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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继成教授来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学
( 发布日期:2019/9/28 阅读:406次 关闭

2019年91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会长张继成教授应邀来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模拟法庭举办题为《民法总则中的逻辑瑕疵及其学理分析》的学术讲座。法律系部分老师、本科生与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张教授首先从逻辑的概念本身着手,即认为逻辑概念本身存在四种含义:客观规律、某一种特殊的理论方法、思维方法以及专门研究判断、推理的学科研究。在此基础上,张教授认为法律的内在逻辑应指第一种逻辑的含义即客观规律,而法律的形式逻辑指的是第三种与第四种理解。法律本身便是一门逻辑性极强的学科,因此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形式逻辑均是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的正确内容规律必须要靠正确的逻辑形式表达,一旦形式表达错误就很难正确表达内在逻辑。申言之,法律条文本身便应该具有逻辑性,张教授认为评判一个好的法条应该符合合规率、合规则、准确简洁、不要过分冲突等四个方面的标准。

张教授以此标准检视我国民法总则,对其中的具体条文进行分析,就具体的逻辑问题归纳为二十一点。

例如民法总则第5条、第6条、第7条与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之间存在规范词之间的相互冲突。前三条分别规定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其中所用的规范词为“应当”,但是后面三条中违反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时,当事人又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然存在规范次之间的相互冲突。

张教授通过对民法总则中的逻辑瑕疵问题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在自然人方面通过未生者、在世者和往生者贯穿整体;在组织方面通过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贯穿整体,为在场师生构建一个新的民法总则逻辑体系。

在讲座的尾声,在场的师生与张继承教授关于讲座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探讨,令在场人收获良多。以此次讲座为契机,张教授寄语在场的年轻法律人,希望其能够不断重视法律逻辑方面的学习与锻炼,培养一个严谨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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