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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昭继 徐涵叶:英国卫生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管窥
( 发布日期:2023/6/25 阅读:142次 关闭

摘要:英国拥有四十余年的卫生法治人才培养历史。英国大学法学院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卫生法/医事法硕士项目很有特色,为卫生法治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英国形成了本硕博不同层次的卫生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英国大学伦敦国王学院、曼彻斯特大学、爱丁堡大学等先后成立卫生法研究中心,充分发挥卫生法领军人物的学术引领作用,搭建卫生法产学研相结合的学术平台,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卫生法/医事法硕士培养方案,推出了一批高质量的卫生法学教科书。我国是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后发国家,英国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有益实践可供我国借鉴。

关键词:卫生法;医事法;卫生法治人才;课程体系

英国卫生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管窥

邱昭继  徐涵叶


卫生法治人才是我国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政府、社会和公众越来越意识到培养高素质卫生法治人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卫生法治人才;从执法角度看,我国政府部门执行医药卫生法律法规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卫生法治人才;从司法角度看,我国司法机关审理医患纠纷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卫生法治人才;从守法角度看,我国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卫生法治人才给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宣传和普及医药卫生法律法规;从法治人才培养来讲,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卫生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卫生法治研究人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同样,培养高素质卫生法治人才也需要借鉴国外卫生法治人才培养有益经验。卫生法学在我国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起步较晚,研究基础较为薄弱,卫生法学“在医学和法学领域内处于双重边缘化境地” 。受限于我国卫生法学的学科发展状况,我国卫生法治人才培养同样起步晚,培养机构也较少。我国自1996年在东南大学(原南京铁道医学院)率先开设医事法学专业以来,至今也才二十余年的卫生法治人才培养历史。2021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通知,新设置“ 交叉学科” 门类。这一举措为卫生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英国既是医药卫生教育强国,也是法学教育强国。英国的卫生法学教育同样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英国大学有着较为丰富的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经验。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在20世纪70年代就设立了医事法与伦理学科。伦敦国王学院在1976年成立了医事法与伦理研究中心,这是英国首个卫生法领域的研究中心。本文将以爱丁堡大学、曼彻斯特大学和伦敦国王学院的卫生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作为研究对象,从这三所大学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教材体系、研究平台、师资队伍、就业情况等方面管窥英国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经验,以期为我国的高素质卫生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一些启示。


一、英国卫生法学教育概况


(一)本科阶段的卫生法学教育

英国法学本科教育起步早,世界名校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在 13世纪就成立了法学院,在 19世纪中叶设立了法学文学学士学位(BAin Jurisprudence)。19世纪下半叶以来,英国的大学纷纷成立法学院(系)并设立法学学士学位(LLB)。英国大学本科教育阶段没有设立卫生法专业。但是,英国大学法学院通常给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了多门卫生法领域的课程。比如,爱丁堡大学法学院针对法科学生开设了《医师法学基本问题》 《欧盟卫生法与政策》 《全球卫生:法律与政策》 《精神卫生与犯罪》 《公共卫生伦理与法律》等选修课程;曼彻斯特大学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了《法律、医学和伦理原则》 和《精神卫生法》;肯特大学法学院给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了《 法律与医事伦理》 和《 精神卫生法》;剑桥大学法学院给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医事伦理》 研讨课。


(二)硕士阶段的卫生法学教育

英国硕士阶段的卫生法学教育很有特色,在世界上有竞争力的卫生/医事法硕士项目很多。根据德国“法学硕士项目指南” 公布的卫生/医事法硕士项目排名榜,排名前50的卫生/医事法硕士项目主要来自英语国家的大学,美国有20所,英国有13所,加拿大有4所,澳大利亚有2所。英国进入该项目前50强的大学分别是曼彻斯特大学、爱丁堡大学、伦敦国王学院、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肯特大学、卡迪夫大学、利物浦大学、诺森比亚大学、法学大学、伦敦大学、布里斯托大学、伦敦大学学院和德蒙福特大学。


英国大学法学院设立了多种类型的卫生 /医事法硕士学位。最常见的是一年制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LLM) 的“ 医事法律与伦理” (或“ 卫生与法律” )项目。还有一些大学设立了授予文学硕士学位(MA) 、理学硕士学位(MSc)和研究生文凭(PGDip)的“卫生保健伦理与法律”项目,这些项目的学制通常为1年全日制或2年非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基本都需要相关的本科专业背景或较长时间的工作经验,对成绩要求也比较高,文学或理学硕士学位大都不需要法学基础,但需要相关领域的经验。


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在20世纪70年代就设立了医事法与伦理交叉学科。目前,法学院设置了“医事法律和伦理” 法学硕士、“医事法律和伦理”法学硕士(在线)以及“法律与医学伦理” (网上职业继续教育)这三个项目。申请“医事法律和伦理”法学硕士课程要求至少申请人有在法律、政治、医学、医学人文学科或生命科学专业的学位。申请“ 医事法律和伦理”法学硕士线上课程要求申请人至少有在法律专业的学位,同时也考虑具有相关学科学位的候选人,还将考虑申请人的其他资格和专业经验作为申请的一部分。


曼彻斯特大学设置了“医事伦理与法律”法学硕士、“医事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医事伦理与法律”理学硕士、“医事伦理和法律” 研究生文凭、“医事伦理”研究生证书以及“医事保健法” 研究生证书这六个课程。申请“医事伦理与法律”法学硕士课程要求申请人至少有在法律专业的学位,或其国际同等的学位,申请人在与本课程相关的法律模块方面有较强的背景,相关模块成绩达到二级一等或以上。申请“医事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课程要求至少有在任何专业的学位,或其国际同等的学位。申请“医事伦理与法律” 理学硕士课程要求申请人为完成三年本科学习的英国医学院医学生。


伦敦国王学院早在1978年就设立了“医事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项目,此后又设立了“心理健康、伦理与法律” 理学硕士以及“医事法” 文学硕士项目。此外,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设立了全球卫生法与治理研究硕士项目,肯特大学法学院设立了法律与卫生法学硕士项目,利物浦大学法学院设立了法律、医事与卫生保健法学硕士项目,卡迪夫大学法学院设立了医疗实践法律问题法学硕士项目,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设立了卫生、法律与社会法学硕士项目,诺森比大学法学院设立了精神卫生法与实践研究生文凭项目,德蒙福特大学法学院设立了医事法与伦理法学硕士项目,法学大学设立了医事法与伦理和精神卫生法法学硕士项目。


(三)博士阶段的卫生法学教育

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开始意识到他们需要在医事伦理和法律方面训练有素的人员。基于此,英国个别高校设立了培养卫生/医事法领域高端人才的博士学位项目。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设立了生物伦理与医事法方向的博士学位项目,该项目的招生对象是本科成绩优异且拥有伦理学、法学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在医事法律与伦理领域有三年以上专业经验)的人员。爱丁堡大学法学院设立了医事法与伦理方向的博士学位项目,该项目培养的许多博士毕业生现在都是医事法与伦理领域的顶尖学者。


二、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与教材体系


医事伦理和法律法学硕士课程提供高质量的医事伦理和医事法律教育。课程强调将生物伦理和法律理论应用于真实世界的场景,以满足医事保健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的实际需要。


(一)爱丁堡大学卫生/医事法专业课程体系

爱丁堡法学院在卫生/医事法领域有着悠久的教学和研究传统。该校的医事法律与伦理硕士课程包括180个学分,包括120个学分(每学期60个学分)的教学课程和60个学分的一万字的论文。教学课程中必修课占60 学分,学生还需要在核心课程中选择40~60学分,剩下的学分可以从选修课程中选择。必修课程主要是使学生了解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培养学生对医学法理学主要要素以及对医学伦理学和医事法之间关系的主要理论、原则和概念的批判性理解,核心课程部分则是进行了细分,学生在掌握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核心课程进一步研究医事法律和伦理学不同领域的问题。


医事法律与伦理专业法学硕士课程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必修课程(20学分/每门):医事法学的基本问题;生物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当代医事法学问题。

(2)核心课程I(20学分/每门):精神卫生法;公共卫生伦理。

(3)核心课程Ⅱ(10 学分/每门):生育与法律;生命的终结、道德与法律;现代医事保健的塑造和规范;临床过失与法律。

(4)选修课程:从法学院课程中选修20 学分。

(5)论文(60学分):撰写一篇100,000字的医事法律与伦理领域的论文。


(二)曼彻斯特大学卫生/医事法专业课程体系

该校卫生保健伦理与法律专业硕士项目所有授课部分( 共120学分)是通过课程作业来评估,15学分的课程需要4000字的课程作业,30学分的核心课程单元需要6000 字的课程作业。授课部分的教学基本上以讲座和讨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鼓励同学之间互相提问和辩论。研究生文凭和研究生证书的相关课程则不需要论文。其中法学硕士课程要求同时学习伦理和法律,但授课偏向于法律;文学硕士课程深入研究医事伦理和法律以及这两个学科如何相互作用;理学硕士则是为医学生量身定制,让他们更深入地理解医学中的法律和道德挑战。


卫生保健伦理与法律专业法学硕士课程体系。

(1)必修课程(30学分/每门):哲学生命伦理;医事法律问题。

(2)选修课程(15学分/每门):精神卫生法律和政策;伦理学、遗传学和基因组学;全球卫生法和生物伦理学;研究伦理学;医学、法律与社会。

(3)论文(60学分):一篇 12,000~15,000字的法学专业论文。


卫生保健伦理与法律专业法学硕士、文学硕士和理学硕士的课程体系大致相同。而获得卫生保健伦理与法律专业研究生文凭则不需要撰写学位论文,这是与获得这个专业硕士学位的最大区别。


(三)伦敦国王学院卫生 /医事法专业课程体系

伦敦国王学院提供的三个课程都是一年全日制或两年兼职就读,所有学生通常会修 180学分,包括120学分的授课部分以及60学分的论文。授课主要通过研讨会的形式学习并由医事法律和伦理中心及其学术团队支持。国王学院的课程中精神卫生的部分是一大特色。心理健康、伦理与法律课程是为热衷于考虑由精神疾病引起的问题的卫生专业人员、律师、决策者和所有具有相关第一学位的人设计的,旨在培养精神卫生领域的领导者。


1. 医事伦理与法律专业文学硕士课程体系

(1)必修课程(15学分/ 每门):医事法I:同意、拒绝和请求;道德理论与医学伦理学。

(2)选修课程(15学分/每门) :精神卫生与行为能力法;验尸官与审讯;生命终结法;法律与生育;医事法Ⅱ:过失和意外事故;刑法与精神障碍;心理卫生伦理学;司法与资源分配;自治和公共卫生;生育伦理学;全球健康伦理;伦理学;临床研究伦理。

(3)论文(60 学分):一篇医事法领域的 12,000~15,000字论文。


2.医事法专业文学硕士课程体系

(1)必修课程(15学分) :医事法I:同意、拒绝和请求。

(2)选修课程(15学分/每门):精神卫生与行为能力法;验尸官与审讯;生命终结法;法律与生育;医事法Ⅱ:过失和意外事故;刑法与精神障碍;道德理论与医事伦理学(20学分) ;人权法:国际和跨国视角(40学分)。

(3)论文(60学分):一篇医事法领域的 12,000~15,000字论文。


(四)教材体系建设情况

爱丁堡大学梅森和史密斯教授1983 年出版的《法律和医事伦理》是英国卫生法学教材建设的标志性成果。这本教科书为探索医事法与伦理提供了一个框架,对医学伦理实践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广泛的考察。近四十年来经过爱丁堡大学卫生法几代学人的持续建设,这本教科书已出11版,篇幅从最初的200多页扩展到700多页,成为英国卫生法领域最具标志性的一本教科书。牛津大学乔森纳·赫林教授的《医事法与伦理》现已出了9版,该书于2019年获得英国医学协会医学基础图书一等奖。


英国的卫生法学人出版了多部有影响的医事法教科书。曼彻斯特大学玛格丽特·布雷热(Margaret Brazier )教授1987年推出的《医疗、患者和法律》是一本很有影响的教科书。该书第6版经过全面修订和更新,涵盖了从辅助死亡到知情同意、立法改革、专业监管和补救、欧洲数据保护和临床试验法规以及器官捐献立法和政策改革的最新案例。伦敦国王学院伊恩·肯尼迪教授和卡迪夫大学安德鲁·格拉布编写的《医事法:文本与材料》第一版问世于1989年,2000年出了第三版,篇幅长达2300余页。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艾米莉·杰克逊教授出版了《 医事法:文本、案例与材料》 ,这本教材在2017年获得英国医学协会“医学基础”图书一等奖。相近主题的教材还包括布里斯托大学朱迪思·莱恩教授和伯明翰大学让·麦克海尔教授主编的《医事法原则》。


公共卫生法与精神卫生法领域也有一批教科书。比如,爱丁堡大学格雷姆·劳里教授等人编写的《剑桥卫生研究条例手册》,英国最高法院副院长布伦达·黑尔出版的《精神卫生法》 ,英国诺丁汉大学彼得·巴特利特教授和拉尔夫·桑德兰副教授出版的《精神卫生法:政策与实践》。


三、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平台、师资与就业


英国的卫生法治人才培养通常依托卫生法及相关学科的研究机构。卫生法学实力强劲的大学法学院都设立了卫生法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聚集了一批卫生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推出了大量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承担了大量的科研项目,建设了一批卫生法学一流课程。


(一)卫生法研究中心概览

伦敦国王学院、曼彻斯特大学和爱丁堡大学都建立了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中心,整合了医学、法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的人力资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卫生法学教育,有助于学生多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也方便学生进行跨专业交流。


伦敦国王学院研究中心隶属于伦敦国王学院法学院,首任主任由爵士伊恩·麦科尔·肯尼迪教授担任,现任主任是罗莎蒙德·斯科特教授。该中心在生殖伦理和法律问题、自闭症和残疾伦理、心理健康伦理和法律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和研究实力。该中心与“精神病学、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研究所” 合作培养心理健康、伦理与法伦理学硕士学位。研究中心与该校盖伊和圣托马斯医学院有着密切的联系,整合学校医学和法学的优质资源联合培养卫生法治人才。


1986年,曼彻斯特大学成立了社会伦理与政策研究中心,这是一个由来自法学、神学、哲学和医学等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人员共同组建的跨学科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的最初目标主要是两个:(1)开展和发表社会伦理和政策问题的研究成果,促进对这些问题的研究;(2)促进有关伦理、法律和政策教育项目的发展。目前,该中心学术团队由律师、伦理学家和社会法律学者组成。


爱丁堡大学在整个校内各方资源的基础上于2012年成立了梅森医学、生命科学与法律研究所(简称为梅森研究所)。梅森研究所挂靠在爱丁堡大学法学院。梅森研究所的任务是探究医学、生命科学和法律之间的联系,在社会法律、医学和生命科学治理以及生物伦理学领域有自己独特的原创研究。梅森研究所与企业、科学家、政策制定者和公众深度合作。其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内国际政策制定者和行业制定的标准和指南。爱丁堡大学还设立了“全球正义与健康研究所” 、 “厄舍人口健康科学与信息学研究所”及“生物医学、自我与社会中心”等与卫生法研究密切相关的研究机构。


此外,牛津大学于2009年成立了健康、法律和新兴技术研究中心,利物浦大学法学院于2013年成立了卫生法与规制教研组,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于2017年成立了卫生、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剑桥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法律、医疗与生命科学研究中心,诺森比大学法学院成立了医事与精神卫生法教研组。


(二)师资队伍

一流的师资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卫生法治人才的关键要素。英国卫生法学强校都拥有一批优秀的卫生法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一,充分发挥一流学者的学术引领作用。爱丁堡大学、曼彻斯特大学和伦敦国王学院的卫生法研究中心都有一位精神领袖。爱丁堡大学梅森医学、生命科学与法律研究所以英国医事法学开拓者约翰·肯扬·梅森(1919~2107)教授的名字命名。梅森于 1939年获得剑桥大学彼得学院学士学位,1943年毕业于伦敦圣巴塞洛缪医院。梅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担任皇家空军中队医疗官。1973年梅森教授因在飞机事故法医病理学的出色服务被授予大英帝国司令勋章。1973~1985年担任爱丁堡大学法医学教授。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他与同事兼朋友亚历山大·麦考尔·史密斯教授在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开创了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1985~2107年任爱丁堡法学院的名誉研究员。他在法学院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医事法学。梅森教授的学术品格和奉献精神极大地影响了梅森研究所的学风。


伦敦国王学院医事法与伦理研究中心的灵魂人物是伊恩·肯尼迪(1941~)教授。肯尼迪教授是英国医事法与伦理学研究的创始人之一。肯尼迪教授于1963年在伦敦大学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65年获得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硕士学位。1965~1971任伦敦大学学院法学讲师和副院长。1978~1997年先后担任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医事法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和法学院院长。1997~2001年回到伦敦大学学院任卫生法、伦理与政策讲座教授,2002 年至今担任该校名誉教授。肯尼迪教授有丰富的社会服务经验。肯尼迪教授曾任综合医学委员会委员、药物委员会委员、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委员和主席。2002年,他因在医疗法和伦理方面的贡献当选为英国社会科学院院士。


曼彻斯特大学社会伦理与政策研究中心的灵魂人物是约翰·哈里斯教授和玛格丽特·布雷热(1950~) 教授。哈里斯教授是曼彻斯特大学科学、伦理和创新研究所生物伦理学讲座教授。他被认为是生物伦理学领域最具全球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布雷热教授是英国卫生保健法、生物伦理法领域的先驱,也是英国著名的医事法律师。布雷热教授1971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就执教于曼彻斯特大学。她是曼彻斯特大学社会伦理与政策研究中心的创始人之一。布雷热教授还主持了许多与医疗保健相关的政策制定委员会,曾任代孕审查委员会主席、保留器官委员会主席、纳菲尔德胎儿和新生儿医学重症监护决策委员会主席。她于2007年当选为英国医学科学院院士,2014年当选为英国社会科学院院士。


第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队伍。爱丁堡大学梅森研究所现任所长和卫生法学科研负责人是安妮 - 玛丽·法瑞尔教授。研究所成员包括医事法名誉教授亚历山大·麦考尔·史密斯,医事法教授格雷姆·劳里,医事法与伦理学高级研究员卡特里奥娜·麦克米兰,生物伦理学研究员艾米丽·波斯坦研究员等。曼彻斯特大学社会伦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共有14名专职研究人员,研究中心主任由高级讲师莎拉·德瓦尼和亚历山德拉·马洛克担任。研究队伍中既包括老一辈卫生法学家布雷热教授,也包括卫生法学界中坚力量丽贝卡·贝内特教授、尼古拉·格洛弗 - 托马斯教授和西蒙娜·佐丹奴教授,还包括像费·加兰博士这样的卫生法学界后起之秀。伦敦国王学院医事法与伦理研究中心现有专职研究人员4 人,分别是研究中心主任医事法与伦理学讲座教授罗莎蒙德·斯科特、彭尼·刘易斯教授、高级讲师吉利安·克雷吉博士和朱利亚·卡瓦列尔博士。该研究中心规模不大,但与该研究中心合作的伦敦国王学院精神病学、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研究所是拥有31位研究人员的欧洲规模最大的研究机构。


第三,充分整合校内外研究力量,实现学科交叉融合。爱丁堡大学梅森研究所聘请该校医学和兽医学院的莎拉·陈教授和内哈·塞提研究员担任副所长,这两位都是医事伦理学领域的专家。曼彻斯特大学社会伦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同样注重学科的交叉融合。比如,高级讲师伊恩·布拉辛顿1999年和2003年分别获得伯明翰大学医疗保健伦理学硕士学位和哲学博士学位。此后在伯明翰医学院和华威大学哲学系任教。


(三)学生就业情况

卫生法法学硕士课程可以将来自法律和医事保健领域的不同从业者聚集在一起。在一个典型的卫生法法学硕士课程中,参与者可能包括希望尽快了解现行法律的医事保健专业人士以及希望将自己的业务扩展到医事领域的律师,还有希望继续进行博士研究的人等。其就业去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医药企业、律师事务所和公私医院。医事保健专业人员获得相应学位后,他们在自己就职的医事机构内成为解决有关医事法律或伦理方面问题的专家。卫生法专业毕业生进入医药企业、律师事务所工作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第二,学术机构。一些对法律和医学伦理学有浓厚学术兴趣的毕业生会前往高校等学术机构继续从事卫生法方面的研究工作,如曼彻斯特大学设有社会伦理和政策中心,一些毕业生会选择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然后在中心工作。


第三,政府部门。许多政府部门有针对卫生政策制定的就业岗位。伦敦国王学院有许多毕业生后来从事与政策相关的工作,包括在人类受精和胚胎管理局、人体组织管理局和卫生与社会福利部的工作。


四、启示


英国拥有四十余年的卫生法治人才培养历史,为英国、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培养了一大批卫生法治人才。英国大学法学院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卫生法/医事法硕士项目很有特色,为卫生法治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通过对英国三所卫生法学强校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考察,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经验。其一,形成了本硕博不同层次的卫生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卫生法学相关课程,这为本科生未来从事卫生法治工作打下了较好的专业基础。硕士研究生层次,英国大学设立了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卫生法/ 医事法硕士项目和研究生文凭项目。针对有志于卫生法学术研究的研究型人才,一些大学还设立了卫生法学博士项目。其二,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卫生法/医事法硕士培养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卫生法硕士项目,开设了有针对性的课程,通过课程来落实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其三,推出了一批高质量的卫生法学教科书。教科书的撰写者都是卫生法学相关领域很有造诣的专家学者,教科书内容丰富,涵盖卫生法各个领域,既包括卫生法的基础知识,又包括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和相关素材。其四,充分发挥卫生法领军人物的学术引领作用。爱丁堡大学的梅森教授、伦敦国王学院的肯尼迪教授和曼彻斯特大学的布雷热教授都为所在学校的卫生法学科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五,成立卫生法研究中心,搭建卫生法产学研相结合的学术平台。各校卫生法研究中心发挥了以下功能:(1)聚集了一批高水平的研究人员;(2)大量承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科研项目;(3)为政府的医药卫生政策提供咨询;(4)开设卫生法领域的各类各层次课程。我国是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后发国家,英国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有益经验可供我国借鉴。我国卫生法治人才培养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大力培养卫生法专业硕士。卫生法治人才属于应用型法治人才,其就业去向主要是政府、企业、律所和社会组织。因此,我国高校法学院应该加大卫生法专业硕士的培养力度,在法律硕士专业下设置卫生法专业,扩大卫生法专业的招生规模,组建卫生法专业导师组,开设多门卫生法领域的课程。


第二,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卫生法课程。目前,我国一些医学院校的法学院开设了卫生法课程,但多数主流法学院校都没有开设卫生法课程。根据《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卫生法课程不在法学专业核心课“1+10 + X”之列。建议将卫生法列入“X”类专业必修课,或者至少开设卫生法选修课。


第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自设卫生法学二级学科,培养卫生法学高层次学术人才。国内目前设置了卫生法学二级学科的高校非常少,这不利于培养卫生法学高层次学术人才。卫生法学属于法学与医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可以在法学院或医学院设立卫生法学二级学科,授予法学硕士(博士)或医学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建设一支创新型高水平卫生法学师资队伍。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卫生法学师资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卫生法治人才的关键。师资队伍建设与平台机构建设息息相关,有了机构才会有相应的队伍。虽然我国高校也成立了一些卫生法研究中心,但相比法律人工智能、数字法治、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研究中心,卫生法研究中心不仅数量少,而且投入的经费和人员编制都偏少,这严重制约了卫生法研究中心的平台建设。


当然,我们不能照搬英国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各种做法。毕竟中英两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差异较大。比如,英国大学向卫生/ 医事法硕士研究生收取高额学费的做法在中国就行不通,英国各大学给卫生/医事法硕士项目取五花八门的名称的做法也不可取。


作者简介:

邱昭继,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卫生法学。

徐涵叶,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2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卫生法学。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2年04期,总第39卷,81-98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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