立法语言和民法学的学术语言,立法语言和学术语言有其严谨的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学教学语言只能有“严谨”一种面孔。教学中一味追求严谨规范,极易造成枯燥无趣、沉闷呆板的课堂局面。如果民法学课程不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需要反思教师的语言是否妥切,是否应通过探索引导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语言来改进教学。其实,严肃与活泼可以并行于课堂之上,民法学教学语言的亲民化与教学语言的规范化并不矛盾。学习民法典普法宣讲的一些技巧对于民法学教学语言的亲民化是有益的,“宣讲不是一股脑地抛出知识点,还需要穿插一些生动翔实的案例,一旦听众觉得听起来有意思,才会主动去分析理解。”民法学教学语言应该能够在立法语言、学术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自如“切换”,从而实现民法学教学语言规范化与亲民化的兼顾。


李拥军教授在法理学教学中探索和践行的相声法理学、评书法理学、生活法理学、通俗法理学、故事法理学,并做法理歌诀,其对教学语言追求值得民法学教学中借鉴。其所主张的“故事教学法”,要求讲授者以“故事化”的思维,通过“讲故事”的方式将法学知识和理论传授给学生,将零散归于统一,化抽象为通俗,解决课程中的“高空杂难”问题。民法学领域本身具有无穷的案例与故事,当然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民法学老师都是段子手,起码应该具备讲好民法学故事的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民法学教学中要努力练就以精炼生动、通俗易懂的语言传授深奥晦涩的民法知识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减少民法学课程的晦涩性,帮助学生塑造学习的情境,提升学生的兴趣。


(二)适度调节民法学课程授课内容的难易程度

根据受众能力和教学阶段,适度调节授课内容的难易程度,是优化民法学课程课堂氛围的一种重要方式。民法学的教学应当是以一种“亲民”的方式进行和展开。民法学的“高难”印象对许多的法科学生而言都是深深的印记。其实不仅仅是民法学,任何法学学科都有其高难的领域和问题,也有其舒缓的一面。作为民法学教师,既要有所作为,也要有所节制,在教学中必须克制一定要传授“高精尖”民法知识和深奥复杂理论的冲动,尽管那是一个值得期待的美好愿望。但必须分清常规武器与高精尖技艺、普通原理与深奥理论的界限。不能以太高的标准来要求(或谓之“以太过高深的理论恫吓”)初学者,要注意课程兴趣的引领和基本功的培养,分层次分阶段地实施教学。当然,这并不是要将高等教学等同于职业化教育,对于法科教育而言,法学理论知识的教育乃是重中之重,但理论知识教育不是教学的全部,并且理论知识的教育不只是“我说你听”一种单向方式。一味强调,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的汪洋大海可能会产生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效果,使学生只能望洋兴叹甚至避而远之。


笔者赞同中国人民大学李琛教授的主张。对于初学者而言,教学的重点应是介绍共识度高、相对成熟的理论,而对于争议较大的理论,可适当引导学生如何选择立场。基于此,无论是什么层次的教学,都要坚持教服务于学的原则,教的内容要让学生听得进、听得懂,进而营造一种人人参与思考、人人参与讨论的民法学课堂氛围


(三)扩充和合理调配民法学课程各类教学资源

合理调配民法学课程的教学资源,可以助推民法学课程课堂氛围的优化。民法学课程中包含了大量的抽象概念,还涉及到一些比较枯燥的法律条文。从民法典的生活面向出发,可借鉴“参与式学习”“体验学习”“翻转课堂”等理念,更新教学资源,借助富媒体时代更贴近民事生活实践的、超文本的学习材料,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法律应用的仿真生活场景。在民法学教学中建立自己的案例库、故事集,适当引入《民法典》宣讲中的短视频等丰硕资源,将其转化为民法学教学材料,追求寓教于乐,定可事半功倍。将那些优秀的民法典宣讲资源转化为民法学教学资源,加上传统授课中积累的优秀民法学教学经验,发挥资源优势,有助于让学生从更加宽广的渠道获取民法知识,锻造民法思维和提升运用民法典的能力。


在扩充和合理调配民法学教学资源时,还应注意强化教师资源建设,推动校内师资和校外师资的优化配置。让民事法官、民事律师和从事民行业务的检察官走进民法学课堂,让民法学教师多接触、多了解、多实操民事法律实务,有助于把民法学课程讲活讲透。实践中出现的法学院与法院联合录制课程,就是一个不错的做法。民法学教学改革要想取得理想成效,必须综合运用各类教学资源。


七、结语


《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颁布,以及以此为背景的民事法治实践为民法学教学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机,注入了不竭的活力。民法学教学要阐释民法典的原理和制度,宣扬民法典的精神和理念,并推进民法典的精进与完善。为准确理解和阐释民法典的制度和精神,“必须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具体包括从多中心思维转向基础性法律思维,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统一思维,从并立思维转向融贯思维”。适应这一思维转化,民法学教学改革须从反思教学目标、教学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入手予以适当调适。这些方面都非常重要又相互关联。教学目标是最为基础的,它决定了课程定位以及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等,教学理念同样决定着教学内容的设置与取舍、教学资源的取舍。而课堂氛围相对微观和具体,但并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课堂氛围往往直接反映了教学成效,甚至会反过来决定教学改革的成败。


《民法典》带来的思维转化需要方方面面的变革才能最终促成,与之相应的民法学教学改革乃是一个涉及面极其广泛的课题。本文所作的只是笔者就这一问题从个人经验出发所作思考的阶段性汇报。“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教学改革依然在路上,值得期许。


作者简介:

王岩云,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民法学和法学教育。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3年01期,总第40卷,19-40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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