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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周林刚教授来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学
( 发布日期:2017/6/8 阅读:608次 关闭

2017年6月5日晚18:00,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名家讲座系列第三十讲,在恕园十七号楼法学院302资料室成功举行。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周林刚先生,以中国宪法史上的“临时宪法”概念为题,做了一场精彩而富有思辨性的学术报告。此次讲座由杭州师范大学刘练军教授主持,并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及知名青年宪法学者潘昀副教授担任讲座与谈人。法学院张挺老师及数十名同学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讲座中,周林刚先生首先引入具有规范性意涵的“临时宪法”概念,认为1949年之后的中国宪法史,都需要参照“临时宪法”的概念来理解。举例而言,在一定意义上,“八二宪法”在制定之时即是一种权宜之计。然而,在主流的政法话语中,“临时宪法”概念并无用武之地。换言之,已有的研究,忽视了宪法文本的“临时属性”。但事实上,无论是从历史经验来看,还是从已有文本的自我定位来看,都有必要将“临时宪法”的概念,在宪法史的叙述中予以普遍化。因为只有树立“临时宪法”的概念,才有可能在规范性的意义上,更好地审视当下的宪法文本,更好地把握宪法史的连续性,进而也才可能明确未来宪法的理想形态。随后,周林刚老师着重讨论了作为临时宪法模式的《共同纲领》。在他看来,从历史文本来看,《共同纲领》作为一种临时宪法,实际上具有双重契约性质:其一,政治协商;其二,为未来人民立宪的先定承诺。这种双重契约性质,既呈现出其临时宪法的属性,同时又开启了对未来宪法的理想定位。最终,在讲座中,周林刚老师将论题引入到对未来宪法的期许之中。

主讲结束后,讲座进入与谈环节。田雷教授谈到,非常认同周林刚先生基于宪法规范的时间性而展开研究,并基于自己的理解,对“临时宪法”何以形成,作了一定的解释。但也指出,也许有时候确有必要考虑,在时间上历经多久才算是“临时”。因此,在有关“临时宪法”的论述中,还应当更为清晰地对“临时”加以界定。此外,对于主讲者在讲座中为何将论述的基点定位为1949,田雷教授也提出了一定的疑问。最后,田雷教授认为,如果从宪法文本所要维系的政治秩序角度考量,也能够帮助了解宪法的连续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老师指出,周林刚老师的讲座,确实能够激发思想的火花。就讲座内容而言,“临时宪法”在概念上,还可以与永恒法、常态宪法、转型宪法等概念进行辨析。举例而言,“临时宪法”是不是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存在,而不可能转为一种常态宪法,也许还可作进一步思考。此外,郑磊老师认为,“临时宪法”实际上具有保守性、焦躁性、宏观性,对于“临时宪法”问题的思考,其实也关乎一个终极性的追问,即什么才是理想性的宪法图景,又或者什么才是宪法的守护者。

青年宪法学者潘昀在与谈中认为,周林刚老师的引题,视角是非常独特的,也是非常具有独创性的。但是,要清楚阐释“临时宪法”,则需要更加明确地论述“何种临时”、“谁之临时”、“以何为标准判断临时”等系列问题,也许“临时宪法”本身即是漂移不定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那么什么才是更好的宪法,又由谁来界定更好的宪法,则依然会存在疑问。

随后,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刘练军教授也做了精彩点评。刘练军教授认为,“临时宪法”视角的引入,在思想上具有一定冲击力,但是从现实角度来看,这种冲击力也似乎仅限于思想。如果回顾历史现实,则首要的疑问在于,从五四宪法,历经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再到八二宪法,为何总是具有“临时”的属性,何时才能终结这种临时性。讲座进入尾声之时,针对此次讲座主题,在场的同学也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疑问。最后,在主讲人的精彩回应中,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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