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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君 陈正己: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 发布日期:2023/4/16 阅读:195次 关闭

摘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十四五” 规划建议提出的一项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新发展格局下实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对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也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在培养内容及培养方式上仍存在不足之处。对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从完善课程设置及实践教学模式、推动专业知识与外语学习有机结合、探索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依托新文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复合程度、实现人才培养“引进来” 和“走出去”相结合等方面入手,积极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提供有力的人

才保障。

关键词:新发展格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举措

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张晓君  陈正己


一、新发展格局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党的第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 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是适应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重塑我国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伴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不断提升,在各个领域逐渐迎来由大国向强国的转变。但是,云谲波诡的国际环境也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施平添了许多阻力,逆全球化背景下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日渐加深,新冠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对全球贸易投资及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冲击。于此背景下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企业及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无论是国际争端的解决还是国家利益的维护,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体上加以实现,进而也亟待培养一批能够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涉外法治人才,为国际大循环的构建保驾护航。


(一)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培养什么样的涉外法治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古往今来,人才都是富国之本、兴邦大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充分利用好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需要相应的涉外法治人才跻身于规则制定、争端解决等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曾对涉外法治人才进行了定义,即“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 。综合而言,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的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治立场坚定。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首要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我国公民及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涉外法治人才应当认真学习研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法学研究与实践,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坚定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政治立场。


第二,专业素质优秀。扎实的法学功底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基石。新发展格局下的对外交往涉及众多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因素,涉外法治人才必须掌握更多方面、更深层次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其不仅要熟练掌握本国法律及其域外适用,而且需要对国际法基础理论熟稔于心,除此之外还应对特定国家的国别法有一定程度的掌握。通过对本国法、国际法、国别法的研学以丰富知识储备、完善法学知识结构,为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解决涉外法律纠纷、开展涉外法律谈判等事务提供专业支撑。


第三,对外交流能力优异。对外交流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外语能力,涉外法治人才作为一种复合型人才,法学与外语相关知识的交叉运用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并非仅是法律与英语的简单相加,对非通用语种的掌握能够在处理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争端、接轨国际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跨文化交际能力,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在熟练掌握外语的基础上,做到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文化的了解与包容,优秀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国际视野的重要体现。在坚定文化自信的基础上正确对待文化差异与冲突,在全球层面审视国际形势、分析国际问题,进而在具体的涉外法律实践中提升国际交流的有效性,助力国际合作的开展及跨境纠纷的解决。


(二)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紧迫性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需要和谐稳定的国内外形势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施。一方面,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遭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的同时,一些国家竭力对我国的发展进行遏制,滥用所谓“ 长臂管辖权” 损害我国合法权益,发起涉及疫情的对华“ 求偿” 诉讼闹剧。对此,需要一批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运用法律武器跻身于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斗争之中,经历的一些外交舆论战和法律战也凸显了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跨境经贸往来所产生的涉外法律事务日渐增多,对于能够在争端解决、跨境投融资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也随之增长。此外,在新发展格局背景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进一步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升国际事务影响力与话语权,都离不开涉外法治人才的参与,也为当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8年至2020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海事案件136779件,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68,271 件。仅就涉外律师这一群体进行分析,根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20年年底,中国律师队伍虽然已经发展到52万多人,但其中涉外律师大约有12,000 多名,占比仅约2.3%,在数量上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涉外民商事业务需求。除此之外,精通国际经济合作、海商海事、能源与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领域并熟练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更是少之又少。由此管窥,肩负“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任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难以满足新发展格局下我国涉外法律事务不断增长的需要。


(三)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顺势而为的国家战略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及我国发展现状,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大量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与当前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难以满足新发展格局建设需要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制约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亟待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问题持续得到关注与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双周座谈会围绕“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进行协商议政,提出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从战略高度认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章节提出“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此外,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35 年)》 ,其中提到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由此可见,培养、造就更多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不是应对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涉外法律事务激增的权宜之计,而是顺势而为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一项战略举措。


二、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现状与问题


(一)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现状

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努力提升与经济实力相匹配的外交软实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法治人才的成长正是一个国家法治“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契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依据探索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及高校两个层面。


1. 国家层面的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国家层面的探索主要是通过党和国家出台有关指导性文件进行,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不仅对培养什么样的涉外法治人才进行了界定,而且提出了加强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及国际组织的实质性合作、创造条件选送法学专业师生到国际组织任职实践以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的重点举措。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 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选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15所高校开设法律硕士(涉外律师) 方向,选拔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外语成绩优秀的法律硕士新生,实行“高校 + 行业”的联合培养方式,积极探索“境内 + 境外”培养机制以及“培养 + 就业” 合作培养模式。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中提出,要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荐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的通知》面向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开展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而“高素质涉外人才培养创新与实践”则是其中一个选题方向。涉外法治人才作为一种复合型人才,需要在培养过程中探索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涉外法治人才所需要的“跨文化能力、复语能力” 也是新文科建设将要培养的高素质涉外人才所必备的能力,新文科建设的开展能够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提供支持与指引。


通过在国家层面出台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从而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政策性指导与方向性指引,确保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与当下国家战略需要紧密契合。


2.高校层面的探索。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是法学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的主要场所。为进一步满足新发展格局下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需求,全国各大法学院校结合自身特点与学科优势,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包括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设立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开展与国内其他院校的“双学位”联合培养等。


(1)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是当今高校开展国际化办学、进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最普遍的方式,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种形式。前者由中国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经教育部审批在我国境内举办,在中外合作创办院校的基础上设置法学专业进行人才培养。后者则是中外合作办学最普遍的实现途径,由国内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进行本科生或者研究生培养,在我国高等教育原有学制的基础上探索与国外院校的合作。中外合作办学通过与国外院校合作开展“双学位” 等项目,为学生提供前往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机会,能够使学生在学习中国法的基础上加强对特定国家法律的学习,但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仍存在中外课程融合不佳、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学制衔接有待加强等问题。


(2)设立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2012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 ,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22所高校入选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各基地主要以组建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的方式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主要有清华大学的“法学国际班” 、西南政法大学的“一带一路” 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的“涉外卓越国际金融法律人才实验班”等,前述实验班主要是通过高考招生或面向大一新生选拔。这些法治人才实验班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上存在一定共性,如实验班大多采取小班教学,优秀的外语能力是进入实验班的先决条件。除此之外,实验班通常要求学生在“法学 + 英语” 的基础上掌握第二外语,或者要求其跨学科掌握金融、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相较于一般的法学教育模式,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的教学更具有“精英化”特点,在培养目标方面也更具针对性,学生普遍能够到境外接受当地法学教育。这种整合优质资源集中培养的方式在造就精通外语和法律的专业人才的同时,也为其他高校涉外法治培养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宝贵经验。


(3)开展与国内其他专业院校的联合培养,实现优势互补。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法律与外语的“双管齐下” ,而对一些行业特色型大学而言,虽然在法学或者外语其中某一学科有不菲建树,但是单独从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 + 外语” 的全面要求。对此,一些高校在联合培养方面进行了全新尝试。比如,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开展涉外法治人才本硕贯通培养合作,充分发挥各自学科、专业和资源优势,实现“法律 + 外语”的七年贯通培养。西南政法大学与四川外国语大学协作开展“法学 + 法语” 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在学生培养上实行“1.5+1.5+1”的双校区培养模式,共同打造“一带一路”涉外拔尖法治人才培养。政法院校与外语院校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校际合作模式提供了新思路。


除此之外,一些高校也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响应国家战略需要,在开展多形式的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与实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如清华大学开设面向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 IADS)全英文项目” ,参加项目的学生在晚上或者周末通过集中上课的方式加修全英文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课程;中国政法大学和多家大型企业、律所发起成立“涉外法治高端人才培养联盟” 以加强学界和实务界的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合作.这些探索对新发展格局之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都极具借鉴意义。


(二)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在法学教育领域取得了很大成就,培养了大批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优秀人才,并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综合考察当今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与成果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仍存在课程设置有待完善、专业素养与外语能力结合不充分、实践教学模式有待完善等问题。


1. 课程设置有待完善。第一,国际法课程在高校本科教育阶段存在开设不全面的情况,学生难以形成完整的国际法知识体系。本科教学阶段与国际法有关的课程主要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私法,而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的通知》 将《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中专业核心课程改为采取“1+10+X” 分类设置模式。“1” 即新加入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10”则是包括“国际法”在内的10门法学专业必修课,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两门课程被列入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X”中,可能面临被边缘化的问题。构建完整的国际法知识体系对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完整的国际法知识体系需要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相关知识作为基础,前述两门课程的缺位将不利于学生国际法知识体系的构建。


第二,国别法课程设置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教学实践中存在“重国际法、轻国别法”的现象。不能简单地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等同于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国别法的研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整体来看,实践中大多数高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更偏向于国际法人才的培养,部分院校受制于教学资源分配不均等因素,尚未将国别法律课程与教学实践进行有效衔接。现阶段跨境经贸往来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导致对国别法律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高校需要在教学实践中合理设置国别法相关课程,正视国别法学习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


2.专业素质培养与外语学习结合不充分。涉外法治人才不仅需要精通本国法律及国际规则,对外语的熟练掌握与应用也是其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目前国内法学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主要采取“ 法学 + 英语”的复合模式,但大多数院校的课程设置体现为法律与英语两门科目的简单叠加。虽然在教学中普遍设置法律英语课程,但相较其他课程课时被大大压缩。普通英语的学习与法律英语的学习本就存在一定差异,“法律 + 英语” 的片面解读并不能满足涉外法治人才“ 复合型”的要求。


除此之外,新发展格局下推动“ 一带一路” 建设行稳致远也对“ 法学 + 非通用语种”的复合培养提出了要求。目前许多院校可能并未设置非通用语种专业,法学与非通用语种的复合教学更是难上加难。无论是英语还是其他语种,与法学专业结合的直接目的是更好地寻求法律问题的解决,了解特定语种国家的文化、历史等因素能够在涉外法律实务中做到求同存异,助力于合作的开展或纠纷的解决,法学与外语的有机结合也成为开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3.实践教学模式有待完善。2017 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对法治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然而当下许多高校的实践教学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在授课中侧重于基础理论教学,更体现为一种单向性的知识传授,带有“填鸭”色彩。另一方面,在理论教学之外,国内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缺乏充足的实训机会,在法律案例教学方面欠缺完整的案例讨论。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针对性对实践教学至关重要,但部分高校的实践教学在模式、内容等方面都亟待更新。


无论是知识教学还是实践教学,最终都需要付诸涉外法律实务中得到实践检验。专业实习是每个法学学生接受法学教育的必经之路,但如今专业实习更多带有一种“任务” 色彩,且流于形式。高校虽然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但并非唯一阵地,亟须探索高校与政府、实务部门的人才培养协同机制以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模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总体来看,目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专业化程度及培养规模方面仍难以满足当今发展格局之下高水平、专业化、针对性的最新需求,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成为满足新发展格局下的发展需要、为国际大循环提供人才支持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之举措


在新发展格局下进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与价值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对于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有重要指导意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在新发展格局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客观上需要一支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则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人才队伍提出了“德才兼备”的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重要学习内容,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通过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确保涉外法治人才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未来投身涉外法律实践时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另一方面,针对新发展格局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应当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协同育人、对外交流等方面协同并进,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探寻创新路径。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设立国际法本科专业,完善国际法课程设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随着国际法研究在党和国家层面不断得到重视,对于涉外法治人才而言,需要筑牢国际法基础知识体系进而为国际法研究提供专业支撑。面对当下国际法部分课程在本科教学层面的缺位,可以尝试在法学学科门类的法学类(0301)下设立国际法本科专业,进一步完善国际法与国别法课程设置。


目前全国有近600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部分高校通过开办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的方式促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加强国际法基础知识的学习。实验班小班化的教学模式能够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但在数量上难以满足国家战略需求。考虑当前法学院校情况及涉外法治人才的定位,在法学学科门类的法学类(0301)下设立国际法本科专业应是较为合理和可行的选择。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目前在法学(03)学科门类的法学类(0301)下包括法学(030101K)、知识产权(030102T)、国际经贸规则(030105T)等7个专业。以知识产权专业为例,自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首次招收知识产权本科生以来,目前全国已有100所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有12所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在响应国家战略需求的基础上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此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设立的国际经贸规则专业(030105T),在法学基础课程外,加强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知识的学习,既拓展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路径,又为国际法基础课程在本科阶段的普及提供了新思路。因此,在法学类(0301)下设立国际法本科专业,能够在符合法学类教学质量的同时,使学生在本科阶段系统学习国际法知识基础体系,一定程度上弥补国际法课程体系在本科阶段的缺位。


在国际法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还应设置一些国别法课程,使学生在熟悉不同国家法律依托国际规则所形成的“共性”的同时,掌握特定国家法律的“个性”。目前法学院校大都设置有国别法课程,有部分院校依托区位优势和学科特点开展富有特色的国别法教学,如西南政法大学协同东盟国家高校,初步形成了“一带一路”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着眼于东盟国家语言和法律课程的学习,所探索的富有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也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二)探索法学与外语的有机结合路径,提升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

对于涉外法治人才而言,法律与外语犹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不可偏废。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并非法律与外语的简单相加,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外语能力及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寻求法学与外语的有机结合路径。


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外语能力方面,首先应当着力解决当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中法律与英语结合不充分的现象。高校可在本科阶段进一步推广法律英语课程,将法律英语的学习贯穿于专业基础知识学习过程中,改变以往先学习法律再单独学习英语的教学模式,于日常学习中加强学生法律英语基本功训练,在听、说、读、写各个方面齐头并进。除此之外,相较于英语与法学的结合,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中加入非通用语种教学存在一定难度。对此,可以探寻多层次的非通用语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可以结合自身学科特色与区位优势探索非通用语种与法学的结合,如黑龙江大学中俄学院通过在本科前三学期强化俄语教学,探寻“专业+俄语”的人才培养模式。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与欧语学院联合开设“欧洲非通用语/法学方向”本科专业,在开展欧洲非通用语语言文化教学的基础上培养熟悉国际规则和欧盟法律的人才。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非通用语种教学也可以仿照法律英语课程展开,通过设置双语课堂、鼓励学生参加语言等级考试等方式进一步寻求外语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此外,在基础教学中还应当引导学生加强对特定国家的人文、历史、地理等有关知识的了解,增强对相关国家国情的认知,以期提升其跨文化交际能力,使学生能够更全面地看待国际形势及与特定国家的法律问题。对此,可以通过开设相关国家国情课程、鼓励学生参加境外交流等方式进一步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


无论是英语还是其他语种,在与法学专业结合过程中都存在许多相通之处。仅从法学院校本身来看,虽然许多院校在法学领域成就卓越,但其外语学科的发展难以与法学学科相同步。法律外语能力的培养很难在目前我国的法学院系实现,有学者认为,外语院系应该承担起法律外语能力培养的重任。开展法学院校与外语院校的校际合作或者高校内部的院际合作,探索学科之间的优势互补也是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新路径之一。


(三)完善实践教学模式,丰富实践教学方式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而言,知识教学能够为实践教学奠定理论基础,而实践教学能够深化、落实知识教学的内容,二者相辅相成。首先应正视实践教学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实践教学与知识教学的进行虽然在时间上存在先后,但是不应当区分主次。应当推动实践教学与知识教学紧密结合,确保理论知识的传授在实践教学中得到应用,进一步锻炼学生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的法律思维与法律适用能力。


实践教学主要依托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等教学方式展开。应当将更多具有时效性、真实性的案例投入实践教学中,建设涉外教学案例库。着眼于当下法律实践的需要,聚焦国际经贸争端、海商海事纠纷、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等特定领域,结合真实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提升实践教学的科学性、有效性。此外,相较于传统实践教学方法,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更具多元化和创新性,有利于学生学习模式的转变,值得大力推广。校外实习方面,在聚焦与国内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探索优质实习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习考核机制。除此之外,有能力的高校应当寻求与国际组织、境外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结合高校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海外实习项目,推荐优秀师生前往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为培养国际组织后备力量开拓渠道,使学生在“通晓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提升国际视野与解决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打破人才培养壁垒机制,探索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

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但并非唯一阵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充分发挥高校对于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同时加强高校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共商共建、多方联动,进一步探索协同育人新机制。


第一,加强与政府部门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政府在人才培养中的主要职责是明确高校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应当完善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体系。在中央层面,在出台有关指导性文件、做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顶层设计的同时,加强对人才培养的方向路径、评价标准等具体规划的制定,加大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政策倾斜。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对外开放特色、经济发展特点与人才需求,聚焦新发展格局下“一带一路”倡议及自由贸易区战略需要,积极出台具体政策助力于专业化、有针对性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第二,加强与司法部门尤其是与人民法院的交流合作。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往往要充分参考和借鉴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实践。要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一方面,应当积极推动涉外典型案例及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理论研究成果向优质教学资源转化;另一方面,依托高校与实务部门人才互聘的“双千计划”,支持优秀法学人才在司法实践中干事创业、鼓励人民法院优秀审判人才在司法教学和研究领域发挥作用,促进司法实践与教学科研紧密结合,破除高校体制壁垒,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多元化的师资队伍与多样化的实习机会。


第三,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一方面,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能够为高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资助与支持,并为实践教学提供优质的校外实习机会。另一方面,通过与高校开展战略合作,探寻“订单化”等人才培养方案,能够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业务的开展提供稳定的人才支撑。目前,国内部分高校已与知名律所、仲裁机构就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展开合作,如西北政法大学与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共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实践基地,通过“培训+咨询+人才”的合作模式,探索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亚凤凰公证研究院与大连海事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海商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提升国际化法律服务能力等方面展开合作,努力培养更多复合型、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高校与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习基地,通过“强强联合”促进涉外法律实务与法学理论深度融合,能够为新发展格局的构建输送更多优秀涉外法治人才。


(五)依托新文科建设,完善复合型人才培养

新文科建设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创新发展文科教育的必然要求,也为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新机遇,其代表了学科融合的趋势,目的在于打破专业壁垒,扫除学科障碍。高校应当充分把握新文科建设的契机,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结合学科优势,尝试开展跨专业、跨学科门类的交叉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法学+外语”的培养模式符合新文科建设所倡导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但是法学与外语的融合只是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推动建设国际经济金融领域、新兴领域、周边区域合作等方面的新机制新规则。”相关领域新机制新规则的构建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提供理论支撑,这也对涉外法治人才跨学科、跨专业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


许多高校已经就开展学科融合、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复合型培养模式进行了尝试,如天津财经大学充分利用在财经类高校创办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的优势,在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中实现“法律+英语+财经”的有机融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要求学生在本科阶段主修法学专业并辅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或金融学专业,实现“法学与商科的知识复合”。除探寻法学与金融、国际贸易等学科的交叉融合之外,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还应积极寻求法学与理工科专业的融合,如理工类院校可以迎合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依托学科优势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增加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专业课程;建筑类院校可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中增加工程法相关课程,积极应对“一带一路”对外基础设施建设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依托新文科建设进一步打破校际和学科专业壁垒,能够实现不同院校、不同学科的优势互补,进而为我国在新发展格局下参与国际竞争提供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法治人才保障。


(六)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涉外法治人才“涉外”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培养模式不应当是孤立的、封闭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对外开放,必须首先推进人的对外开放,特别是人才的对外开放。”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不仅要加强与国内高校、实务部门之间的合作,还应当积极探寻与国外高校、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合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走出去”是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更侧重的一面,国内高校应加强与国外高校的学术交流,探索人才互换交流培养项目,积极选派国内优秀学生赴境外深造。同时,应当探寻与境外实务部门的合作路径,创造条件推荐学生前往国际组织、境外企业参加实习实践。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选拔和组织学生参加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进一步深化学生理论知识、磨砺实践本领。


在“引进来”方面,可以从引进国际化师资、国外优质教育经验等方面入手。高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国际化教师队伍建设,在人才聘用、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符合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的创新。通过引进国外优秀法治人才,进一步完善双语课堂及国别法课程设置。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经验方面,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国外人才培养的优秀实践,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积极引进适合我国人才培养的教育方案。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协同创新项目来加速外国法治人才和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融合,主动将国外优质教育“引进”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体系中。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与国际接轨,进而积极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格局。


四、结语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 “十四五”时期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而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也从数量及质量上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面对当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中课程设置待完善、法学与外语结合不充分、实践教学模式待完善等不足之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课程设置及实践教学模式,推动专业知识与外语学习有机结合,积极探索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并响应国家战略需要及新文科建设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文科人才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探寻学科交叉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路径,坚持人才培养“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为我国在“十四五” 时期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培养、造就更多德才兼备、明法笃行、知行合一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作者简介:

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研 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陈正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 际经济法。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2年03期,总第38卷,91-112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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