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会简介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浙江法学盘点
教育研究与创新
人才培养
国际交流
浙籍法学家
洪冬英 戴国立 缪志心:新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
( 发布日期:2023/3/5 阅读:145次 关闭

摘要:涉外法治人才的高需求、高质量特征与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低供给、低质量现实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成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新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注重创新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个性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样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注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评价。涉外法治人才包括涉外律师、涉外翻译人才、涉外企业法务等基本类型。良好的法律外语能力,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精湛的法律实务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基本素养。涉外法治人才是中国的法治人才,要科学制定涉外法治人才的政治标准,加强涉外法治专门人才培养,狠抓涉外法治人才优质生源遴选,实施涉外法治人才高标准培养方案,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师资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国内外协同培养,以为培养一批能够帮助中国融入世界,在世界能够展现中国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新时代要求;基本类型;基本素养;培养路径

新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

洪冬英  戴国立   缪志心


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和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近年来,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供给却没有跟上,供需矛盾越来越严重。仅以涉外律师为例,截至2020年底,全国仅有执业律师52.2万多人。专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则更少。同时,据统计,在联合国系统的雇员中,中国籍雇员目前仅占1.12%,列11位,且从地域上看,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排位在菲律宾、印度、俄罗斯等国之后。这与中国的大国地位不相适应。涉外法治人才的供需矛盾对于我国进一步进行“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等带来了潜在抑或是现实的法律风险,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且急迫的任务。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时代”要求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并非是一个新的人才培养项目,也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早在1980年代初,司法部就针对改革开放形势需要,举办过涉外律师班。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教高[2011]10号)里面包含有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容,2012年批准了全国22个高校作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21年2月,教育部研究生司和司法部律师局又联合实施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教研司[2021]1号),确定全国15所法学院校实施涉外律师培养工作。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的内涵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定义。面对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表现出史无前例的重要作用,迎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涉外法治人才需体现这个“新时代”的特殊要求。


(一)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行动指南,是法学教育中的“当代马克思主义”。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摇篮”,是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第一阵地。新时代背景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务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调整法学高等教育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知识体系,保障法学高等教育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知识体系的前沿性、时代性、国际性和本土性,提高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政治站位,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政治素养,切实保障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政治道路的正确性。


(二)需注重创新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创新型人才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各国实现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振兴、国际竞争力提升等都需要以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为基础,为前提。新时代需要大量的创新型涉外法治人才,高校涉外人才培养要树立“全员成才观”,要推进“学生成才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平”的教育理念,努力营造适合高校学生成长成才的环境,使有志于涉外法治工作的学生都能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创新型人才;要树立“全面发展观”,涉外法治人才不能仅限于掌握涉外法律知识,高校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对学生进行传统专业知识传授的同时,更要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视学生创新思维、创新素质、创新能力的培养,为创新型涉外法治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要树立“动态发展观”,高校不能静态地看待学生,不因“一时一事”将学生贴上“永久标签”,要关注学生的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动态变化,在此基础上,教育也应动态调整,以使教育资源能始终适合创新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发展需要。


(三)需注重个性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新时代的经济发展,明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个性化经济,个性化经济下生产的非标准化需要个性化涉外法治人才,个性化涉外法治人才是创新思想的“发酵剂”,任何一个创新型社会都需要个性化思想。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任务就是要把每一个学生培养成个性突出、能力突出、全面发展的学生。高校要更加在个性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发挥作用,要凝练个性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因材施教,突出大学生个性培养;要构建多样化培养体系,实行分类培养,培养大学生和谐个性;要完善学科专业设置,细化人才培养,适应大学生独特个性;要建立结构化的课程体系,加强隐性课程建设,整合基础、专业与个性发展关系,服务大学生个性发展;要健全教学制度体系,创新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教学评价方式,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要改革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推进自主型学习,关注大学生创造个性。


(四)需注重多样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新时代所面临的环境,涉及经济因素外,还涉及社会、文化、民生等多种因素,当前,后疫情时代的国际形势比较复杂,面临多重不确定的因素,复杂性需要涉外法治人才的多样化。涉外法治人才多样化的实质是知识的多样化,是新时代对不同知识需求的本质要求。人才培养的多样化不仅体现在一所高校内开展不同层次(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不同类别(学术型、专业学位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体现在不同高校的职能定位上,国内综合性顶尖院校和其他“双一流”建设高校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大力开展拔尖创新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地方性本科高校要着力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主战场,凝心聚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高职院校则要主动面向新发展格局下产业与市场需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以就业为导向,集中精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涉外法治人才。多样化培养是应对复杂性、多边性国际环境下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需要主体的应然要求。


(五)需注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评价

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教育评价既为教育质量高与低的程度判断提供标准,又为教育质量好与坏的性质判断提供引导。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评价体系的构建目的在于推动涉外法治人才教育高质量发展,它是高校人才培养评价的最终归宿。新时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暂新性要求需要加强对各因素的评价,以防止方向的偏差,表现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评价方面,则要关注选拔功能和促进学生发展相统一,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相和谐,规范性评价与内在自我评价相促进。要建立科学多样的涉外法治人才成才评价标准,建立有利于重视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评价体制机制,切实提高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高校管理水平。要加强以多主体参与、全内容覆盖、保障方式多样、规章制度有力、内外联动、学生互动为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建设,形成由目标、标准、监控、评价到反馈、改进的常态化涉外法治人才教学质量保障闭环监控系统,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评价正确而有效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作用,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涉外法治人才的基本类型

2017年初,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规划,《意见》明确了涉外法律服务的四项任务,涉及“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中国企业与公民涉外法律服务、外交法律服务以及跨国犯罪法律服务等,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指明了具体的方向。依据服务类型,涉外法律人才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涉外律师

涉外律师是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提供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其不仅要懂政治、懂经济,而且要懂外语,能够用熟练的法律外语进行交流,能够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跨境犯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仲裁等涉外法域提供专门性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截至到2017年,20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有295个代表处,30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数量较少,截止到2018年,载入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册的全国涉外律师仅有985名。在世界舞台上,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处理,能够为中国利益发声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但企业内部中国籍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缺乏,带来的结果是企业的投资收益很大部分支付给了外国律师的服务。缺乏中国涉外律师的服务保障,使我国在国外的政治、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产生国际争议也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二)涉外翻译人才

涉外翻译人才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人群:一是服务于国家部委、国际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等政府或事业组织的翻译人员,二是服务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金融机构、涉外律师事务所、翻译公司等企业组织的翻译人员;三是法律外语翻译自由职业者。涉外翻译人才“不仅要翻译世界,更要翻译中国”,让世界认识中国,理解中国进而也能维护中国利益。但基于一份对2016年京津冀地区法律翻译服务需求的调研发现,京津冀地区法律英语翻译业务主要靠外包解决,这凸显了涉外法律翻译人才的短缺。法律翻译人才是目前国家急需的中高端涉外法律人才。


(三)涉外企业法务

企业法务一般是指企业聘请或任命的在企业内部管理法律事务,对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事先预防,并负责处理企业法律纠纷的职业岗位以及职业群体的总和。涉外企业法务需具备的能力有:通晓与所任职企业涉外相关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具有较强法律外语能力,能娴熟地为企业涉外经营管理化解法律纠纷等。企业法务是企业的“护法卫士”。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需要加强对企业法务的重视,涉外企业法务是企业在涉外经济交往中防范风险,让企业行稳致远的有力砝码。


三、涉外法治人才的基本素养

《意见》指出:到2020年要“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意见》对涉外法治人才的素养定位为“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教育部研究生司和司法部律师局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方向的培养标准和规格作了更为细致的描述。该项目旨在培养一批“跨文化、跨学科、跨法域,懂政治、懂经济、懂外语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为建设一支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奠定基础。”(简称三跨、三懂)。因此,涉外法治人才的基本素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良好的法律外语能力

把外语作为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语言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典型特征,外语应用能力中的外语,主要是英语,因为“英语法律语言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律事务中具有国际通用语地位”“英语又是 WTO规定的三种官方语言之一”。但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不能仅靠具备单纯的英语能力,这里强调的英语是法律英语。法律英语是“以普通英语为基础,在立法、司法及其他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是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从事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使用的英语。”法律英语不是法律和英语的简单组合,它要求学生既要精通英语又要熟稔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英语是法律和英语两者科学交叉融合的产物,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有机结合形成的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新型交叉学科。


(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理论厚度决定人才发展的后劲,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被称为文科中的数学,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与否,会影响涉外法治人才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水平。当然,目前学界对涉外法治人才究竟如何进行培养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就是国际法治人才,为此需要完善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国际法学科体系,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还有观点指出:涉外法治人才归根结底是中国的法治人才,是中国法治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因此,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首先应当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国法,在比较全面、扎实的把握本国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了解某一种或某几种外国的法律和国际间的法律规则,这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方向。


(三)精湛的法律实务技能

涉外法律服务不是“纸上谈兵”,不能将涉外法律知识停留在理论层面,它是务实的,是实践性的。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真刀真枪”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因此,在高校层面,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以对学生的实务性培养为基本理念,培养学生的涉外法律服务意识和提升学生的涉外法务实践能力。为此,在课程上应开设诸如涉外谈判技巧、涉外庭辩技巧、涉外法律文书写作等实务课程,加强涉外法律实务培训,在社会实践上应鼓励学生到涉外企业进行法务实践和专业实习,以达到学生对涉外法律实务的亲身体验。


(四)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涉外法治人才肩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中国公民和企业利益的重任,是彰显国家形象和大国担当的“王牌军”,因此,涉外法治人才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要对国家、民族和人民怀有深厚的感情,具有正直的职业道德情感,公平正义的职业良心和坚韧不拔的职业道德意志,热爱祖国和人民,热爱自己的涉外法律职业,不忘初心,敢于担当,唯有如此,才能使涉外法治人才在国际复杂法律环境中,在大是大非面前经受住各种考验,始终保持一颗鲜红的“中国心”。


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

(一)制定涉外法治人才的政治标准

涉外法治人才首先是中国的法治人才,需将政治素养的提升放在首位。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提高涉外法治人才的政治站位,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中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涉外法治人才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仰和尊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其职业意识,提升其职业素养,强化其心理素质,筑牢其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的责任感,使其能经受国际上各种文化的冲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做国际人的同时能展现作为一个中国人应有的高尚人格和国格。要在中国的法治文化内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批能够帮助中国融入世界,在世界能够展现中国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二)加强涉外法治专门人才培养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根据我国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现实及跨国法律需求,明确其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具体标准,进而设计涉外法治人才学科建设及培养计划。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分类培养,应进一步区分一流综合性大学、五大政法院校和法学专业相关特色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和类型上的要求,进行分类培养,开展涉外法治人才的“订单式”培养。应进一步推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小语种法律人才的培养,并区别国内各省份、各区域、各经济圈不同要求,培养特定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应加强涉外法治专门人才培养,推动培养一批在国家安全、对外投资、公共卫生、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的涉外立法专门人才,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反垄断执法、反倾销执法、反补贴执法、涉外企业纠纷处理等领域的涉外执法专门人才,在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国际司法协助等领域的涉外司法专门人才。


(三)狠抓涉外法治人才优质生源遴选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应当是大众化的,而应当是精英化培养,在当前教育资源还不是很充裕的情况下,应当将培养对象界定为最有发展基础、最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生,并将培养目标界定为培养高端涉外法治人才。高校招生阶段,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遴选方式:一是开展本硕连读项目。整合校内资源,发挥各学科优势,设置本硕连读项目,这种培养形式是本校四年制本科专业的补充和延续提升,可以在本科阶段加强法律英语课程,融入部分涉外法治人才所需的基础课程,为攻读研究生专业学位阶段奠定坚实基础;二是从考取研究生的新生中遴选。研究生除一些本科曾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外,还有来自其他学校具有培养潜力的学生。在这些已录取的研究生中遴选涉外法治人才加以培养,除专业能力的考查外,还应设定较高的外语门槛。


(四)实施涉外法治人才高标准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规格,开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培养方案。在制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当充分调研行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学制安排、实训要求都应当围绕培养目标和行业需求进行设计。为此,一是编写涉外法律核心教材,在传统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并以涉外法学理论最新成果为基础,构建起符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立体化的教材体系;二是改革涉外课程,重点加强与涉外法律实务相关的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发补贴法、重要国际条约、国别法律制度等的课程设置;三是加强出口管理,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学位论文可限定用英文完成;四是强化实践教学,培养方案中应加入对学生涉外实践能力培养的内容,开设涉外实务课程,加强涉外实务教学,增加涉外法务实训,同时为了保证培养方案符合社会需求,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当吸纳行业专家共同制定。


(五)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师资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赖于法学师资的国际化。高素质的国际化教师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要具有较前沿的国际法学理论知识和创新成果,二是要有时代眼光和国际视野,对时代和世界发展的趋势具有较强的敏感度。为此,涉外法治人才师资国际化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师资培养的本土化,即通过海外师资培训计划等,将学校法学骨干教师送到海外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增强其国际化教学的知识和能力;第二,加强与国外知名法学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通过招聘或短期交流的方式吸收国外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高校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借此学习国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先进经验,提升师资整体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第三,改革教师教学方式,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不适应英美普通法教学的需要,也无法完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学校在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应要求教师变革教育理念,从对学生的灌输式教学向启发式教学转变,全面推动教学方式向研讨式、辩论式转变,增强教学过程中的互动性。


(六)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国内外协同培养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仅仅是高校的任务,应更加科学合理地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同国内外社会办学力量、社会实务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在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一方面,从国内层面来说,应加强涉外实务部门与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畅通涉外政府部门、涉外企业、涉外律所和高校之间合作的渠道,高校可以与涉外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工作,部分实务类课程完全由涉外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开设,涉外法律实务部门负责安排学生的实习实训工作,将课程教授的知识转化为实务技能,实现从知识到技能的转化,同时,高校也可以通过聘任或开设讲座等方式,让具有涉外法律实务经验的一线律师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在校学生开展直接地对话与交流。另一方面,从国外层面来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畅通国内高校和国外高层次法学院所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管理理念,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设备,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管理方式,积极开展或参与国际学术研讨会、国际竞赛与比赛等,最大程度地将国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引入国内高校,充实涉外法治人才教学内容,另外应加强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开拓学生海外实训实习基地,为学生参与涉外法务一线实践、学习涉外知识、提升涉外实务能力提供方便。


五、结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是“中国之治”的价值内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法治是改革和发展的“稳定器”,我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越深,越需要法治以及法治背景下培养的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的保障和维护。面临新时代、新发展、新机遇、新矛盾,涉外法治人才作为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参与者,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法治文化的传承者,涉外法治工作的实践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和建设者,提升国际事务的话语权,就必须要培养一大批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政治立场、熟悉我国国情、懂政治、懂经济、懂外语、强法律知识、会法律实践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同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又是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深刻认识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要求,进而充分发挥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应有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高校是第一科技生产力、第一创新动力、第一人才资源的典型代表,理应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主动适应新战略,承担高校责任义务,强化高校使命担当,加强社会协同,致力于提升涉外法治人才支撑能力和涉外法治服务水平,为培养高端化涉外法治人才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洪冬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高等教育管理。

戴国立,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高等教育管理。

缪志心,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高等教育管理。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22年02期,总第37卷,247-261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全文。

分享到:0
上一条: 张晓君 陈正己: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2023/4/16
下一条: 廖永安 刘浅哲:论新时代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在价值、关键目标及内容构造 2023/2/14

主办单位:浙江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电话:0571-28008176 邮编:310018
Copyright 2011-2013 www.zjlegaleducation.org.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杭州览坤科技 网站管理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