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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鑫:美国学术型法学博士教育发展研究
( 发布日期:2018/7/18 阅读:765次 关闭

引言

在美国从事律师执业,需要在法学院经过三年的学习获得一个法学博士学位(JD)再通过美国各州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美国最为流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此外,美国还有另一类型的法学博士学位即学术型法学博士(S.J.D. J.S.D.)。学术型法学博士的培养对象是未来将要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的专业人士。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乔治城大学等一些美国顶级法学院在学术型法学博士招生章程中将该学位形容为美国法学教育中的最高级学位(most advanced law degree)。当今,学术型法学博士教育在美国并非属于主流的法学教育,学术型法学博士并非进入大学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的必备要件。本文以时间发展为坐标,对美国学术型法学博士的发展进行介绍并分析了各个阶段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发展与转变的原因,从而全景式的展现了美国法学博士教育的发展过程,供完善我国法学博士教育进行借鉴。

 

一、早期美国法学教育之转型

(一)早期美国法学教育模式

内战之前,美国高等教育主要以小而精的文理学院(liberal arts colleges)的形式存在,这些机构多由牧师负责管理与运营。此类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教育目标是培养道德素质高尚的公民教育而非培养专业人士。通常,这些机构学习的课程内容包括:拉丁文、希腊文、数学以及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这段时期,美国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在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师带徒学习模式,另外还存在一些由法律从业者发起设立的独立的专门法学院(proprietary school),其中少量的独立法学院松散的附属于一些特定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学校通常不要求申请者已经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一个大学学位,甚至不要求申请者拥有一个高中文凭。内战结束后,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突破,美国高等教育模式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先前流行的文理学院(liberal arts colleges)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支撑人们对纯粹科学研究的探索以及培养能够改变未来社会的人才。另外,科学探索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知识需要进行传播与交流,越来越多的领域纳入到科学研究的范畴中。在第一位法学院院长克里斯多弗•哥伦布•兰德尔的领导下,哈佛大学于1870年开始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并将法律视为一门科学,因此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进行教授,法学院的学生必须透过阅读上诉案件提炼出法律的原则。另外,美国主流法学院在选任专职教师的过程中,开始重点关注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而非之前所关注的实务能力。

 

(二)欧陆法学教育模式之影响

欧洲大陆法学院组织管理模式与美国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欧洲,法学教育机构主要被视为学术中心,因此法学教授们最重要的身份是学者、研究者,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师身份则次之。在这样的模式下,法学课程通常是以讲座的形式进行,每节课的学生数量较多。法学院中讲座式授课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课程内容。这些课程的内容通常更加倾向于基础性学科如历史及哲学导向的,而并非以法律职业培养为导向的。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也是不特定的,既有从事私营行业的也有进入公共服务部门的,而真正从事律师职业的毕业生所占的比例非常有限。这个时期,欧洲法学教育中最具代表性的培养模式是德式培养模式。学生在法学高等教育学习的过程中,可以自由选择课程。学生对不同课程的选择取决于其未来从事不同行业领域发展的意愿。对于那些希望获得博士学位的学生,他们需要完成一个更为严格的论文以及参加系列考试。一旦选择了学术的道路,他们将投入更多的精力专注完成特定领域的专业论文并参与更多的学术研讨活动,也能够有资格获得大学中的一个特定职位参与少量教学工作。

 

欧洲的这种法学高等教育培养模式对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美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19世纪,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贡献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奠定了基础。德国民法典以结构清晰、内容严谨著称,因而迅速得以被许多国家效仿。随后出现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其注重将法律与其他关联学科,如社会学、哲学等相联系。当美国法律从业者们纠缠于大量新出现的法院判例与新的立法时,德国法学界的进步引起了美国同行们的广泛注意。德式法学研究的最大贡献在于将法学视为科学(science进行对待。这种对法学进行严肃学术研究的模式无异于在大学中对其他专业学科的深入研究。受到德国法学发展的影响,到了19世纪末期美国法学研究及教育开始发展至包含了法律史、法学理论、比较法、司法管理等各种相关学科,并且美国法学院中开始出现了罗马法、教会法、比较法以及国际法等课程。一方面,这些课程能够帮助法学院的学生更好学习现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这些课程能够帮助学生拓宽思维,更好的理解什么是良好的法律以及是否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良。这样的培养模式可以使学生具有更为广泛的职业选择,除了从事律师职业以外,毕业生还可能会进入到公共服务领域参政议政。这些变化也对法学教育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教育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提升教学水平以及学理研究,之前主要由律师兼职在大学中进行法律教育的模式在此时发生着改变,自19世纪末起更多的全职法学教授开始出现在美国的各大法学院中。这些变化为研究型法学博士项目在美国的出现做好了前期准备。

 

(三)美国学术型博士学位的出现

在上述美国法学教学转型的背景下,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先于1910年开始设立了学术型法学博士学位。这个学位设立的初衷在于为其他法学院培养教师。耶鲁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等其他著名法学院也分别开始设立学术型博士项目。除了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相关课程外,这些法学院增加的课程还包括了罗马法、法理学、法律史、立法学等基础理论法学课程。这些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未来法学高等教育中的教职人员。事实上,此时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多数学术型法学博士毕业后均在大学中成为了法学教师。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还并未开始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写作能力,而是在原有大学三年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年更为广泛的课程。这种局面一直到二十世纪20年代才得以改变。在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学者们开始尝试通过研究使得法律体系变得更加的合理且富有逻辑。法学研究者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像既往那样只是对生效判决进行整理(collecting)与讨论(discussing)的方式已经显得远远不够,而是需要通过科学研究(investigation)的方式做出新的知识贡献。越来越多公法领域的知识与新立法的增加,以及从各个社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律制度做出功能性研究(functional study),促使研究者需要将法律秩序视作一种社会制度而非仅仅将考察的视角局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规则,同时研究者需要依据现实的情况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来理解法律制度。

 

二、学术型法学博士的发展期:1920年代至1940年代

1920年代至1940年代是学术型法学博士在美国快速的发展时期。哈佛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杜克大学法学院、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以及西北大学法学院等全美顶级的法学院均纷纷设立了以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学术型法学博士学位。经过这段时间的发展,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逐渐确定了其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以及招生方式。

 

(一)人才培养目标

1920年代中期至1930年代早期,学术型法学博士经历了一段不同寻常的发展之路。首先,学术型法学博士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并未吸引到足够充足的生源,优秀的学生对此项目的积极性并不高。其次,法学院采取了更小规模的、优选的以及更加严格的办学路线。此时法学学术型博士人才培养方式已经越来越趋同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型博士学位。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将学术型法学博士定位为高端的(advanced)法学学位的目标并未完全实现。高端定位意味着学术型法学博士的学生应当是最为优秀的学生,然而这个特征在这个阶段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是由于,第一,顶级法学院的学生,即使没有研究生教育经历,也能够在某所法学院获得教职岗位;第二,对于一些已经在法学院任教的教师,多数人认为研究生阶段的再教育学习并不能给其带来显而易见的收获因而缺乏足够的动力。特别是那些规模较小的法学院,在职教师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并且几乎没有学术研究的精力。在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法学院,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尽管每一年法学院都会将一些不适合的学生淘汰出去,一些博士生还是不能适应该项目的学习以至于严重影响了这个项目的质量和进一步发展的速度。在此情况下,博士生们完成的学术科研成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各个法学院开始重新考虑学术型法学博士的定位问题,1927年春季起,哈佛大学法学院开始重新定位其研究生项目,将学术型法学博士定位为更高级(advanced study)而非研究(research) 。尽管这样的改变似乎降低了学术型法学博士的定位,但是校方也在鼓励该项目朝着学术研究方向发展,从而将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打造成小众的、高端的项目。对那些有能力做出达到出版标准的学术成果的学生被归类为研究型学生,这些学生学习期间有着较高的自由度,不需要对他们进行常规的考核。

 

学术型法学博士注重对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学校导师指导下独立的完成一项课题研究;第二,针对研讨课上的内容完成论文写作工作;第三,承担某个课题中的部分任务。总体而言,这种学术研究训练与今天的学术型博士完成一个学术专著有所不同,当时博士期间的学术写作训练主要是为了培养博士生的研究能力从而为日后职业生涯中的教学研究做准备。另外,博士生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作为法学院教授的科研助手。博士生作为科研助手能够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同时也为自己将来成为教师做准备。事实上,博士生从事科研助手的工作也是其获得奖学金资助后对学校的一项回馈。

 

 

1941年美国正式加入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的招生数量急剧下滑,这是因为更多的年轻人奔赴战场,法学院的教员们也以不同的形式为战争做着贡献。然而,在这期间由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牵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项目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法学高等学术和专业学位委员会(AALS)于1943年和1945年联合发布报告再次确定了学术型法学博士的人才培养目标。第一,委员会确认了法学研究生项目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今后从事法学教育、政府公共服务、私人法律服务的人群,并且又进一步加入了两个培养目标分别是:鼓励法律作者身份(legal authorship)”社会规划(social planning)”的功能。第二,报告再次确认了学术型法学博士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未来以法学教学为职业的博士生。第三,报告中强调,学术型法学博士的中心任务是训练博士生以产出赋有原创性的创新型的研究成果为目标的研究和写作训练。为了强调对研究训练的重要性,报告称学术型法学博士博士论文应当达到一流法学期刊发表的水平。

 

(二)人才培养模式

这一时期学术型人才培养方式与教师培养、加强学术研究的目标相一致。一方面,法学院会提供两类不同的课程,第一类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整个法律体系,另一类课程是帮助学生在某一具体领域深入学习;另一方面,尽管具体情况各有不同,但是各所法学院的学术型法学培养项目均要求学生完成一个具体命题的研究。起初,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需要通过对法律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以及对不同法系之间进行比较和法律史知识的学习从而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以及法律在整个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等问题。这些课程具体包括了:罗马法、法理学、比较法、法律史等课程。随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于1924年首先在课堂教学中引入了研讨会(Seminar)的教学模式,这种新的教学模式改变了原有的以教师单一授课为主的欧陆法学教育模式。随后,研讨会课程的教学模式在美国各所法学院中广泛传播开来。

 

1930年代,学术型法学博士逐渐形成了两种格局。法学院的研究生项目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对法的理念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的社会引擎。法学院的研究已经更加关注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以更为广阔的视角对法律以及法律体系进行研究,而不是仅仅孤立的对法律规则进行研究。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的研讨课程已经成为了法现实主义(legal realist)思潮的实验基地。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开始更加注重对国际法、宪法以及公用事业等特定领域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关注,并开设了一系列的跨学科研讨课程,例如经济、法律和政治研讨课、社会中的法(law in society)”研讨课等。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要求学术型法学博士必须完成两个法律现实主义的研讨课程,这其中包括了:法哲学研讨课、法律制度研讨课、经济社会中的法律要素等课程。耶鲁大学法学院也开设了类似的研讨课程,并且这些研讨课程进一步体现出了跨学科的特征,例如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司法程序法律治理下的精神病学社会和法律研究方法等课程。威斯康辛大学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的功能性法学研究已经成为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的基石。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的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思潮对后来美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学术型法学博士的毕业生已经在美国一流法学院中形成了一股影响力,并对美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二战之后,这些学者中的许多人都成为了美国法学教育中的领军人物。

 

(三)招生方式

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学院数量在快速增加,同时大量已经工作的学生在法学院接受在职法学教育。法学院更乐意于招收已经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申请者,这些已经开始任教的博士项目申请人在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在职教师接受法学学术型博士项目的学习,他们能够将所学到的知识和研究技能更快速的投入到他们的教学工作中。这些在职教师也是法学博士培养项目的最大收获者,也是研讨会课堂中最积极的学生。这些博士生经过数年的教学实践,能够更加理解先前学到的法学知识并且更懂得应该去重点掌握哪些教学过程中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他们在博士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也显著的多于那些没有教学经验的学生。

 

在博士生招录过程中法学院做了很多工作,哈佛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之间在招生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首先,各个学校做了大量的宣传,例如,哈佛法学院时任院长庞德(Pound)教授在其他法学院进行项目的宣讲,以及派遣教授分赴各地特别是西部的法学院进行宣传。第二个方面是,法学院为博士生提供奖学金支持。对于青年教师而言,他们没有经济实力支付自身的学费和生活费,因而这些学生需要奖学金的支持,法学院为博士生提供各种类别的奖学金。第三,对于那些在职进行学习的申请者,法学院会与这些申请者所任教的学校进行协调,帮助协调安排在职学生的学习时间。

 

三、战后美国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的衰落

二战结束后的十五年里,各家法学院均在积极的推进使学术型法学博士成为法学教育中的顶级学术型学位。在20世纪5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中约有20%的教员拥有此学位,而耶鲁大学法学院教员中拥有此学位的人数大约占到25%。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学术型法学博士的发展倒退的情况出现。这段时间,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体现出和战争前一样享有很好的声誉,各个法学院以及各个教育基金会均为该项目提供了大量慷慨的资金支持。然而随着时间的前进,人们开始对该项目的价值产生怀疑。由于各个法学院对学术型法学博士毕业生的需求量明显减少以及该项目需要消耗大量的财力和时间,学术型法学博士自1960年代之后变得不再那么的受欢迎。

 

(一)对学术型法学博士需求的下降

战后学术型法学博士不再受到青睐的直接原因是,无论各个法学院还是其他用人单位,对学术型法学博士的需求在明显下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那些顶级法学院的毕业生,即使他们没有接受过学术型法学博士学习仍然具备去法学院任教的能力。那些没有接受过法学博士项目的毕业生在进入到法学院开启执教生涯后,也很难抽出时间进一步参加博士项目的深造。首先,一些优秀的法学院为本科生提供的课程与研究生课程之间的界限已变得逐渐模糊,例如法学本科生也可以参加研讨课程、写作课程以及其他课程。特别是在1920年代中期学术型法学博士课程中创设的研讨课在各个法学院开始扩展至法学本科阶段。二战之前,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第三年学生在被导师许可的情况下已经可以参加学术型法学博士学习。二战之后,法学本科阶段的学生有更多机会学习原先只有学术型博士阶段才能学习的课程,包括一些公法课、研讨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科学与法学交叉的课程。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在著名法学院完成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而言,他们已经具有了著名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并不需要通过学术型法学博士为其自身的专业能力进行背书,这些学生缺乏进一步获得学术型法学博士学位的动力。再次,一些著名法学院也在支持优秀的本科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法学院任教。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在1956年开始扩张,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更愿意雇佣哈佛大学法学院以及其他顶级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走上教职岗位。对于那些有意愿进入法学院任教的法学本科生而言,他们更多的是选择去法院做书记员(clerkships)或在实务领域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而非继续进入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最后,二战后美国的各个法学院均在迅速扩张,整个法学教育市场对教职的需求也在迅速增加,因而大量没有接受过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学习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也能够找到教职工作。

 

(二)学术质量与经费问题

首先,学术型法学博士的特征是学习过程中博士生的主要精力在于完成一篇高质量的博士论文。但是,这样带来的问题是过度聚焦于特定研究领域会使研究者的视野变窄。另外,一些学术型法学博士生在整个过程中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的能力不足。相反,那些已经有从教经验的法学教师更易于创作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无论是总成本还是在对每一位博士生的投入都非常高。第一,充足的奖学金和经费是能够吸引到优秀学生的基础。在1960年代,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原有的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资金支持已经到期,后续的资金逐渐变得不再那么充裕。第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及其他一些法学院,导师对学术型法学博士生的指导并不纳入到教师教学任务考核,因而一部分教授对这个项目积极性逐渐减弱,这直接影响了导师们指导博士生的质量。

 

(三)跨学科研究的兴起

1960年代开始,跨学科研究的方法在美国逐渐开始流行起来。在科技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人们开始对旧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产生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学与其他关联学科相交叉的学习项目在一些法学院开始出现。典型的做法是将法学学位与其他关联学科联合起来的法科学生培养模式。耶鲁大学法学院在1950年代已经开始了这种做法。到了196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均启动了跨学科培养模式,随后其他一些著名法学院也纷纷开始采取这样的培养模式。人们逐渐开始关注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交叉的跨学科研究与教育,而非仅仅将注意力局限于法学本身。法学院中的教授们更愿意获得如经济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的博士学位。

 

四、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的国际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学术型法学博士主要任务是培养那些已经在美国有过法学学习经历的学生。然而到了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情况发生了改变,特别是1970年代后,学术型法学博士的培养对象主要是国际学生。

 

(一)国际环境的变化

自柏林墙倒塌以及苏联解体后,美国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政策的制定中。美国的政治模式以及法律体系被一些国家和地区效仿。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将美国的各行各业带入到了国际舞台当中,美国的法律规则及律师服务成为了越来越多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法律通用语言(lingua franca),这种变化促使了更多其他国家的律师赴美学习法律。在法学教育环境下,人们对国际事务问题的兴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趋势为美国的法学院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例如国际法律课程的增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增加、国际问题导向的研究中心的增加、美国法学院中海外学生人数的增加等。具有代表性的是,纽约大学法学院于1994年开始设立的HGLSPHauser Global Law School Program)研究中心,使纽约大学法学院成为了世界顶级的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其他法学院也均在国际化的道路上向前迈进。

 

(二)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

对于早期赴美学习法律的海外学生来说,他们难以获得母国的法学学习资料。当他们回到母国时,又难于同美国的导师进行沟通交流以及获得美国的研究资料。然而,通讯技术发展至今天,先前的隔阂已被完全打破。海外学生能够通过电子邮件与美国的导师进行及时交流,电子数据库也能够让他们轻松的获得境外的研究资料。在线的电子资料能够使得海外学生及时掌握最新的立法信息以及学术成果,他们不再像原先那样仅仅依靠图书馆有限的馆藏文献资源。

 

(三)对国际学生的吸引力

学术型法学博士对学生的吸引力也是显而易见的,越来越多的海外学生赴美国完成法律硕士学位(LLM)后,有着继续攻读学术型法学博士的意愿。这是因为在许多国家,无论是在学术领域或非学术领域,法学博士均是高层次职业生涯起点的通行证。以加拿大为例,早期该国法律体系受到英格兰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然而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却移植了大量美国法中的制度。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来自加拿大赴美接受法律学习的学生数量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来自于以色列的法科学生也出现了同样的局面。另一方面,来自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学生也逐渐增多。虽然,这两个区域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地区,然而美国的法律理念以及市场民主(market democracy)对这些地区的政治与经济体制均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这两个地区的法学院也愿意吸纳毕业于美国的学术型法学博士。来自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如哥伦比亚和阿根廷的学生人数也在不断的增长,这些地方的一些国家的法学院的课程沿袭了美国式法学教育路径。来自澳大利亚以及中国大陆地区的学生也逐渐的增多。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例,目前共有来自超过三十多个国家的共计60多名学术型法学博士生在该校学习。

 

(四)对美国法学院以及教授的吸引力

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美国各所法学院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程度。学术型法学博士的设立使得法学院与其他国家的法学院开展更加紧密的学术交流。法学院的教授们能够通过指导学术型博士生增加他们自身的学术水平。教授们可以通过指导法学博士生使其自身的研究视角更加国际化,这促使法学教授们能够关注其他国家的法律问题,帮助其完成比较法方面的研究。开展学术型法学博士的法学院通常为美国一流的法学院,这些法学院通过法学博士项目能够吸引到更多的优秀的生源。特别是,美国学术型法学博士的申请资格通常要求申请者需要在本校完成一个法学硕士项目(LLM,这些学生通常具有更好的英语能力以及在学业方面有着更好的表现,这就保证了这些学生能够更好的完成一篇学术型法学博士论文。另外,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有着传教士(missionary)”的功能,学术型法学博士毕业后能够将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们的学术观点更广泛的传播至其母国,特别是这些毕业生中的许多人将会任教于母国的法学院。

 

(五)美国法学教育的学术化

美国法学院的学术化水平一直在逐渐的加强,特别是法学院中越来越多的教授都曾经接受过其他学科博士阶段的学术训练。在其他学科攻读博士的学术经历能够使得这些教授熟悉于学术型博士生的培养模式,并且懂得如何与博士生进行有效的交流与互动。这些教授们认同博士教育的理念,懂得博士生导师应该扮演的角色。同时,这些教授们也擅长于在法律期刊杂志上发表文章作为自己学术观点的表达。另外,各个法学院逐渐开始设立越来越多的法学细分领域的研究中心且成为了学术型博士生们的阵地。

 

五、结语

缘起于20世纪初的美国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设立目的是为了培养法学院中未来的教授。自二十世纪203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优秀法学院开设了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战后学术型法学博士项目规模逐渐收紧,越来越多的申请者是那些已经在海外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国际学生。如今,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学生成为了美国学术型法学博士最主要的参与者。我们能够透过美国学术型法学博士的兴衰与转型看到法学博士教育对于高端法学研究成果的产出以及高端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一个有着重要影响力的法学院应当具有一个优质的、运行良好的法学博士培养机制,这是因为法学博士项目能够培养出高端法学研究人员,并且博士生导师对博士生的指导过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教学相长的互动过程。在国力逐渐增强且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学院校在未来也应该吸引更多的国际学生前来学习。另外,资金支持、博士毕业后的出路等外部条件也决定着法学博士项目能否持续的高质量运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样的一段美国法学博士教育史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与借鉴。

 

作者简介:

      常鑫,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 金融法、保险法、法学教育。

       原文刊于:《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01期,总第二十卷,第378-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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