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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 宋歌:论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 发布日期:2023/5/5 阅读:236次 关闭

摘要:当今世界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也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新发展格局、推进全球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时代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但是,在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由于学科教学体系不够合理、忽视国别法人才培养、法律与外语交叉的复合型培养不足、实训的实践性不强、体制机制尚有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人才培养质量远不能满足涉外法治建设的新时代需求。我们可以通过高度重视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优化相关课程设置、提升法律专业与外语交叉辐射能力、强化实践教育等路径创新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人才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与完善

论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张光 宋歌


一、新时代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新需求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不断发展,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日新月异,国际社会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逆转,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加速变革。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大爆发加剧了大国博弈,全球治理竞争日趋激烈,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更加深度地参与全球治理。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地生根,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同外部的交往与合作不断深化,中国国家、企业和公民的海外利益正在全方位、多层次、高速度地向外拓展。例如,2019年,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超过1.6亿人次,货物进出口总额30多万亿元,服务进出口总额5.4万亿元。中国海外投资存量高达2.2万多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和荷兰。中资海外企业数万家,遍布全球,境外资产总额5万多亿美元。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展开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全球治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不仅为自己培养了大批具备国际视野、业务素质高的专门人才,同时也向外输送了诸如联合国副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庭法官、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法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等一大批杰出法治人才。但是,当前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存在总量偏小、质量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我国现有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规模和能力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急需加快培养一大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深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涉外法治人才,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


新时代,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新需求,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亟需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一是胜任我国涉外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二是谙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精通外语,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高质量法律保障的国别法治人才。三是善于运用国际法,妥善应对和解决国际争端,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国际法专家。四是具有坚定政治立场,符合相关国际组织任职资格,能够深度参与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中国籍人选。目前,我国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院及其他国际组织中面临任职人员明显偏少的现状,且任职人员中能够发挥领袖作用、处在领导层的人才更少。例如,中国籍雇员人数在联合国秘书处雇员总数中仅占1%左右,相较于美国7%左右的比例有很大的差距,这与我国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


二、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科教学体系不够合理

在教学体系方面,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的教学体系尚未与国家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充分对接,相关教学模式和培养方案均不到位。从我国《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类)来看,国内高校仍然遵循传统的“10+X”模式对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进行分类设置安排,其中仅仅保留了“国际法学”这一核心课程,而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两门课程划入“X”的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国际法学学科的重要性,弱化了国际法学学科的在法学体系中的整体地位。作为一个二级学科,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比重和分量大幅下降,深刻影响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国际视野,使其不可避免地脱离了国际法发展实践,从而降低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


在培养模式方面,当前我国高校未能准确结合各自区位优势,从而尚未发挥“地区+办学特点”相结合的差异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即便存在一些特殊教学培养体系,但从内容到形式,整体上仍呈普遍性特征,忽视差异性培养的重要性,往往最终导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同质化”现象愈发严重。


(二)混同国际法与国别法的关系,忽视国别法人才培养

通晓具体外国对象国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国家、企业和公民在进行涉外事务或业务时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但是,国内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没有区分国际法人才与国别法人才培养的不同重点或忽视国别法人才培养。实际上,二者有很大区别:一是在专业知识领域,国际法人才专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而国别法人才须在掌握国际法基础的同时,以他国法律为主要对象交叉学习。二是在实务领域,国际法人才主要是在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庭诉讼或国际仲裁中发挥作用,而国别法人才主要在我国政府、公民与企业间运用相关外国实体法律规则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区分国际法与国别法人才的不同之处,并非将两者进行绝对化割裂,而是在新发展格局下辨析二者差异,积极推动涉外法治人才的分类化培养。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例,我国同沿线国家开展全方位、多领域交流合作,其中除应遵循既有国际法之外,还应遵守沿线各国法律,熟练运用沿线各国国内法妥善解决争端,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目前,国内共有63所高校开设了国际法专业,这些高校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但是相关培养内容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为主,少数高校虽然开设了英美法、德国民法等国别法课程,但不成体系,不仅难以覆盖目前我国深化“一带一路”倡议建设过程中所频繁交往的沿线国家,同时也难以涵盖所有的部门法,导致学生在目前的培养模式下难以形成坚实的实战能力,进而不能满足国家或企业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对于国别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及时有效的解决,阻碍合作进程,甚至造成被动中止的局面产生。


(三)复合型人才短缺,“法律+外语”结合程度低

涉外法治人才应是在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具有语言特长的复合型人才。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是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伟大实践平台。截止2021年3月,中国已与30多个国际组织、140多个国家签署了204份“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文件。“法律+外语”的复合型人才是对“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和保障的关键。然而,我国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向仍以基础法律素养为主,忽视对外语专业能力的综合考察。目前,仅有较少一部分高校发挥地域和语言优势,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服务法治战略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但尚不能满足“法律+外语”结合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需要。


同时,包括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在内,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外语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欠缺,专业外语课程不仅受限于有限的课时安排,而且经常脱离实践需求,学生呈现出“哑巴式外语”的状态,远远不能达到复合型涉外人才的培养目标。以我国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为例,其理念本是以培养本科为非法学专业和研究生阶段法学专业相结合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但在实施中往往缺乏对本科和研究生专业的深度融合,其培养模式也仅仅是将法学二级学科课程直接套用在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中,仅仅是让学生在硕士生期间学习了一些基础性法律知识。同时,法律硕士作为复合型专业,对语言的学习和培养较为模糊,缺失了真正将语言优势应用在涉外法治方向的机会。这种培养结果导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生在专业知识方面不但功底不够深厚,而且很多学生对一门外语都难以做到熟练应用,在未来工作中也更是难以适应外语工作环境,遑论成为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


(四)涉外法律实务训练的实践性不强

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精通国内法和国际法,更是要具有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则的实践能力,新时代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要求更高。但是,我国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相关实务训练的实践性明显不强。一方面,在教学与实践结合的过程中,教学内容与涉外法律实务结合不够紧密,存在脱节问题。当前国内法学院能够紧密追踪涉外法律实践发展的高水平教师很少,对涉外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前沿性问题涉猎较少,教学与法律实践内容相对陈旧。另一方面,在实践运用中,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的教学培养仍侧重于以学理阐释和法条解读的课堂讲授方式为主。一些能够强化实践的教学方式,诸如“模拟法庭”、“模拟谈判”、“法律诊所”等尚未广泛普及。中国法科学生相较于外国而言,往往输在被教育忽视的法庭技能和法律逻辑训练等实践环节,这也是当前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果造成的。同时,对于实用性高的涉外职业训练、实践性强的涉外法律实习仍处于起步阶段,学生在涉外,特别是国际组织等机构的实习机会非常缺乏,致使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不强。而且,一些重要的国际教育资源的对接,也需要高校同国家、政府涉外部门、律师事务所、企业间努力协调方能推进,现存的一些体制机制壁垒也需要进一步打通。


(五)培养体制机制层面存在一定障碍

在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制度和管理方面,学校现实需求和国家一些相关规章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冲突。具体表现在:国内高校经常希望通过开展“国内+国外”双学位的涉外法治人才合作培养模式,但经常受制于国家相关涉外教育政策法规,推进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国外高校希望通过开展“3+1”、“2+2”等创新型阶段培养模式鼓励国内优秀法科学生进行国际交流,但外派环节容易出现制度不协调、程序不明晰等问题,使得审批难以及时落实;聘请外籍教师往往需要诸多审批程序,影响相关课程的设置和顺利开设。


在经费和辅助支持方面,为丰富国际法律课程体系,一方面,国内法学院通过聘请外籍学者或专业人员教授相关涉外法学课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即使一些法学院能够通过较低课酬或引进公益性授课的外籍学者,但在财务费用报销制度方面仍受到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学生,特别是本科生而言,国内高校大多对于参与国际交流或国际性模拟比赛的资金支持缺乏制度性保障。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往往资助相对长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且更倾向于研究生,对于本科生参与的短期项目或国际比赛往往没有机会得到资助。


三、创新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路径分析

 

如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培养大批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卓越涉外法治人才,这是新时代赋予我国法学教育的重大使命。因此,我们既要从宏观层面总体布局、具体规划,也要从微观层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扩大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基础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才质量和能力的提升。


(一)高度重视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建设

国际法学科专业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平台和龙头,设置了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和国际法本科专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就会纲举目张。我们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导,把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放在同等位置,将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贯穿于国际学科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全面提升国际法学学科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建议将国际法学升级为一级法学学科,同时扩大相关国际法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招生规模,打造专门化国际法平台,建设一流的国际法院校,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在整体法治人才队伍中的比重。


同时,为了对接我国有关国际战略发展需要,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长远发展,国内各法学院系应该进一步优化国际法学课程体系,新增多元化的国际法课程。例如,可以增设联合国法、欧盟法等相关国际组织法课程;增设“一带一路”国别法、比较法、国际多元纠纷解决法、国际投资仲裁法等课程;针对具体培养方向增设国际数字经济法、国际数字货币法、涉外知识产权法、国际网络法等课程。同时,各法学院系可以结合自身办学特点于优势,探索国际法学体系的“10+X”分类模式,深化细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真正将国际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贯穿于整个法学体系当中,逐步提升国际法学学科地位,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学科支撑。


(二)大力优化课程体系,增强国别法课程建设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应坚持国际法与国别法并重,在相关课程设置、教材配套方面,需要突出具体外国对象国的法律制度元素。首先,可以从具体外国对象国参与的国际条约角度切入,逐步展开。其次,开设区域性国别法课程。我国对外交往虽然不局限于英美国家,但以后交往的重心肯定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转移,“一带一路”国别法治人才将大有可为。然而,“一带一路”国家数量众多,其国内法律制度不尽相同,所涉及的部门法也纷繁复杂,官方语言更是在培养国别法律人才过程中的一个门槛。所以,国内高校在进行国别法治人才培养中,不仅要聚焦外国对象国法律制度,还要放宽视野,将对象国法放在更为广阔的区域背景下研学,强化知识的融汇与贯通。例如,可以开设欧盟法、中亚法、东盟法等区域性国别法课程。最后,选择一些重点国家,专门开设一些重要的部门法课程供学生选修。例如,可以开设美国对外制裁法、欧盟安全审查法等课程,增强课程的针对性。在实践培养环节,国内高校可以通过与外国对象国律师事务所、企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共建法律实践基地,合作培养国别法律人才。


(三)切实提升专业与语言交叉辐射能力

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立足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我们需要正确理解交叉学科内涵,积极培育“法律+外语”新兴交叉学科增长点,培养大批精通“英语+其他语种”的双语型涉外法治人才,以满足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需要。各高校可以依据自身的类型、层次、教育资源和办学特点实施“专业+语言”交叉的教学模式。对于语言类院校而言,可以通过在其外国语学院设置法律和英语双学位专业,或在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中增设特色型的法律英语专业。同时,语言类高校可以结合自身外语培养优势,开展特色办学项目,例如,英语专业学生在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可以进行“法律英语+涉外法律”专业的交叉学习,促进专业和语言技能的交融。法学院校在教学安排上,应该加大专业外语课程的课时比重,通过使用外语(主要是英语)对学生法律专业方面的听说读写能力进行专门严格的训练;在教材编撰上,内容应紧密结合最新国际和外国法律实践和典型案例;在教材选用上,可以选择一些经典的中英文对照法学教材。课程安排上,在安排国际法、英美法等基本课程的同时,拓宽学生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强化国际关系、世界历史等跨文化、跨语言交流课程。在师资建设上,可以聘请具有涉外实务经验的外籍专家来华担任指导老师。


(四)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

法学是一门十分注重实践的学科。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更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要在打牢学生相关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强化涉外法律实践教学,切实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一是国内高校积极同国外院校、涉外国际组织等机构之间加强联合培养协同机制,积极将涉外优质教学体系、优秀实践教学资源引入国内高校。二是强化和创新国际法律实践教学。国内高校和涉外实务部门之间可以创新设立“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高校聘请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涉外机构工作人员与校内专业导师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形成资源优势互补。校外实务导师可以通过参与制定培养计划、课程体系设计、联合授课、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建立实务案例库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践指导。三是建立高校教师和涉外实务部门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一方面,可以安排高校老师到涉外实务部门如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各地仲裁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等部门挂职或研修。通过对涉外实务案例的学习,培养高校教师将理论转化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安排涉外实务部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前往高校任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分别在深圳、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有关高校可以争取合作机会,聘请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作为实践指导老师,切实提升学生的涉外法律事务工作能力。四是尝试开设涉外“模拟法庭”或“法律诊所”等实践型课程,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在日常授课中以模拟涉外法律实务为导向,通过模拟场景、模拟案例等技术赋能,实现实时实地的方式学习,不断拓宽学生深度参与涉外法律实践的方式和途径。五是通过“以赛促学”的方式提升学生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综合素能。随着“杰赛普”(Jessup)国际模拟法庭大赛、威廉维斯杯国际商事仲裁辩论赛、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投资模拟仲裁庭竞赛等国际性赛事在我国高校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地高校学生参与其中,高水平国际化赛事逐渐成为训练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国内高校可以通过设置相关赛事课程将教学和比赛选拔结合,为涉外法治人才的成长提供实践平台。


(五)实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政策供给侧改革

在政策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人才培养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顶层设计,可以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模、质量、效果引入高校“双一流”建设评价体系当中。一方面,建立涉外法治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纳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考核评估当中,对于具有和具备涉外工作培养项目或资质的各高校和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对于有实际成效的高校或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鼓励。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由国家提供相应的资金或技术支持,鼓励各高校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学科专业实力,走差异化、特色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道路。例如,西北地区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可以发挥区位优势,积极推进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交流,开展人才培养试点工作。国家应大力支持有关高校打造有特色、有影响力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品牌。优化培养模式,鼓励国家涉外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同高校以联合培养、定向培养、涉外课题攻关等方式拓宽涉外法治人才的生长渠道,并给予各单位政策优惠以保障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实施支持引进国外专家和输送国内优秀学生国际交流并举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引进来”与“走出去”互联互通的战略部署。


在经费支持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将“一流国际法学院”建设纳入“十四五”经济与发展规划当中,夯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条件,加大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特别是考虑对纳入国家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使这些高校能够为新发展格局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四、结语


涉外法治是我国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在当今国际秩序变革和全球治理体系加速推进的大背景下,“定规则”成为各方塑造国际秩序的关键抓手,“法律战”成为国际博弈的重要形式,这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涉外工作战略布局,积极创新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具有坚定中国立场、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精通国际规则、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涉外法治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人才保障。


作者简介:

张光,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

宋歌,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2年03期,总第38卷,124-137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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