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会简介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浙江法学盘点
教育研究与创新
人才培养
国际交流
浙籍法学家
舒洪水: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高校法学教育与实务部门的关系发展与展望
( 发布日期:2020/4/15 阅读:701次 关闭

作者简介:

舒洪水,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反恐法学、刑法学。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1902期,总第25卷,第32-54页。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要:1978年至今的四十年,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恢复重建时期(1978—1993)、快速发展时期(1993—2001)、稳定发展时期(2001—2012)和纵深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高校法学教育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经历了各自发展试探接触展开合作并肩前行的发展历程。1978—1993年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全面恢复期,法学高等教育和司法系统都处于自己的恢复重建期,尚未开展明显的交流与合作。1993-2001年间,随着法硕教育、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的设立,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开始和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试探性接触,零星的出现了高校学者到实务部门挂职的现象。2001-2012年间,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开始深化交流,高校对法律硕士的教育实行双导师制,注重聘用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法学教学之中;同时也更加重视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建立,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逐渐常态化。2012年至今,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正式启动与实施为主线,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开启了并肩前行的新篇章。

关键词:人才共育  实践教学  卓越法律人才  双千计划


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的四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四十年,也是我国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四十年。在这四十年中,我国法学教育从恢复走向繁荣,众多法学院校为国家输送了大量法治人才,培养了大批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这四十年中,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逐渐发生转变,从专业教育开始向职业教育转向;在这四十年中,我国的法学教育稳步向前,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在这四十年里,我国的法学教育随着社会的变革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是恢复重建时期(1978—1993);二是快速发展时期(1993—2001);三是稳定发展时期(2001—2012);四是纵深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随着法学教育发展程度的不同,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经历了各自发展试探接触展开合作并肩前行的发展历程。


一、恢复重建时期(1978—1993):各自发展


1978年—1993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全面恢复期。文化大革命时,我国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制度被废除,高校招生停滞,法学教育进入低谷期;与此同时,全国各级检察院被撤销,公安与法院组织相继被破坏,大批公、检、法干部被批斗;律师制度也被取消,国家法制建设陷入停滞甚至倒退状态。文化大革命后,法学高等教育和司法系统进入恢复重建期,在这一时期,法学高等教育和司法系统各自发展,尚未开展交流与合作。


(一)法学高等教育的恢复重建

1977文化大革命后,教育部恢复了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教育事业重新起步,这也为法学教育的恢复提供了历史契机,法学教育借此重焕生机。


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要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19799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指示》要求被撤销的政法学院和公安院校尽快恢复,有条件的大学要设置法律系或法律专业。继西南政法学院正式面向全国招生之后,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也相继恢复招生。19815月,以北京政法学院为基础,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至1983年,教育部又先后批准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等30所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律专业,成立法律系。1983年底到1984年初,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召开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座谈会,肯定了改革开放后积极发展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高等法学教育的理念。198412月,以湖北大学法律系为基础,中南政法学院恢复重建。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共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整体来看,从1978年到1993年,全国基本上建立起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专教育构成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学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扭转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司法停滞、法制倒退的局面,一解法律人才空白的燃眉之急


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当时尚未建立起完备的法律部门体系,许多部门法还没有制定独立的法典,一些法律规范中甚至还残存着阶级斗争的影子。在高校教育方面,专业性的法律教材良莠不齐,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更是缺乏科学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教育实质上是无本之木,所谓法律人才的培养只能暂且满足的需要,而难以达到的要求。


(二)法律实务部门的恢复重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同年恢复检察院,之后于1979年重建司法部,1980年成立了中央政法委,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逐步恢复正轨。1979年开始恢复律师制度,1980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出律师属于国家法律工作者


当时我国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并不乐观——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门干部队伍的统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具有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律师没有统一的专业考试和入职门槛要求,专业素质难以保证。


(三)各自发展的缺陷日益明显

法学教育刚从十年特殊时期走出时,政治性较为明显而欠缺专业性。为解决这一问题,19817月司法部召开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明确政法学院的性质是单科性的高等法律学校,其培养目标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司法行政人员、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专门人才,不是党校性质的政治学校,这标志着法学教育开始由政治教育转向专业教育。


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之一。尤其在较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上,很长时期内都无法满足我国法律实务部门的需要。但在当时,法学专业的教育理念与实践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当时的教育理念认为高校就是研究理论的地方,法学教育的定位应当是专业教育而不是培养法律工匠的职业教育;没有意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教育人员也都属于科研型教师,对法律实务不甚了解,只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而法律实务部门则认为高校的法学教育是象牙塔里的教育,过于理想化,培养的学生缺乏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快速发展时期(1993—2001):试探接触


1993年至2001年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试探接触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加快,但法律实务人员的数量不足、素质良莠不齐,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尤其是高素质法律实务人才出现了较大缺口,这使得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高校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联系,该时期下的试探接触与互动交流正是二者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发端。


(一)法硕教育的设立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还要为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培养较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而以往的法学教育主要以专业理论教学为重,无法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应运而生。


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在我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将其定位为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硕士。同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8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为提高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促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健康、顺利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进步和依法治国的需要。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决定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旨在加强高等院校与法律部门的联系,推动法律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途径,努力推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承担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高校中也由此开展了一系列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工作。


法律硕士教育是创新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有益探索。法律硕士的培育,不仅满足了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有效促进了高校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融合,并以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促进了人才共育。在此之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得到推广,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越来越多。


(二)法律职业考试

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随着时代需要经历了一系列发展变化。当时的法律职业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


第一个法律职业考试是从1986年起实行的律师资格考试。从1986年到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一共举行了12次,约有十四万人通过。该考试为我国律师行业遴选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的资格考试始于1995年。当时,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决定实行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的资格考试,每二年举行一次。自两法颁布实施后,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于1995年、1997年、1999年分别举行过三次,共约有七万人取得相应的司法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考试,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确实解决了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素质,是法律职业逐渐走向专业化的开端。但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法律实务人员专业教育程度还有不足,尤其是高校法学教育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职业化法律人的培养模式。如此出现法院系统法官学历较低、无法满足实践需要的情况——据统计,截至1997年,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层次仅占0.25%1993年全国各省、直辖市高级法院院长换届选举时,新一届30位院长中不具备大专学历者占30%,毫无法律业务背景者占27%。在律师准入方面,更是没有具体的学历要求。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三种法律职业人员考试标准不一的弊端逐渐凸显。2003年,我国时任司法部副部长刘飏接受采访时也认为以往三种考试性质不同,门槛不一,三种资格不通用,三种职业也不互相流动,这种选拔法律职业人员的制度存在缺陷。


这一局势在不久之后得到了扭转。2001年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的第四个年头。为了响应建设法治国家的政策,这一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我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并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自此,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及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历史。


根据20011031日通过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的统一资格考试,将法律理论与实务问题紧密地结合了起来。与以往的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比,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更广,考试难度也有所上升,除了对法律记忆的考察之外,更加注重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能力。这就不仅需要通过高校的基础法律教育扎实理论功底,还需要从实践案例教学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迅速成为法律院校、司法界和有关管理部门关注的热点。这就倒逼承担法学教育重任的高校和急需应用型人才的法律实务部门合力育人,推动二者积极开展合作。


(三)高校学者挂职实务部门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教学科研与法律实务之间的经常性交流,需要法律职业的一体化,而这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的一体化,也包括法律教学科研人员与法律实务人员之间的一体化。在以往一些人的观念中,法学家和法官、检察官是两个相互对立或者不可交融的职业群体,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受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出现了搞理论的难懂实践之苦,做实务的逻辑思维固化的现象。久而久之,造成了高校法学家和司法实务人员渐行渐远,甚至彼此之间产生偏见,学者经常批评实务办案有问题,实务反击学者整天掉在书袋里,不了解实际情况。高校和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匮乏不仅使理论与实践无法充分结合,而且严重制约了法学的革新与发展,因此,急需通过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人才的流动来打破僵局。


彼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肖扬最早提出了一种人才流动的途径——让法学家挂职法检系统。但挂职的构想一开始并未在最高检内部付诸实践,而是首先在基层检察院系统尝试。1994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大学签署协议:由人大法学院每年向海淀区检察院派出一名学者,担任挂职副检察长。第一个被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是刑法学教授姜伟,之后姜伟的绝大部分履历都与实务相交。在姜伟之后则是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自此,法学家挂职地方法检系统的交流方式在北京逐步推广开来。


对高校而言,一方面,该举措让高校学者接触到了大量的案件资料、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可以在挂职的同时通过调研将实践中的问题转为智力成果,为立法完善提供建议或决策支持;另一方面,挂职学者在日常教学中可以引入实际案例,使授课内容更加生动鲜活、贴近社会实际。对于司法实务部门而言,不仅有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学术氛围,有利于理论指导实践,推动成果转化,增加决策的科学性;还有利于加快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的实务队伍,推动司法理论研究,促进司法人员转变司法理念,提升办案水平。


高校学者挂职司法机关是增进法学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之间人员交流的有益尝试。虽然在这一阶段还仅仅是在北京地区的区级检察院进行实践,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但初期尝试即收效良好,也为下一阶段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进一步全面深化合作奠定了基础。


三、稳定发展时期(2001—2012):展开合作


2001年—2012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深化交流合作时期。这一阶段,法学教育走向相对规范化发展——2001年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人数为236551人,2003年增加到364322人,2005年达到了449295人,2011年更是突破70万人。之后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人数还有所增加。法学教育的大力发展,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法治人才,另一方面,法学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所言:尽管经过半个多世纪尤其是最近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脱节,高等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与法学教育质量之间存在矛盾,高等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高等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比较单一,诸如此类,亟待改革。此话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当时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开展了一系列新尝试。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法学高校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与基础,是先导工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促进司法工作职业化、专门化的同时,也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迅速成为法律院校、司法界和有关管理部门关注的热点。”“比如司法考试的性质、公正与质量、法律职业素质考核及其试题设计、考试模式设计及相关政策制定、通过考试后的职前培训等问题,都直接涉及法学教育的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也促进了高校法科学生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更深入的沟通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度的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法学教育向实践教学的方向发展,进而也推动了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例如,法律硕士教育实行双导师队伍建设。法律硕士教育着重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自2009年开始,教育部要求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度。即校内导师侧重教授法律学科知识与指导论文写作,培养法律硕士的科研能力;校外实践导师则侧重指导学生分析处理法律案例,撰写法律文书,以提升其各项法律职业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10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签订《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合作备忘录》,开创了以学科+职业为导向、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教育领域对话交流的崭新途径,充分发挥校内外导师队伍的积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秀芹教授认为,兼职导师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将法律用,将现实案例引进课堂;二是可以帮助提供大量的实习与就业机会;三是有助于学生良好职业道德的树立;四是促进学生提高实务操作能力,为学生体验并形成初步的法律职业实务能力提供重要支撑。


法律硕士的双导师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联系。一般来说,法律硕士校外导师的选拔与聘用,是经过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校外实践导师联合选拔机制产生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以单位名义向各法律实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法律实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传达工作,同时,法律实务部门也会向高校推荐工作人员担任实践导师。法律硕士双导师队伍建设为高校和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搭起了桥梁。


二是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建立。社会的发展对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高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却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是提高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就要求高校在法律教学工作中,除了强调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训练外,还应当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建立高校与司法机关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与培训机制。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高校法学实践基地则是法学院系(教学单位)与实践单位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目标就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


作为培养应用型政法人才的高校,西北政法大学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与政法实务部门密切、多方面的联系。从2008年秋季起,西北政法大学开始全面实施硕士研究生实训或社会实践工作。在教学制度上,规定在校研究生必须要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6学分实务训练或社会实践,作为研究生毕业的条件。截止2009年,西北政法大学与政法实务部门建立了32个实训基地。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实践学习,对于高校法科学生来讲,不仅可以拓宽视野,也可以在实务中培养问题意识,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更有利于法学论文的写作。而对于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来说,也有了更好的机会,与高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学习与交流。因此,加强司法实务部门与法律院校的合作交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对推动理论繁荣和实践提升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一个双赢工程。


(二)教育理念开始转变

此前,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仍然相对处于较封闭状态,教师与学生往往在校内开展教学活动,教师也很少到法律实务部门去进行理论讲学与实务锻炼。法律实务部门也面临着同样的局面,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专家难得有机会去高校分享传播其经验,难以与高校法学教师一起解决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也很难有机会进行专门的法学理论研究。高校没有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有效的交流渠道,教师与实务专家之间联系不够深、不够广,双方难以共同开展高水平高质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导致高校法学教师接触不到实务工作而只能空讲理论知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出现脱节。受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动,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转变法学教育理念,开始注重实践教学以及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学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高校聘用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法学教学。随着高校法学专业综合改革的逐渐深入,全国各大政法大学正在探索政法院系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机制。


2000年开始,高校注重实践教学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法律诊所的开设。目前全国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法律诊所聘用法律实务工作者做学生的指导老师,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西北政法大学是国内首家自发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高校,现有民事法诊所、公益法诊所、农村社区诊所、行政法诊所、劳动法诊所、立法诊所和刑事辩护诊所,形成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西北模式的成熟经验。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覆盖、专业核心知识的全分布覆盖、专业实践能力的全要素覆盖原则,形成了以课堂实验实训、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三位一体、四年不断线的实践教学体系。


2008年起,西北政法大学就开展了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目前学校已从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了50多名经验丰富、理论素养高的行政执法干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兼职教师,举办各类实务讲座,指导学生的法庭论辩、模拟审判等教学活动。学校在从其他高校聘请高水平学者担任客座教授的同时,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政法实务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家型领导担任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形成了由281名法学专任教师、56名实务部门兼职教授、20名学科理论客座教授构成的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法学教师队伍。


其他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也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合作交流活动。例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律师学院特设了律师方向课程,邀请著名律师担任轮值执行院长,及早培养学生的执业基础技能和专业技能;中国政法大学近百名中青年教师走出去,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设立法学实践论坛,聘任180多名校外法律实务专家任兼职教师,他们大都为国家、省、市各级司法机关的专业型领导和中层领导,每周到校工作一天,面对面给本科生讲授司法实务类课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认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正处于从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向以质量提升为主的内涵式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法学院系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互动交流,不仅会增强学校师资力量,补充学校课堂教学,还能直接推进卓越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具有相通法制理念、知识结构、法律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


2010年首届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高端人才为主题的政法高校会议召开,五大政法院系(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整合共享法学教育资源,推进法学教育综合改革,组织成立了立格联盟,定期举行合作交流活动。在立格联盟高峰论坛上,提出高校法学教育要突出实践教学,采取把课堂移到法庭、同步实践教学的改革措施,这使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成为潮流。


二是高校教师进行实务挂职活动。法学教育中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脱节,导致政法院校毕业生在法学理论和司法能力上的不对称。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都逐步意识到搭建司法实务部门和高校之间的交流桥梁的重要性,并为此做出了努力。


2006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3位法学专家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研究室副主任和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成为最高检历史上第一批挂职专家。2009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选任法学专家、学者到检察机关挂职被首次写进最高检工作报告。同年6月,最高检公布第二批法学专家挂职名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李希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3位法学专家名列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学专家挂职制度,自2006年起至今已有10余年。据统计,自2006年起共有14名法学专家先后在最高检挂职,法学专家挂职最高检已经形成规范化制度。


2006年8月,经北京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同意,北京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聘法学专家挂任分院、区县院副检察长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挂职副检察长的权责利等实体性规范和挂职副检察长的选聘、任职、工作、交流机制等程序性规范的建设,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使学者挂职副检察长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到2008年底,北京18个区县院和2个分院全都有学者担任挂职副检察长。在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的实践方面,西北政法大学走在了全国前列。迄今为止,已有89名教师上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检察院下到基层区县法院、检察院挂职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双方受益匪浅,合作广度和深度日渐加强。2013年底,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人才与实务人才互聘双千计划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提出,要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并纳入十年教改规划进程中。为了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精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于20111223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由此互聘制度被作为一种重要合作交流机制固定下来。


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的指导意见》,并于2012年底确定了6名专家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任部门副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启动了第二批专家学者交流挂职工作,并确定了7名专家学者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交流。挂职期间,所有老师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发挥作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人民法院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挂职学者制度运行平稳有序,有力促进了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也极大地深化了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交流互动,反映出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已经打破,司法理论与实践已经相互交融。


实践证明,学者挂职有助于改善检法司法实务部门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和议案能力,促进实务人员转变司法理念,提升办案水平,推进高素质、专业化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增强司法机关的学术氛围,推动司法实务理论研究,扩大司法职能宣传,增进法学理论界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这个阶段,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全面展开,无论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聘用实务教师,还是专家学者挂职制度,两者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促进了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共同发展。


四、纵深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并肩前行


随着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变,各高校的培养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互动渐趋频繁,形式也更加多样。


201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正式启动与实施为主线,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开启了并肩前行的新篇章。2012526日,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举办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高等学校的代表共商法学人才培养规划和方案。会上正式成立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启动建设院校合作”“校企合作式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大规模扩张后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之转变的重要举措,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将目标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杜占元表示:此举标志着我国在法学人才培养领域开启了教育与用人部门共同培养人才的新局面。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的迫切需要。


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2年正式启动后,各地方高校、法律实务部门都在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实施。加强高校与实务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其主要工作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依托于培养基地的建设,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对卓越法律人才的不同培养需求,培养基地分为应用与复合型、涉外型和西部基层型三种。其中,应用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是建设的重点,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的需求,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运用法学知识与实践的能力,促进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涉外型、西部基层型法律人才的基地建设则是为了对接涉外法律事务与中国西部地区对基层法律人才需要而设立。


经申报及评审、公示后,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58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4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个。入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高校近年来也在积极推进学科建设和培养模式的改革工作,源源不断的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法律人才。


(二)实施高校与政法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

2013年7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要求“2013年至2017年,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双千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措施之一,从国家层面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时间期限为1-2年,意在通过这种双向循环的制度设计实现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深入对接,促进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结合。


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这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部门专家可以为学生传授实然状态下的法律运行与适用,给法学院的常规性教学活动带来更加鲜活的实践案例及司法实务经验,带动学生接触法律实务,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有助于提升法律人才的质量。与此同时,一大批优秀高校青年骨干教师的聘用,不仅能把最前沿的学术理论研究从象牙塔带到司法实践一线,为实务部门注入了新鲜的理论血液;还可以使教师亲身参与到法律实务工作中,获得实际的法律工作经验,将法律知识更准确地传授给学生。这对司法实务部门法学理论系统化、体系化的提升和高校的法学实践教育的实施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以往高校教师也有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的机会,但这种机会更多地是由组织部门选派,挂职人数较少,实务部门到高校任教的专家更少。现由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牵头实施的双千计划,使高校与实务部门实现双向流动,最终受益的是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双千计划纳入的高校有限,仅限于列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并未惠及数量更多的其他地方高校,但是双千计划的启动和实施为其他高校法学专业提供了新的思路,各地院校法学专业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纷纷探索建立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和高校教师的双向流动机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这更是对这一双向交流制度的肯定。


(三)建设更大规模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由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共建,依托本科教学工程,重点建设100个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同时鼓励其他地方高校结合地区现实条件,参照建设符合地方实际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该项目宗旨在于立足社会需求,着眼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利用综合资源优势,融通素质教育、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兼顾培养学生职业技巧与职业道德,注重开放性、互动性、现实性、自主性,依靠成体系、有层次、讲激励、重成果的实践教学促进计划,开拓学生视野,促进学生的理论学术能力有效转化为实务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建设与社会实际需求的契合度。鼓励学生在有知识保障、有经费支持的条件下走出第一课堂、走入社会、接触社会,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同时与学生的学术科研活动形成互动,在社会实践与学术创新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虽然在卓越计划之前,教育部门早已经意识到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重要性,部分高校也曾尝试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工作,但是规模普遍不大,此次卓越计划的启动成为各高校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助推剂,掀起了各地方高校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热潮。


此外,有些高校在实践中还设立了诸如案例研习和法律实务等课程,充实和发展了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内容。法学教育课程目前授课主要是以讲座式为主,学生缺乏训练,而且法学基础课程讲授时以理论阐述为主,与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包括法律逻辑分析的训练结合不够,在基地建设中建设发展案例研习课程有助于推动学校课程改革,培养高层次的法律职业实践应用型人才;法律实务类课程则更注重法学各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是更深一层的实务类课程,通过聘请校外相关领域知名人士,特别是公检法、律所、企业及各政府职能部门中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人士参与授课,一则让学生们真正了解并掌握一些实务部门法律运用技巧等具可操作性的经验,二则理论与实践相学相长,学生们带着问题意识可以自己去洞察、关注并探索到相关实务领域的前沿性、实质性法律问题,助于学生理论知识的进一步提升。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通过整合多方资源,为学生搭建培养学术能力、学术交流、培养职业素养、提高组织领导能力的教育平台,使法科生有机会在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指导下,接触案件材料,参与讨论、协助起草判决书、起诉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接触商务谈判、以不同的角色参与庭审过程,从而熟悉法律实务的各种流程。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启动标志着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合作的全面铺开。在上述三种主要合作交流方式的基础上,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共同举办的会议、讲座与论坛等学术活动也更加频繁,这便为法学院与实务部门、法学家与实务人员之间的交流搭建了更广阔的平台;部分法律实务部门还设立了重大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由才智卓越的法学专家为疑难案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实务部门办案水平的同时更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此外,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尤其是2016年在职研究生改革之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报考和就读人数大幅上升),也为高校带去相应的实践教学资源;以致用、实务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在持续扩大,2019年法硕考试新增41个招生院校,其中六所学校是211大学。


至此,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形成了手拉手、肩并肩,共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大好局面。2014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20175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建校6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当前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种种交流合作,正体现了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法学教育所做出的努力和担当


五、发展趋势和展望


2018年101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公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要点如下:(1)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2)重点建设120个左右国家级一流法学专业点和200门国家级一流线上线下法学专业课程。(3)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4)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5)选聘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任教,选聘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法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6)在法学院校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吸收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7)法治实务部门要向法学院校开放数字化法治实务资源,将法庭庭审等实务信息化资源通过直播等方式实时接入法学院校。(8)制定法学专业认证三级标准和认证办法,开展法学专业认证,推动高校全面参与。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与时俱进,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随着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推进,法学教育体系将不断完备,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面临着新的契机,也会遇到新的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且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司法改革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而专业型、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育离不开高校法学教育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


因此,要坚定把握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交流的大方向,继续加强二者之间的互动联系与合作共创,以理论发展指导实务工作,以实践问题促进理论创新。可以预见,未来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一定会延续当前合作的大好势头,互信互敬,增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培养出理论水平与实务能力并重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源源不断地为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有生力量!

分享到:0
上一条: 李玉基: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基于甘肃政法学院的探索 2020/5/4
下一条: 唐淑艳 龚向和:公平优质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基本原则和立法进路 2020/3/10

主办单位:浙江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电话:0571-28008176 邮编:310018
Copyright 2011-2013 www.zjlegaleducation.org.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杭州览坤科技 网站管理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