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会简介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浙江法学盘点
教育研究与创新
人才培养
国际交流
浙籍法学家
首届“合创·纽华杯”全国研究生学术论坛成功举办
( 发布日期:2023/12/25 阅读:48次 关闭

2023年12月16-17日,由中共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法学会指导的,由宁波大学法学院、法治宁波研究中心主办的首届“合创·纽华杯”全国研究生学术论坛在宁波成功举办。宁波市司法局副书记、副局长胡敏仁、宁波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沈振科、宁波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楼慈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张炳生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董茂云教授、副院长何跃军教授、党委副书记吴敏等出席了本次论坛。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澳门城市大学、黑龙江大学、辽宁大学、福州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温州大学、宁波大学等20多所高校百余名博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跃军教授主持。

宁波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楼慈波教授首先致辞。楼慈波副院长介绍了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理念和体系,并指出此次论坛是宁波大学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系列行动之一,有助于宁波大学与兄弟高校的合作交流,共同促进青年才俊成长。

宁波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沈振科致辞指出,此次论坛是对未来法学发展的一次深入探索,必将为法学领域的发展贡献新的思想,沈振科会长强调,法学教育与研究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学校工作应当注重培养批判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学生应当不断提升专业技能,保持对法律和正义的执着追求。

宁波市司法局副书记副局长胡敏仁致辞强调,法治宁波建设为宁波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法治建设需要法治人一代代不懈努力,需要培养青年法治人才,这也是本次论坛的重要意义所在。他呼吁青年才俊积极投身法治建设,也欢迎各位青年才俊以后到宁波发展。

致辞结束后,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吴敏老师宣布获奖名单,论坛进行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后,《法学》主编、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胡玉鸿教授以《如何进行法学研究》为题为研究生们做了线上讲演。胡玉鸿教授主要就法学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展开,即“研究是什么”及研究的具体方法。

首先,胡玉鸿教授从三个角度对研究的概念进行了解释。第一,“研究”是获取知识的一种方式;第二,“研究”意味着一种系统方法,这表明研究必须遵循学界所公认的规则、步骤;第三,研究的目标为“获取新的可靠知识”。胡玉鸿教授指出:研究的基本的信念即我们的研究应为人类思想的总量作出贡献。

其次,胡玉鸿教授从四个方面对科研素质的提升进行阐释:其一,学术研究的酷爱;其二,读书方法的改进;其三,发现问题的天赋;其四,行云流水的文笔。

最后,胡玉鸿教授对科研准备和科研能力进行了讲解。第一,任何科研活动都要进行相关的准备,一方面是读书方法,另一方面是资料准备;第二,科研的能力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概括,一是发现问题的能力,二是选题命题的能力,三是分类归类的能力,四是谋篇布局的能力,五是表达书写的能力。

DBDCE

论坛报告

本次论坛共分为三个分论坛进行报告和评议。

法学分论坛一在法学院106综合案例分析实验室举行,共分为四个单元。

第一个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琼主持。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首君、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施兆祎进行报告。张首君报告的主题是《一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理论——法律三元结构论》。他从弗洛伊德的人格三分结构——本我、自我与超我出发,将其应用到法律中,指出法律亦有“本我”、“自我”与“超我”,阐明了法律本体论意义上的三元结构,初步建立起一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理论——法律三元结构论的框架。施兆祎报告的主题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及其实现》。她阐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在承继马克思主义法治“人民主体”立场的基础上,如何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精华和西方法治经验,进而深入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指导中国法治实践的顺利进行。

宁波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金韬老师对两篇论文进行了评议。对张首君博士的论文,金韬老师首先指出,论文的理论性与创新性较强,逻辑结构较好。随后,金韬老师提出三点问题,第一,与论文主题相关的现存理论少;第二,对案例的剖析略有不足;第三,所依托的弗洛伊德理论是否能够支撑本体论分析尚存疑问。

对施兆祎同学的论文,金韬老师指出,论文的逻辑层次分明,有价值与意义,而且对理论的把握非常有学术观点和现实意义。但是,论文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文章主题过于宏大,如果只研究其中一个方面可能更有价值,两个方面都研究就会略有欠缺;第二,文章应当再深入挖掘法治观的内涵。

第二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印主持。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赵硕民、温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吴航进行报告。赵硕民报告的主题是《党政联合发文备案审查的困境、渊源及路径探析》。其从明晰党政联合发文的自身属性特点入手,针对现行党政联合发文的备案审查机制的基础与运行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即守好司法审查的“最后一道防线”,将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到党政联合发文备案审查的全过程、各方面。吴航报告的主题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属性解读》。其通过文本分析和价值分析两种研究方法,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究竟归属于何种宪法实施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在宪法实施的传统理论和结构化理论的比较框架下,得出相关结论。

宁波大学法学院金晓伟老师对两篇论文进行了评议。对赵硕民同学的论文,金晓伟老师认为,文章内容十分丰富,但整体的大框架中应选择聚焦于备案审查,进而展开全文框架设计。

对吴航同学的论文,金晓伟老师指出,文章讨论的内容有现实意义,是热点问题,但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文章的文献综述还不够充分,只引用了较新的文献,并未引用经典文献;第二,全文的逻辑主线还需要进一步厘清。

第三单元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严驰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印、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冯一哲、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周志凯进行报告。张印报告的主题为《刑事责任出罪功能之证立及其实现》,其提出建构层次性的刑事责任出罪路径,以不起诉制度的类型优化和范围拓展重塑裁量出罪体系,完善司法解释出罪规范以实现特定情形的程序出罪。冯一哲报告的主题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基于123起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实证研究》,其结合最高法审判参考案例中123个故意杀人罪案例,基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定,综合分析影响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诸多要素进行了分析。周志凯报告的主题为《刑罚何以具有包容性?》,其基于达夫规范性刑罚理论主张,结合威慑论以及公民基于其身份而负担的承担刑罚义务之观念,认为能够发展出一种充分回应包容性理想的规范性刑罚理论。

宁波大学法学院王伟老师分别对三篇论文进行了评议。对张印同学的论文,王伟老师在选题方面给予了肯定,题目内容能被文章框架所体现,同时,论文的形式、内容、结构一环扣一环,能够注重文献的准确性。

对冯一哲同学的论文,王伟老师提出两点问题,第一,论文中的原则部分应当考虑原则的铺垫,并且该原则并不是死刑适用的独有原则,应当选择独有原则才更为适当;第二,文献的质与量应适当提高。

对于周志凯同学的论文,王伟老师评议道,论文具有一定的跨越性,整体更偏向于理论法,并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论文题目最好不要有问号;第二,论文的引注应与正文内容相互衔接,使论文更易读。

186513

第四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夏众明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琼、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黄丽、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严驰、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凌文慧进行报告。吴琼报告的主题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实践展开、理论阐释与改革图景》,其阐述了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进行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践的变革,同时阐明了大数据法律监督有内生的出错风险以及越权监督或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最后对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发展提出积极的建议。黄丽报告的主题为《从硬法到软法: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规制转向》,其指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涉及的多重风险,从软法和硬法相协调的角度,通过硬法的确定性、强制性和审慎性与软法的灵活性、自治性和包容性不断互动、相互补充,进而搭建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规制框架。严驰报告的主题为《论人工智能标准与法律协同治理体系之构建》,其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进一步放大了法律在技术风险治理上的滞后性,为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规避人工智能潜在安全风险,应更好地赋能法律治理,构建人工智能标准与法律协同治理体系。凌文慧报告的主题为《论行政协议起诉期限之设定与重构》,其以改造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九条为前提,将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二分说”改造为诉讼时效与无诉讼时效限制双轨制的“诉讼时效除外说”,并通过对行政协议类型化将该学说纳入司法实践,为重构行政协议起诉期限之设定提供思路。

14CD8D

宁波大学法学院李学兰教授对黄丽同学和严驰同学的论文进行了评议。李学兰教授首先肯定了两篇博士生论文体现出良好的学术规范和训练水准。两篇论文选题都针对信息时代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随后,李学兰教授分别提出建议,黄丽博士的论文可以适当调整提纲结构,以凸显论文主题中的转型意味;严驰同学的论文可以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关注标准的发展趋势,增强社会实证分析。

宁波大学法学院张梁老师对吴琼同学和凌文慧同学的论文进行了评议。吴琼同学的论文较为深入地阐释了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制度实践、内在逻辑、现实风险和应对方案,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监督的信息本质,以及以社会治理为面向的大数据权力扩张带来的法治风险,对于重新发现“法律监督”和规范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具有重要价值。然而,大数据法律监督不只是一个刑事诉讼法问题,检察机关也不只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构,为了防范大数据法律监督的信息权力风险,须上升到宪法层面进行法律监督信息权力的系统配置,深化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性之深层宪法内涵的阐释,厘清法律监督的监督比例原则。

凌文慧同学的论文从备受关注的行政法上的行政协议问题入手,着重选取起诉期限的设定进行研究,兼具理论性和实务性,对深化行政协议理论研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文章可进一步从行政法理层面进行优化,基于法治行政的核心原理,可超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立羁绊,以行政相对人的最优保护为原则来设定行政协议起诉期限。

16FB41

法学分论坛一最后由宁波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杜寅老师进行总结。杜寅老师阐述了举办本次论坛的初衷,希望研究生同学们能同频共振共同成长,同时提醒同学们选题要具有创新型、实践性和代表性,最后对参与嘉宾表示感谢。

18AEE4

法学分论坛二在法学院104综合案例分析实验室举行,共分为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博士生霍俊先主持,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梦龙、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刘思婷进行报告。孙梦龙报告的主题为《数据财产新论——基于“物理性”到“信息性”的视角变迁》,其从“物理性”到“信息性”的变迁这一视角来分析数据财产,认为数据财产研究需要以法律关系为理论基础,以“模块化信息”为理论工具,重新构建数字时代民事财产的法律内涵。刘思婷报告的主题为《三层选排法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的适用》,其以三层选排法为理论工具,将其应用于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认定,以推动实定法评价在社会现实的逻辑框架由“要件-效果”模式转向“弹性规范+动态构造”模式,进而实现有效平衡法之安定性与客观现实生活的多变性,达到对个人信息侵权的全面保护。

159A0B

宁波大学法学院马俊彦副教授对上述两篇论文分别进行评议。马老师用“三新”对两篇论文进行总结,一是“问题新”,两位报告人都充分捕捉了数字化时代我们所面临的新的法律问题;二是“方法新”,孙梦龙博士采用多种研究视角,多种研究方法,刘思婷同学运用动态系统论,但值得注意的是,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得解决法学问题,但应考虑理论和方法的兼容性;三是“观点新”,孙梦龙博士提出了数据财产从物理性到信息新的界权思路,具有创新价值,刘思婷同学运用三层排除法,搭建了清晰的、有弹性的个人信息侵权认定评价标准。

随后,马老师提出刘思婷同学的论文存在的两点问题,首先,三层排除法主要由法官判断筛选,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风险;其次,三层排除法适用于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复杂问题,对于涉及单一责任主体的简单问题难以适用。

15F057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周立勤主持,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博士生霍俊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邢贺通进行报告。霍俊先报告的主题为《DEPA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差异与中国因应》,霍俊先博士认为我国加入DEPA有一定的战略价值,但RCEP及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国内法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因此,他提出我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达到与DEPA规则衔接。邢贺通报告的主题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实困境与中国因应》,其从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存在的必要性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实困境,认为中国应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困境的方案,推动传统知识和新业态进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体系,以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

119260

140972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炳生老师对上述两篇论文分别进行评议。对于霍俊先博士的论文,张老师从效力强制性、适用范围等方面指出了CPTTP/DEPA与中国主导的RCEP的差异所在,并指出我国加入DEPA的艰难性。对邢贺通博士的论文,张老师同意其观点,但希望其深入思考以下问题:一、逆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产生的影响是基于何?二、传统知识是否只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权?三、传统知识为何进入不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31F16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邢贺通主持,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夏众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吴宇琪、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张闻喆进行报告。夏众明报告的主题为《实体投资的法治保障——法人权益与自然人权益如何平衡?》,其以实体投资的法治保障为视角,探讨法人权益与自然人权益如何平衡的问题,并提出优先做好法人权益保护,再推动自然人权益保护进程,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吴宇琪报告的主题为《中国语境下个人破产复权制度:模式选择、理论基点与规范建构》,其认为,当然复权主义利于债务人尽快在经济中重生,但不利于债权人行使监督权保护自己利益的实现;许可复权主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又带来了司法资源的大量消耗和配套制度缺失问题;混合主义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张闻喆报告的主题为《以人民为中心的传统法治思维——从苏辙<韩非论>与<龙川略志>中研究》,其认为研究《韩非论》与《龙川略志》对深入体察苏辙法治观点,研究其为代表的北宋学者官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传统法治思维有推进作用。

113EC5

12888F

1122BF

宁波大学法学院赵意奋教授对上述三篇论文分别进行了评议。对于夏众明同学的论文,赵老师建议,探讨法人权益与自然人权益如何平衡的问题时,应首先厘清法人权益与自然人权益为何需要平衡以及在何种法律语境下进行探讨。

对于吴宇琪同学的论文,首先,赵老师充分肯定了其对于我国复权制度的模式选择。赵老师指出,复权制度与诚信制度息息相关,中国诚信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混合模式的复权制度是当下非常清醒的选择。随后,赵老师对吴宇琪的论文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一是建议在第二部分融入地方实践案例,以使观点更加具有说服力;二是建议第三部分(正当性)与第四部分(理论基点)合并,因为正当性包含理论基点。

对于张闻喆同学的论文,赵老师认为当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维是否需要从《韩非论》与《龙川略志》中总结出来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这一观点是否有现实价值还需进一步商榷。

DF28E

第四单元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梦龙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波、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胡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周立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张轶进行报告。张波报告的主题为《中国海洋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研究——以福岛核污水事件为背景》,其认为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制度存在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监测事权尚未厘清、突发事件预警响应体系尚未健全等桎梏。因此,其建议健全海洋环境监测法律规范、厘清海洋环境监测事权、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响应体系以及强化海洋环境监测国际合作。胡锋报告的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治保障》,其认为实践中,我国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主要存在专门立法缺位、蓝碳权属不清以及市场交易、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实施机制不健全的现实困境;并提出保障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制度构建思路。周立勤报告的主题为《论我国民事“令”式文书困境与破局》,其认为我国“令”式文书的理论和立法发展早期得不到重视,且独立性也遭受质疑,因此建议厘清“令”式文书的独立性,并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整合。张轶报告的主题为《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被行政机关“虚置”及其矫治》,其提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程度上被行政机关虚置的问题,需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公法性质和要求,强调“投入而灵活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以及发挥司法监督和反向促进行政机关履职的作用。

1016F6

121CF5

F09EA

177C0C

宁波大学法学院蔡先凤教授对张波、胡锋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对于张波同学的论文,首先,蔡老师对于其提出的海洋环境监测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的观点持保留意见。蔡老师认为,海洋环境监测已有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定,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海洋生态环境预警监测、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常态化监测等内容;《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也已于2020年通过,但因涉及科学技术、装备人员等问题,至今尚未施行。随后,蔡老师指出了张波同学论文的不足之处。张波同学的论文题目为《中国海洋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研究》,但论文的框架中却没有体现完善措施,存在逻辑问题。

对于胡锋同学的论文,蔡老师认为,首先,题目的限定词过多,需考虑题目中三个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以及“法治保障”之间是否具有逻辑关系;其次,蓝碳产品价值如何实现这一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经济学问题,涉及专业的计算标准;再次,关于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制度比较薄弱,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可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找到法律问题。

最后,蔡老师提出了论文选题、论证方面的建议:一是选题要找准切入点;二是论文每个部分之间需具有逻辑关联性;三是分析论证应将法学分析(法理)、法律分析(实定法)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131FDA

宁波大学法学院李声高老师从“选题创新性、逻辑结构、语言论证、格式规范”等角度对周立勤、张轶的论文进行评议。对周立勤同学的论文,李老师对其系统梳理民事“令”的写法予以肯定,但同时指出其文章存在问题意识不突出、说理部分与问题部分对应性不强等问题。李老师建议周立勤将该文章朝理论和实践综合研究的方向修改,而并非写成纯概念阐释类文章。

对于张轶同学的论文,李老师指出其结构合理,能够将一个传统问题推陈出新,但是存在前后贯通性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其认为环境行政磋商性质界定不应遁入私法后,直接跳跃到了公法性质完善,缺乏“跳脱私法、回归公法”的论证过程,表述过于突兀,最后的完善部分难以回应好提出的问题。

总体而言,李老师对两位同学的论文给予了高度评价,希望两位同学围绕问题进行系统完善,早日实现学术研究的成果突破。

F4CF0

法学分论坛二最后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乔宜梦老师进行总结。乔宜梦老师首先对各位报告人不远万里参加宁波大学首届“合创·纽华杯”全国研究生学术论坛表示感谢,并期待大家明年再次相聚。随后,乔老师从“论什么”与“怎么论”两个视角提出了撰写论文的建议,第一,论文的选题需同时具有学术性与实践性;第二,法学研究以教义解释为根本方法,论证方法当然可以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方法,但莫要公式满篇喧宾夺主,偏离法学研究本质。

公共管理分论坛在法学院102综合案例分析实验室举行,共分为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章婷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李梦菲、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潘莉莎进行报告。李梦菲的报告主题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视域下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历史演进与实践路径》,她提及,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应审慎规划未来发展目标,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潘莉莎的报告主题是《共同富裕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空间均等化评估与优化调控研究——以宁波为例》,其构建了面向共同富裕的公共服务空间均等化逻辑框架,通过研判公共服务可达性与社会人群的空间匹配,诊断公共服务空间均等化问题。

C7F44

FC0B7

宁波大学法学院宁爱凤副教授对上述两篇论文进行了评议。宁爱凤老师对两位的选题的实践性进行了肯定,指出论文做到了研究结合时代、研究结论反映时代特征。随后,针对李梦菲同学的论文,宁爱凤老师评议道:李梦菲同学从宏观角度对我国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历史演进与实践路径进行探究,论述过大,可以结合共同富裕的优秀案例进行分析。

对潘莉莎同学的论文,宁爱凤老师认为,题目很聚焦,但论文内容与题目出现脱离现象,文中论述的公共服务空间均等化的概念不明,可以结合指标体系进行统一。

第二单元由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叶昊主持,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姚瑶、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林敦金进行报告。姚瑶报告的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企业治理多元化发展》,其在中国式现代化提出的未来治理新要求背景下,针对服装巨头雅戈尔的多元化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再通过PEST、SWOT等模型对其宏观环境和战略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为企业多元化战略在现代化治理模式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林敦金同学报告的主题为《容错纠错理念的理论孕育与实践发展》,其论述了容错纠错理念的理论孕育与实践发展,厘清容错纠错的孕育脉络,考察机制的源流,并在理论于实践的检验中充分挖掘机制的“生长空间”,进而借助“纪法衔接、纪法贯通”以及“四种形态”等思维工具,探明理论的深层次实践转化路径以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B9C39

宁波大学法学院李冠老师对上述两篇论文进行评议。对姚瑶同学的论文,李冠老师指出四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论文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体现不足,可以从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方面进一步展开;第二,论文以雅戈尔集团为研究对象,但数据收集相对欠缺,需要深入调研支撑;第三,在介绍四个理论模型后,可以进一步分析理论模型的作用价值;第四,在进行板块分析时,可以更加突出三个企业与研究对象的可比性。

针对林敦金同学的论文,李冠老师指出两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文章标题和内容有脱节的地方,容错机制脉络梳理的起点可以往前延伸,或者在题目上进行限定;其次,文章没有进一步区分一般意义上的容错机制与习总书记在治国理政中的思想维度,可以继续细化。

ECD7B

第三单元由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吴启娇主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章婷、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叶昊进行报告。陈章婷报告的主题为《建构全过程全方位保障的新时代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其提出我国现有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在纵向保障上力度不足、内容单一,且在横向保障上阶段性福利缺失问题突出,为保障儿童全面自由发展,应尽快出台《儿童福利法》。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充分尊重儿童主体性,保障儿童权利,以新时代儿童福利观建构全过程全方位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叶昊报告的主题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变迁研究——基于共词与聚类分析的视角》,其在共词与聚类分析的视角下,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变迁,并提出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高集体供给租赁住房的力度和效度,促进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深入完善等政策建议。

B43E4

BA0AD

宁波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徐忠国老师对上述两篇论文进行评议。徐忠国老师从学科之间的研究范式差别入手,对陈章婷同学的文章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文章可以进一步优化论述逻辑,从权利论不断深入,发展至儿童权利论,再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进行探讨;其次,可以理出文本之法与实践之法所存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实践出发重新构建文本之法的逻辑。

针对叶昊同学的论文,徐忠国老师提出,使用结构化的方法处理研究问题,从共词和聚类分析的视角思考问题,十分新颖,但文章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背景不足,对现实问题的描述单薄;二是文献综述没有对学术发展状况进行归纳;三是为使文章更加客观,可以优化分析工具,以全自动化的方法进行分析论证。

AF640

第四单元由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潘莉莎主持,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吴启娇、林浩进行报告。吴启娇同学报告的主题为《中国式治理现代化下的城市公共交通应对疫情影响策略研究》,其从每个阶段疫情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特殊要求入手,分析各个阶段疫情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影响,并研究了在中国式治理现代化下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在疫情应对方面的应对策略。林浩同学报告的主题为《基于模糊专家决策室实验法构建可持续数字乡村评价体系研究》,其认为,数字乡村是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的优秀解决方案,并通过模糊语义专家决策室实验法(Fuzzy Decision-making Trial and Evaluation Laboratory, fuzzy DEMATEL)从可持续视角出发构建了数字乡村评价体系。

宁波大学法学院陈阳老师对上述两篇论文进行评议。陈阳老师提到,吴启娇同学的选题很好,结合重大卫生公共事件,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应对策略。但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文章更像一篇弘扬地方优秀经验的策论,学理性相对薄弱,文章提出了很多交通策略,但都比较较为分散,可以增强文章的理论性;二是文章在中国式治理现代化下背景下论述,帽子带的很大,但没有对“中国式治理现代化”进行限定解读,可以继续斟酌;三是文章需要更加流畅地引出议题,可以先提出公共交通问题,再结合重大卫生公共事件背景进行完善。

针对林浩同学的文章,陈阳老师认为其研究过程很规范,论述脉络很清晰,但有两点问题:首先,选题的问题导向性很弱,且公共管理的论文需要针对公共问题,而文章中的评价体系更偏向统计学;其次,评价体系构建之后应当运用在实践中,需要能够评价数字乡村的建设,找出数字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

BB050

公共管理分论坛最后由宁波大学法学院黄增付副教授进行总结。黄增付老师首先对参加论坛的同学进行了感谢,感谢大家在最冷的时候来到了宁波,并带来了精彩的汇报。其次,黄老师提到新的话题也给他带来了新的启发,拓展了思考和研究空间。最后,黄老师对同学们提出了期待:要从学术脉络的角度挖掘议题,不能生搬硬套“大帽子”。公共管理是需要很大想象力空间的,希望大家能够把微观的治理思路和宏观的制度文化勾连起来探讨公共管理问题。

至此,首届“合创·纽华杯”全国研究生学术论坛圆满结束。本次论坛主题鲜明,内容充实,议程紧凑,成果显著。“合创·纽华杯”全国研究生学术论坛为全国高校之间、师生之间、同学之间提供了学术对话、交流的平台,通过本次论坛,博硕士能够进一步认识到自己在学术研究中的优点及不足之处,也利于人才之间的交流与成长,利于高校之间人才培养的协同创新。

分享到:0
上一条: 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湖州市沈家本历史文化园召开 2023/12/25
下一条: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公路运输中心课题结题验收会议在浙江万里学院召开 2023/12/21

主办单位:浙江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电话:0571-28008176 邮编:310018
Copyright 2011-2013 www.zjlegaleducation.org.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杭州览坤科技 网站管理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